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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资源研究流程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洋生态系统是全球生态系统中的一个主要的子系统。关于海洋生态系统价值在前面已详细论述,这里重点强调海洋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因此,建立基于海洋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模式,调控海洋经济和沿海地区可持续发展,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已成为我国当前的迫切需要。正是这样的观念,造成了人类对海洋生态系统的严重破坏。基于海洋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是一个整体过程。各利益相关者必须认清海洋生态系统不同成分之间的相互联系。

1.4.4.1 海洋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及其关系

人类走近海洋、探索海洋、开发利用海洋、保护海洋环境,这一切涉海活动都是源于海洋蕴含着巨大的价值。因此,对海洋价值的评价和认识直接影响到海洋开发和海洋管理活动。所以,正确认识海洋价值、有效利用海洋价值,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科学管理海洋的基本前提。

从表现形式上,海洋价值可以分为有形和无形两大类,其中有形价值是指人们普遍了解并认同的商品价值,即海洋经济价值;无形价值是指服务价值,也就是海洋生态价值和海洋社会价值。

1)海洋经济价值

海洋经济价值是指由海洋唯一确定的或影响的,无论任何人都需支付(在机会成本的意义上)物品或服务成本的部分。海洋经济价值的定义实质上是相对于资源稀缺性来说的,即资源的价值是由现存的资源产生的。海洋经济是对海洋及其空间范围内的一切海洋资源进行开发的经济活动或过程,在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2003年,我国海洋产业总产值首次突破1万亿元,增加值达4455.54亿元,比上年增长9.4%,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8%;2013年达54313亿元,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9.5%。

2)海洋生态价值

海洋生态系统是全球生态系统中的一个主要的子系统。海洋生态系统在以物质性产品的形式满足人类生存、发展和享受的需要的同时,又以非物质性产品的形式为人类提供舒适性服务。

海洋生态系统不仅为人类提供产品,同时还提供服务,而且后者的价值往往高于前者。关于海洋生态系统价值在前面已详细论述,这里重点强调海洋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如果忽视海洋生态服务价值或者将其定价过低,那就会刺激海洋资源的过度开发,破坏生态平衡,引发海洋灾害。Robert Costanza等人1997年在Nature杂志上撰文,公布了他们对全球海洋在一年内对人类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包括气体调节、干扰调节、营养盐循环、废物处理、生物控制、生境、食物产量、原材料等)的评估结果。计算结果是全球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为每年461220亿美元,每平方千米的海洋平均每年给人类提供的生态服务价值约为57700美元。

3)海洋社会价值

海洋社会价值是指海洋为人类社会提供的除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之外的其他一切价值,主要是海洋向社会提供的就业机会、海洋游憩和海洋的科学、文化、历史价值。例如,在海洋经济发展的带动下,2014年末我国涉海就业人员总量达到了3554万人,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我国的就业压力

4)三者之间的关系

任何一种海洋开发、利用活动都是对海洋自然资源的索取,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或一定范围内对海洋生态环境产生影响。这种索取和影响超过环境的承受能力就会导致生态平衡失调和破坏,导致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降低。因此,海洋生态价值是基础性、母体性价值。海洋社会价值和海洋经济价值,都是生态价值产生的派出性、子体性价值,海洋生态价值是根本,社会价值是枝叶,经济效益是果实。只有巩固海洋生态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才能可持续协调发展。然而,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的海洋管理工作一直存在着重经济、轻生态的现象,具体表现为重开发、轻保护,重产出、轻投入,重眼前、轻长远,最终导致了各种严重的海洋环境问题,影响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只有正确认识海洋生态价值,站在海洋生态系统的战略高度,海洋管理工作的视野才能更加开阔,行动才能更加自觉,措施才能更加有力,成效才能更加明显。[49]

1.4.4.2 基于海洋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的含义

基于海洋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是综合性的对海洋资源、环境的管理方法,强调通过管理包括人类在内的生态系统,实现生态系统健康和稳定,以保证其持续提供人类所需的服务。该理论已得到国际海洋学术界和海洋管理部门的广泛关注和认可。美国生物海洋学家Sherman等提出的大海洋生态系的概念,强调应从生态系统的角度保护海洋生物资源;2002年,世界高峰会议呼吁开展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海岸带综合管理;2003年,IUCN第五届世界公园大会呼吁在海洋保护区建设中采取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管理途径。

基于海洋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是指在明确且可持续发展目标驱动下,由政策、协议和实践活动保证实施,并在对维持海洋生态系统组成、结构和功能必要的生态相互作用和生态过程最佳认识的基础上,规范人类开发利用海洋行为和保护海洋环境行为的活动。目前美国等发达国家正走向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区域海洋管理时期。2003年,《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海洋经济发展规模和速度要与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走产业现代化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因此,建立基于海洋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模式,调控海洋经济和沿海地区可持续发展,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已成为我国当前的迫切需要。

1.4.4.3 基于海洋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模式[50]

1)正确引导公众的海洋价值观

人类传统的海洋价值观是片面的。它是基于如下一些观念:人是海洋的主人,人有支配甚至统治海洋的权力;海洋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也和自然界一样是没有价值的,任何人都可以无偿地自由使用;海洋作为资源是无限的,可以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海洋消纳废物的能力也是无限的,可以把一切不需要的东西扔进海洋。正是这样的观念,造成了人类对海洋生态系统的严重破坏。

