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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第二节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行诉法适用解释》第15条第2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根据《行诉法适用解释》第12条第5项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1.合伙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原告确认。合伙组织分为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两种形式。根据《行诉法适用解释》第15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根据《行诉法适用解释》第15条第2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2.投诉举报者的原告资格。根据《行诉法适用解释》第12条第5项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该规定在赋予投诉者的原告资格的同时,也作出了限制,限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者。与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关系或者与被投诉事项没有关联的“职业打假人”“投诉专业户”,不具有原告资格。

3.债权人的原告资格确认。《行诉法适用解释》第13条规定:“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除外。”

4.非营利法人的原告资格。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5.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原告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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