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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的标准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2004年发布的《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其对于病假工资的计算和标准作了原则性规定,该公告仍然现行有效。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2004年发布的《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其对于病假工资的计算和标准作了原则性规定,该公告仍然现行有效。

(一)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病假工资基数的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职工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职工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职工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计算系数的确定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注:以上所说的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二)病假工资的保底和封顶标准

关于病假待遇,有两点需要注意,即病假工资的保底标准和封顶标准。

1.病假工资的保底标准——强制性标准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每月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的,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病假工资的封顶标准——非强制性标准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第五条之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以案说法】

1.王某索要加班津贴案

【案情】2007年5月16日,王某与某纸品集团中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职务为行政助理,月薪6000元,负责国内各分公司的运营统计及初步策划等工作。受岗位性质所定,王某需要经常到分公司考察工作,出差和加班成了家常便饭。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凡超时工作符合公司加班条件的情形,公司都将按照工作年限和工作表现向员工支付不同金额的加班津贴。王某每月的加班津贴金额为:平均小时工资乘以36小时。由于频繁的出差和加班让王某损失了很多私人时间,严重影响了生活品质,2009年3月,王某向公司提出辞职,要求公司按实际加班时间为他补发一年多来的加班工资。公司认为,加班津贴的支付制度是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王某从没有提出过异议。在有公司指定加班的月份,公司都给王某支付了加班津贴,有的月份加班津贴的金额远远超过法律规定加班工资的标准,公司已经履行了给付加班工资的法律,在协商未果之下,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一年多来的加班工资。

【分析】我国《劳动法》将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计发比例作了三个不同层次的规定:其一,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即加点),应当向职工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其二,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向职工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其三,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向职工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要解决公司是否应该补发王某加班工资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加班津贴是否可以替代加班工资。加班津贴是用人单位给本企业员工的一项福利制度,法律对加班津贴并没有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经营特点及企业需要决定是否设定和执行加班津贴制度。加班工资与其不同,是法律给用人单位设定的一项法定义务,职工超过工作时间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加班加点时间的不同,按照相应的比例主动支付加班工资。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津贴不必然免除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定义务,但是在法律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发放加班津贴的目的是对加班工作人员超时工作进行补偿,与法律对加班工资规定的立法目的相同,基于公平原则,加班津贴可以部分抵消加班工资。但加班津贴应当实行“多不退少要补”的原则:当实际加班工资高于加班津贴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加班工资金额支付;当实际加班工资低于加班津贴标准时,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企业内部规定的加班津贴标准支付。

2.这个病假工资给得合理吗?

【案情】李某工龄16年,在某公司连续工作12年。正常的工资是每月9000元。可是请了1个月病假后,公司仅仅支付3000多元的病假工资,说是按上海的平均工资来发的。可是李某问了其他很多公司,这些公司的人事经理都说这个算法不对,在6个月以内,应该100%支付工资,即每月9000元;6个月后到医疗期结束,按6折拿工资。像这种情况,应该可以去仲裁的。请问李某所在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如果去仲裁的话,会得到支持吗?

【分析】虽然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的规定,李某连续工龄超过8年,按理应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但根据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因此案例中公司的做法没有错,因为李某的月工资是9000元,已超过上海市月平均工资3

292元(按2008年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司可以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如果要发100%的工资,只能与公司协商,但是仲裁是不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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