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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院校章程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高等教育法对学校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均有明确的规定。学校章程的效力是由高等教育法赋予的。我国高等教育法虽然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从申请设立高等职业院校时,章程是必须报送的文件之一。每个高等职业院校在制定章程时,都可以在高等教育法允许的范围内,针对本学校的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学科门类设置、内部管理体制等不同特点,确定本学校组织及活动的具体规则。

依照《教育法》(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高等教育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规定,章程是设立高等职业院校的必备条件之一。但多年来由于国内高校忽视学校法律制度建设,时至今日大学章程的制定工作才刚刚起步,而大部分高等职业院校仍然没有一部自主办学的“宪法”——章程。缺乏章程,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学校管理工作的科学性。

一、高等职业院校章程的概念和特征

章程是一个组织的纲领性文件,是保证组织健康发展以及民主决策和自律的重要依据,对组织及其成员有较强的约束力。高等职业院校章程是高等职业院校依法自主办学的法律基础,是规范高等职业院校组织及其内部活动的“自治法”,是高等职业院校的“宪法”,学校及所有学校成员——上至院长书记,下至教职工、学生,都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按章程的规定办事。高等职业院校章程具有以下特征:

(一)法定性

所谓法定性是指高等职业院校章程的制定、内容、效力和修改均由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

1.制定的法定性。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章程。另外,2003年7月,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指出:“学校要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建立健全学校教育教学制度……依法健全校内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党委、校长、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各种机构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这说明,高等职业院校的章程是依法制定的且须在高等职业院校设立阶段制定,是高等职业院校的设立依据及高等职业院校得以成立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

2.内容的法定性。高等教育法对学校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均有明确的规定。《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

3.效力的法定性。学校章程的效力是由高等教育法赋予的。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校长的职权范围除法律规定外还包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修改程序的法定性。高等职业院校章程的修改必须遵照高等教育法的明确规定进行,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二)公开性

高等职业院校章程记载的所有内容都是可以为公众所知悉的。我国高等教育法虽然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从申请设立高等职业院校时,章程是必须报送的文件之一。就其内容来说,学校章程的内容是公开的。学校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教职工、学生、社区、企业等以不同的方式从不同的途径了解学校章程的内容。

(三)自治性

高等职业院校章程是高等职业院校的自治规则,是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行为规范,对高等职业院校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有重要影响。学校章程的自治性特征具体表现是:学校不同,章程也有所不同。每个高等职业院校在制定章程时,都可以在高等教育法允许的范围内,针对本学校的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学科门类设置、内部管理体制等不同特点,确定本学校组织及活动的具体规则。因此,不同高等职业院校的章程必然会存在差异。

二、高等职业院校章程的内容

在以信用、法治、民主、科学为基本特征的现代社会,高等职业院校是独立的法人,有权在不违背《高等教育法》《教育法》等法律的精神和原则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自主管理的权限内,基于自身的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办学历史,制定具有自身个性特色的学校章程。依照《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高等职业院校的章程应当包括:

1.学校名称;

2.校址;

3.办学宗旨;

4.办学规模;

5.学科门类的设置;

6.教育形式;

7.内部管理体制;

8.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9.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10.章程修改程序;

11.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三、高等职业院校章程的效力

章程一旦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的核准,就具有了法律效力,成为学校自主管理、依法治校的法律依据,不仅对教师、学生有约束力,对行政主管部门有约束力,对学校的办学行为也有约束力,非经法律程序不能更改。学校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能均由章程确定。在学校的规章体系中,章程是“母法”、“上位法”,位于最高层次;而其他规章制度,如:教学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学生管理等,则是“子法”、“下位法”,处于较低的层次。因为,其他规章制度的制定是以章程为依据制定的,其规定不能与章程相抵触,否则便是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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