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工资考核制度的规定及发放标准

工资考核制度的规定及发放标准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职工薪酬是指高等学校按有关规定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高等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对于高等学校允许按基准线水平的50%比例内浮动。基础性绩效工资各项目标准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制定,高等学校根据本单位的分类及经费财政保障情况,提出执行不同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核准。

职工薪酬是指高等学校按有关规定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根据浙江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高等学校属于“其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高等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工资收入主要分为以下四部分:一是基本工资,分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含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二是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三是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主要为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四是绩效工资。

高等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高等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准确核定津贴补贴水平。清理核查工作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09〕42号)规定具体实施。

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是指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出台的特殊岗位津贴。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按月发放的特殊岗位津贴;二是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在绩效工资外单独发放。其他主管部门单独发文和地方各级政府建立的特殊岗位津贴都纳入绩效工资范畴,不再单独发放。

1.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以及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与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并以此作为调控不同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基准线,根据单位的分类、财政经费保障力度等因素,建立分类规范、调控制度,进行限高、稳中、托低。

对于高等学校允许按基准线水平的50%比例内浮动。在浮动区间发放的水平不征收调节金,超过浮动上限发放标准的单位,按超过基准线额度的100%比例征收调节金。

2.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在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结合绩效考核等因素,核定所属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事业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其他事业单位,可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主管部门核定的所属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在下达前须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审核备案。

3.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批准。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的比重一般为50%~70%。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1.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实施。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工龄补贴等三个项目,除此之外,各单位一般不得自行设立其他项目。其中:生活补贴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不同岗位执行统一标准;岗位津贴主要体现行业特点、岗位职责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实行一岗一薪;工龄补贴主要体现工作年限等因素。

基础性绩效工资各项目标准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制定,高等学校根据本单位的分类及经费财政保障情况,提出执行不同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核准。

对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基本工作量和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对病事假或未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可按聘用合同或有关规定酌情减发岗位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在用于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后,其他可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单位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也可设立其他项目。各单位奖励性工资发放情况需报主管部门和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备案。

高等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同时,对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单位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2.5倍的幅度内。

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

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浙纪发〔2009〕14号)精神执行;根据《关于转发中组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浙组〔2011〕25号)精神,离休干部生活补贴在原有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发1个月基本离休费。

退休人员补贴的平均水平应与省直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保持合理比例关系,原则上不低于60%(目前高等学校执行80%)。退休、退职人员补贴标准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确定。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高等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高等学校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也不能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实施绩效工资后,高等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按厅字〔2005〕10号文件严肃处理。

高等学校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在年终结算后,视绩效工资发放实际水平征收调节金,由符合调节金征收条件的事业单位根据财政结算通知单要求,及时将调节金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财政专户。征收的调节金及产生利息由财政部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用于弥补经费确有困难的部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待遇的缺口。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为了反映高等学校按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的情况,应设置“应付职工薪酬”账户进行核算。高等学校应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该账户借方登记高等学校向职工或有关部门支付的各种职工薪酬和结转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各种款项(代垫款、代扣款等),贷方登记本月发生(应付的)职工薪酬。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高等学校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该账户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其他个人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1.计算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借记“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2.向职工支付工资、津贴补贴等薪酬,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3.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应缴税费——应缴个人所得税”科目。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5.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支付其他款项,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