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年中的反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年中的反响

时间:2022-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有关报道,自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与2001年同期相比,医疗纠纷没有明显减少,甚至有的地区还有增多趋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医院基本认可法院对医疗纠纷的判决比较公正。《条例》通过1年的实施,医院认为“举证责任倒置”不适用于医疗侵权纠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一)医疗纠纷没有明显减少

据有关报道,自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与2001年同期相比,医疗纠纷没有明显减少,甚至有的地区还有增多趋势。医疗纠纷涉及范围比较广,包括医疗行为、护理行为、知情告知、药房调剂、化验、后勤服务和服务态度等。

(二)医疗纠纷协商解决的多

医疗纠纷发生后,不起诉,不鉴定,只找医院要钱,到医院“闹事”。病人选择最多的是找医院协商解决,这与《条例》出台前解决纠纷的情况基本一致。根据调查得知,通过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已经占到发生医疗纠纷总数的50%~80%。患者的赔偿要求往往很简单,只要求经济赔偿,而对医院和当事人进行行政和刑事处罚的要求很少,要求赔礼道歉的也很少。诉讼次之,通过行政部门解决者更少。

病人到医院“闹事”的事件并未减少。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家属依然到医院“闹事”,公安机关很难维持秩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医院基本认可法院对医疗纠纷的判决比较公正。当然也有个别案例医院认为法院“过分同情患者”。

(三)“举证责任倒置”不适用

大部分医院认为“举证责任倒置”对医院的发展会产生不良影响,只有少数认为有促进作用。《条例》通过1年的实施,医院认为“举证责任倒置”不适用于医疗侵权纠纷。理由是:“患者入院前的情况医院不知情”、“患者出院的情况不掌握”、“医学科学有特殊性,很多疾病的机制难以说清”、“病人死亡后家属不同意尸检”、“许多药物都有反应,且难以说清原因”。一些病人滥用诉讼权,使得医院疲于应付。

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及纠纷中如何利用证据:

医疗机构为自己的辩护是反驳原告诉讼理由的过程,所以必须充分利用好政策、法规,从以下几个方面辩护:

1.以单位的《执业许可证》、医务人员的《资格证》及《注册证》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的合法性。

2.充分讲述诊疗措施的必要性、合理性,即措施符合诊疗常规,说明医疗行为无过失。

3.证明医疗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即医疗行为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常规。

4.证明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运用医学科学知识,分析患者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以及后果的发生与医疗行为有无关系。

5.查找原告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事实。如私自离开病室到院外就诊,不按时服药等等。

6.查找原告及家属不配合诊治的依据。如不配合检查,不签署各类知情同意书,不及时交款,拖延诊断与治疗时间等。

7.由于患方侵犯医务人员的人格权利导致诊治无法进行。发生纠纷后,甚至殴打医务人员,干扰限制医务人员工作。

8.医疗事故及纠纷的时效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如果病人超过1年时间再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医疗机构可抗辩。

9.强调原告的主体资格。即病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病人本人是医疗事故争议的权利主体;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法定监护人可以代其行使权利主体的权利;病人死亡的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医疗事故争议的权利主体,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是主体。不是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医疗机构可以抗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