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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促进法》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标志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清洁生产促进法》中,政府更注重的是对企业清洁生产行为的引导、鼓励和支持,而不是对其生产和经营过程进行过多的直接行政控制。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16条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定,政府与企业、公众一样应该选择“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和资源保护的产品”。

清洁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应当是企业的自主行为,是企业通过生产过程控制,从源头削减污染,以实现更清洁的生产,并不完全属于政府监督的范畴。在《清洁生产促进法》中,政府更注重的是对企业清洁生产行为的引导、鼓励和支持,而不是对其生产和经营过程进行过多的直接行政控制。《清洁生产促进法》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标志。《清洁生产促进法》以政府对清洁生产进行引导、鼓励和支持保障的法律规范为主要内容,而不是以直接行政控制和制裁性法律规范为主,该法的名称“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德国立法者首先是把废弃物制造者和拥有者作为市场参与者(经济人)而非监管对象来考虑和设计相关法律条款的”[32]。《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功能之一就是以市场自身存在的对清洁生产的推动机制为基础,通过市场法律规制增强和放大清洁生产的市场拉动力,促使企业形成对清洁生产的内在需求。“企业是具体开展清洁生产活动的基本主体,企业清洁生产应当坚持以自愿为原则,以政府强制为必要补充”。[33]

在《清洁生产促进法》中,“执法主体”不再是单一的环境主管机关,而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多个方向的管理机关。在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负有“执法”职责的机关有“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农业、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和教育等部门”。这些部门和机关都有“负责”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这些部门和机关不只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执法”主体,更是清洁生产工作的组织者、参与者。“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5条关于‘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规定明确把‘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的职责界定为‘组织、协调’,而这里要‘组织协调’的是‘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是推进‘清洁生产’的工作”。[34]在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等环保协议的一方签约人是“政府”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定这种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些机关作为清洁生产当事人的地位。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16条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定,政府与企业、公众一样应该选择“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和资源保护的产品”。政府也是一个消费者、环境保护的参与者[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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