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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保护新要求解读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规定》第四、十、十一、十二、二十七、二十八条等条款,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的保护做了规范,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有职业资格要求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

(一)《规定》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保护的新要求

《规定》第四、十、十一、十二、二十七、二十八条等条款,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的保护做了规范,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和职业发展需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也可以利用业余时间或者经用人单位同意利用工作时间,参加本单位组织之外的继续教育活动。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有职业资格要求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用人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专业技术人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专业技术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或者要求退还学习费用。

(二)《规定》较之《暂行规定》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权益保护的新变化

强化权利保障,将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摆在突出位置是《规定》的亮点和突出特色,规定中尽可能地明确继续教育各环节的责任主体,明确了法律责任,将“法律责任”列为专门的一章,对用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继续教育法规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处理措施,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从权利义务的表述方面,《暂行规定》的表述是:“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而《规定》则更加细化为“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保障措施,特别是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的福利待遇的规定上,《暂行规定》的表述为:“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专业技术人员要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检查考核。在学习期间享有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这个表述在《规定》中被更加细化地分为三条(即第十、十一、十二条)加以表述,特别是针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的福利待遇问题,国家在广泛听取了不同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的意见后,形成了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用人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的完整表述,这种表述的原因主要基于如下考虑:一是吸取地方立法经验。地方出台的继续教育条例对此普遍做了规定,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效果;二是强调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也是单位工作发展的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应经用人单位同意,用人单位应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三是减轻专业技术人员负担,对用人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进行规范,明确用人单位应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

除了提出具体的保障措施以外,《规定》在“法律责任”章节专门指出了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自身在继续教育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责任做了具体的说明,指出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专业技术人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专业技术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或者要求退还学习费用。这种规定体现出了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在权益保护方面的对等原则,对在今后实践中处理侵权案例提供了有效的政策依据。

(三)山东省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保护的贯彻意见

山东省的《实施意见》中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的保护除了维持了《规定》中的基本表述外,还特别指出专业技术人员对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而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山东省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和当前新理念、新科技、新技术的变化和要求,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些保障措施,如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积极推进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强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建立继续教育智库、探索建立继续教育“学分银行”、探索建立继续教育导师制、鼓励县(市、区)加强对继续教育的探索、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国际交流活动等。这些具体保障措施的提出,对于有效规范山东省的继续教育工作,推动山东省继续教育实践的有效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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