人与海洋的矛盾日益突出的根源在于人们对海洋价值的认识不正确、不全面。必须让公众认识到并形成正确的海洋价值观,使其认识到海洋是一个严密的生态系统,不仅为人类提供产品,同时也提供服务,海洋不仅具有经济价值,同时还有巨大的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任何对海洋资源的无价或低价使用,都会导致海洋资源的过度消耗和海洋生态系统功能的严重破坏,造成近海渔业资源衰退、生物多样性锐减、海洋灾害频发等环境问题。

2)多部门协作管理

在传统的海洋管理中,行业和部门管理占有重要地位并发挥着关键性作用;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要求、权力和报告的机构,通常在部门内负责提交和发展。由于各个部门之间相互不了解作用机制,缺乏协调的正常渠道,或者存在竞争,最终导致各个部门都倾向于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决定,而忽视整个海洋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行。

基于海洋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是一个整体过程。它要求许多不同学科、部门和利益相关者参加,而且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必须有效协作。各利益相关者必须认清海洋生态系统不同成分之间的相互联系。促进协作的最好方法之一是建立将各部门利益结合起来的网络和合伙关系:共享有关方法、行动和结果的信息;共享根据其他组织的经验得出的项目行动计划;协调、综合信息收集活动;避免重复,取得活动的协作;分散管理的工作量和职责。

3)综合协调海洋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行动

人类、海洋资源、海洋环境之间是一种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相互稳定的关系。当人类与海洋资源及海洋环境处于协调、和谐的状态时,海洋生态系统就会为人类提供原料和服务。否则,如果人类为了满足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向海洋进行贪得无厌、野蛮式的掠夺索取时,或毫无顾忌地危害生态环境时,就会使海洋生态环境失去平衡,由良性循环变成恶性循环,最终威胁到人类的生存。

基于海洋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要把保护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平衡作为海洋开发的首要原则,根据生态环境经济原理,既要开发海洋产业经济,又要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使海洋资源开发与海洋生态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4)建立海洋保护区和生态监控区

海洋保护区是实施生态系统管理的有效工具,不仅能够完整地保存海洋资源和自然环境的本来面貌,还能保护、恢复、发展、引入、繁殖物种群落,保存生物物种的多样性,消除和减少人为的不利影响。截止到2011年5月,全国各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已达211个,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21个,国家级海洋公园7处(不含港、澳、台)。[51] 据2014年4月22日国家海洋局公布,我国已有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56处(其中包括国家级海洋公园30处),总面积6.9万平方米。自2004年开始,我国在近岸海域部分生态脆弱区和敏感区建立了15个生态监控区,2006年增加到18个,监控区总面积达5.2万平方千米。在监控区内开展对海洋生物、特殊生态系统、入海污染物、海洋灾害等全方位的监测,并调查生态监控区周边的人类活动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但是,目前我国仅在科学监测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在海洋生态系统综合分析和海洋综合管理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必须在海洋生态监控区各项监测资料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各海洋生态监控区海洋生态系统的变化情况,从海洋综合管理的角度,加强海洋生态监控区的管理,真正达到建立海洋生态监控区的目的。

5)建立健全海洋生态法体系

真正实现海洋生态法律保护,必须遵循海洋生态规律,从海洋生态系统自身的特性出发来构建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海洋生态法体系,创设相关法律制度,并将这些法律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海洋生态系统是一个巨型复杂的大系统,其内部又可按组成成分划分为若干子系统,每个子系统也由若干组成成分构成,又可继续划分为子系统。法律主要规范人类开发、利用、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行为,遵循海洋生态规律来构建海洋生态法体系时需要正视海洋生态系统的层次性特性,考虑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对应于海洋生态系统的层次性,需要构建三个层次的海洋生态法体系:第一层次是针对海洋生态系统的海洋生态法,是整体性、综合性的法律;第二层次由四类法律部门组成,包括针对海洋生物子系统的法律保护、针对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统的法律保护、针对所有生物成分的法律保护和针对一些特殊的海洋生态系统的法律保护;第三层次是有选择地针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第二层次子系统及其以下子系统的各种具体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进行立法保护。

6)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

对海洋生态的修复与保护,还必须有合理有效的经济激励机制与海洋生态补偿机制。

近年来,我国在海洋生态补偿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例如,20世纪80年代,我国采取了人工增殖渔业资源措施,先后在渤海、黄海实施中国对虾的生产性增殖放流;21世纪初,国家拨出专项资金对渔民予以补助,支持海洋渔业减船转产工程;同时,我国沿海各省还纷纷投资建设人工鱼礁对渔业生境进行补偿等。随着《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的相继出台,我国海洋生态补偿在法律和资金上得到了很大程度的保障。今后,相关部门应依法收缴海域使用金、生态修复补偿金,不断完善海洋资源有偿使用与资源和生态补偿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以调整相关利益者因开发海洋资源、保护或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活动产生的利益及其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内化相关活动产生的外部成本,保护区域海洋生态环境和维护、改善或恢复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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