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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培训政策发展中的问题

时间:2022-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不完全统计,改革开放以来,仅中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颁行的农民工培训政策就有60条之多,再加上地方政府颁行的农民工培训政策,共计数百条之众。进入新世纪以来,党和政府出台了不少农民工培训的“好政策”。但是,一些调查研究表明,这些“好政策”并没有收到预期的好效果。究其根源,笔者将其归之于农民工培训政策的执行不力。这种政策供给的滞后现象,反映出我国农民工培训政策创新能力的不足。

尽管我国农民工培训政策发展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也存在不足。

1.农民工培训的政策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农民工培训的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其主要表现有:

(1)一些不合理的农民工培训政策条款有待清理。据不完全统计,改革开放以来,仅中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颁行的农民工培训政策就有60条之多,再加上地方政府颁行的农民工培训政策,共计数百条之众。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政策是在我国社会发展转型的历史进程中颁行的,其中一些政策条款尚带有明显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历史印记,对农民工培训有失公平。如培训经费的补贴标准农民工要低于城镇职工;流入地政府通常只为农民工提供那些低成本、低层次、内容简单的职业技能培训,如家政、建筑、搬运、餐饮、缝纫等,难以提高农民工的就业竞争能力。

(2)农民工培训政策之间缺乏协调、统一。我国的农民工职业培训大体可分为引导性培训和岗位培训。引导性培训通常由农民工流出地政府组织实施,而岗位培训则主要由流入地政府承担。此外,我国的农民工培训还是一种典型的“政府主导型培训”,中央政府的多个职能部门,如教育部、财政部、发改委、农业部、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都制定了相关的农民工培训政策,并直接参与实施了农民工培训活动。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农民工培训活动也如出一辙。正是由于农民工培训“九龙治水”“政出多门”,从而导致了农民工培训政策之间缺乏内在的一致性。

(3)农民工培训政策体系尚缺乏作为“上位政策”的专门法律。从政策系统的角度看,一个完善的政策体系应具有清晰的层级结构,它包含有三:一是居于“上位”的专门法律;二是居于“中位”的国家政策;三是居于“下位”的地方政策和具体制度安排。目前,我国还没有制订农民工培训的专门法律,农民工培训的政策体系显然不够完整。

2.农民工培训政策执行不力

进入新世纪以来,党和政府出台了不少农民工培训的“好政策”。但是,一些调查研究表明,这些“好政策”并没有收到预期的好效果。究其根源,笔者将其归之于农民工培训政策的执行不力。例如,在“阳光工程”实施中,一些培训机构并没有按政策要求开展相应的农民工培训活动,却巧借“农民工培训”之名套取政府的经费补贴。一些地方政府既没有对农民工培训实施有效监管,也没有按政策规定,向农民工培训投入配套资金。企业基于自身的利益算计,想方设法逃避本应承担的农民工培训责任等等。

3.农民工培训政策创新不足

在我国农民工培训政策的发展中,还存在创新不足问题。

其一,整体政策设计存在缺陷,宏观目标没有完全实现。有研究认为目前国家对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方式不完善,存在“五重五轻”现象:一是重政府培训“项目”“工程”建设,轻专业行业培训质量标准建设与市场调节政策引导;二是重参加培训的规模数量,轻培训的质量效益;三是重对微观个体的培训资助,轻对宏观群体的培训扶持调控;四是重培训机构资质申报审批,轻对培训机构的跟踪调查评价;五是重提高农民工素质的基础性、引导性培训,轻对接企业用工需求的“招工培训”和“再培训”。全国农民工培训机构的布局和结构调整滞后,优质培训能力建设不足,农民工培训工作与国家对现代产业工人培训的需求、农民工就业和农民工增收脱节。

其二,政策执行工具单一。我国的农民工培训政策制定和执行主体主要是政府,无论是培训规划的制订、指标的分解,还是培训项目的选择、经费的投入、过程的监管等,事无巨细皆由政府决定。而政府通常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思维模式,习惯采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执行农民工培训政策。其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工培训政策的执行,需要平衡各方利益,综合利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多种政策工具,才能真正提高执行效益。

其三,政策供给滞后。由于我国农民工数量巨大,农民工培训任务艰巨且牵涉面广,加之政策过程的复杂性,常常导致农民工培训政策的供给滞后。通常是农民工培训活动先产生了一些十分棘手的实践问题,然后才可能有相关政策的供给。这种政策供给的滞后现象,反映出我国农民工培训政策创新能力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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