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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以来对学校经费筹措体制的改革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而言,为了适应“税费改革”带来的农村教育投入减少的情况,2002年4月14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对《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精神做了进一步说明。义务教育阶段的多渠道经费筹措体制在新的《义务教育法》颁布之后,基本上解体,政府财政拨款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彰显。

(三)21世纪以来对学校经费筹措体制的改革

2000年3月起推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捐集资,从根本上触动了多元化的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体制。之后,国家进行了一系列的教育经费改革,改革的主要指向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经费保障,从减轻农民负担、治理乱收费出发,逐步建立了基础教育经费由地方财政拨款、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资助等共同分担的制度;逐步实现了两个重大转变,即把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责任从主要由农民负担转到由政府负担;把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责任从以乡镇为主转到以县为主。

具体而言,为了适应“税费改革”带来的农村教育投入减少的情况,2002年4月14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对《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精神做了进一步说明。《通知》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省、地(市)、乡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相应责任,中央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其核心是教育投入机制的转变,要求县政府通过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预算,合理安排上级转移支付的资金,实行县级统筹。2005年12月26日,在《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颁布之后,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制定了“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简称“新机制”)。2007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新机制固定下来,确立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学杂费的制度。

改革之后的经费筹措体制加强了政府对义务教育的责任,特别是县级以上政府的责任。义务教育阶段的多渠道经费筹措体制在新的《义务教育法》颁布之后,基本上解体,政府财政拨款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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