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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清洁生产法律制度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欧盟将对生产商或者进口商索取产量或者进口量超过100t和对环境安全影响大的化学物质进行检测,检测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欧盟及其成员国还建立和完善了绿色GDP、计划、规划与布局、有效管理与监督、科技研发促进、多元化的回收方式并存、宣传教育与职业培训、公众参与、市场运行、发展与培育中介组织、推广循环产品标志与循环包装标志、信息化建设制度等。

(一)欧盟《废弃电子电器设备指令》

该指令规定生产者必须对废弃电子电器产品负回收、再生或者处理的责任;对于废弃电子电器设备,应当单独或者集体建立最有效的处理、回收及循环再造技术体系,并应支付自己产出的新WEEE[47]的回收、处理、回收再利用和合乎环保要求的处理费用,为他们自己WEEE的管理费用提供经济担保。该指令还规定分销商必须将卖出去的电子电器产品予以回收。

(二)欧盟《电池指令》

该指令所有类型的电池镉、汞、铅等金属的含量作了严格的限制,并且规定所有在欧洲出售的电池必须被回收及再循环。

(三)欧盟《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指令》

该指令规定所有包装和包装组件所含镉、汞、铅的总量不超过100 ppm。

(四)《关于化学物品登记、评估和批核办法》

《关于化学物品登记、评估和批核办法》的目的是在欧盟建立统一的化学品监控系统,于2012年前完成所有化学品的管理,并在欧盟市场的化学品建立注册、评估、许可三个管理监控系统。欧盟将对生产商或者进口商索取产量或者进口量超过100t和对环境安全影响大的化学物质进行检测,检测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

(五)欧盟《废物指令》

该指令规定,各成员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鼓励对废物的预防、再生和加工,鼓励对从废物中提取原材料或者能源和废物再利用的其他加工方式。各成员国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废物处理不会危及人类健康、不会损害环境,特别要求做到:不会对水、空气、土壤和动植物造成危害;不会通过噪音和臭气对人类形成危害;不会危害到农村地区或者有特殊利益的地区。

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减去废物处理的任何收益,废物处理的费用应当出自废物处置的持有者或者有关的企业以及先前持有者或者产生废物的生产者。

在指定地区,成员国必须成立或者指派主管部门或者相应负责的管理机构,以便对废物的处理工作进行策划、组织、授权和监督。

(六)政策机制

1.政府扶持制度

主要为融资帮助、政府采购、财政补贴、专项基金、贴息贷款、税收减免,鼓励绿色消费,照顾性地分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48],建立循环经济科技研究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鼓励废物回收与再生企业投资、建设与运营的市场化、鼓励循环经济企业的股票上市,优先发行循环经济债券和彩票等。

2.财政援助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1)实行投资援助、销售援助、对节能技术和对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的援助。欧盟法律规定,如果投资的目的是使企业生产符合环境保护法方面的要求,国家援助金额限于该投资总额的15%,对中小企业的国家援助限于投资总额的25%。如果企业对环境保护的投资超过了法律的要求,或者国家在企业投资的环保领域尚未颁布相关的法律,国家援助作为鼓励可以达到投资总额的30%,对中小企业可以达到40%。(2)对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研究和开发进行国家援助。基础研究的援助金额为全部研究费用的50%,应用研究为25%。(3)对贫困地区企业的清洁生产进行国家援助。在最不发达地区,国家投资援助的最高标准为该地区受援总额的75%,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30%。(4)购买绿色产品的消费者可以得到国家援助;但这种援助应当以无歧视为条件,援助的程度不得超过因环境保护而额外增加的费用。

3.市场运行制度

市场的运作必须符合市场规则和环境保护的方面的生产准入条件,这些条件包括:投资是否符合一定的数额标准,技术和设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是否合格,进口的产品是否能再用或者再生利用,进口资源是否为有毒固体废物等。为解决生产企业难以在全国范围内自己履行回收义务的问题,一些国家的行业自律组织和其会员在法律的框架内组建了许多回收与再生利用的专业公司,一些国家还建立了防治废物再生利用的市场垄断制度。

4.经济刺激制度

主要包括税费征收、可交易许可证、押金退款等。欧盟及其成员国还建立和完善了绿色GDP、计划、规划与布局、有效管理与监督、科技研发促进、多元化的回收方式并存、宣传教育与职业培训、公众参与、市场运行、发展与培育中介组织、推广循环产品标志与循环包装标志、信息化建设制度等。

5.循环名录制度

循环名录包括强制名录和自愿名录。强制名录一般规定责任者的范围和再利用、回收或者再循环产品或者材料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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