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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型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时间:2022-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2年以后,农民工培训政策中的政府角色开始由主体型供给者向主导型供给者转变。我国政府在农民工培训政策中的角色从“唯一供给者”到“主体型供给者”再到“主导型供给者”,体现了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政策背景下,政府在调节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中的角色定位及其在农民工培训中作用的变化。

改革开放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取得的巨大成功使政府认识到要逐步放开宏观调控这只 “有形的手”,加强市场调节这只“无形的手”的辐射范围。市场化的扩大也对农民工培训政策中的政府角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一)经济与政策背景

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为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2002年中共十六大的召开,确立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农民工的就业公平问题开始受到政府的关注,政府随后出台了一系列的社会保障政策来保证农民工的就业权益。为继续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关注农民工就业权益本身就可以提高其劳动力供给意愿,而培训可以提高农民工劳动力供给能力,在政策方面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从2003年开始,政府相关部门相继推出了一系列的培训政策和相应计划,将农民工培训工作推向高潮。如2003年开始推出的“星火系列专项培训计划”“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2004年开始启动的“阳光培训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2006年推出的“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2009年实施的“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和2010年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等。通过对这些培训政策和计划的解读可以发现,政府角色又发生了变化。

(二)政府角色解读

在农民工培训方面,政府也转变了原来的直接干预方式,在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开始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培训效益。

《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中对农民工培训的承担主体和经费分担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划》指出:“进一步调动农民工个人、用人单位、教育培训机构、行业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逐步形成政府统筹、行业组织、重点依托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培训的工作格局,农民工培训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进一步提出,要加大政府培训投入,增强培训能力,加强规范引导,鼓励行业、企业、院校和社会力量加强农民工培训,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建立促进农民工培训的多元投入机制,鼓励行业、企业建立农民工培训奖励基金,扶持农民工参加学习与培训。这些都体现了农民工培训主体开始呈现多元化和市场化的特征。

近期发布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再次提出,要 “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素质”,并且在专栏“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中对就业技能培训、社区公益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等培训计划做出了方向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2002年以后政府在农民工培训政策中的角色特征如下:

1.在农民工培训实施方而,农民工培训实施机构包括各级教育部门下属的各类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和职业培训中心,各级劳动部门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培训机构,其他相关政府部门 (如农业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等),符合条件的各类民办培训机构,企业行业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农民工用人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等等,并且随着培训工作的开展,各类民办培训机构、行业企业和用人单位的培训职责在政策话语中被越来越突出强调;

2.在农民工培训经费方面,主要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用人单位、农民工个人共同分担,同时社会方面的资金支持也被纳入培训投入机制中;

3.在农民工培训目的方面,主要为了继续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提高农民工素质和就业能力,促进其就业公平。

2002年以后,农民工培训政策中的政府角色开始由主体型供给者向主导型供给者转变。“主体”和“主导”的区别在于,主体是指事物的主要部分,而主导是指在群体或系统中起主导作用的人或事物。也就是说,从2002年至今,政府在农民工培训政策中的角色是主导型供给者,即农民工培训由多个组织或部门共同供给,但由政府来主导供给。

我国政府在农民工培训政策中的角色从“唯一供给者”到“主体型供给者”再到“主导型供给者”,体现了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政策背景下,政府在调节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中的角色定位及其在农民工培训中作用的变化。

首先,由于现实中的劳动力市场并不完善,市场机制自身又缺乏调节和自行恢复的能力,一旦受到冲击,很容易导致市场失灵,因此,需要政府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干预。政府通过颁布农民工培训政策,建立相应制度体系来调节劳动力市场供求结构,从而促进劳动力市场的有序运行。不同时期政府在调节劳动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中的定位不同,是由劳动力市场的变化所致。

其次,农民工培训作为一种人力资本投资活动,有利于农村人力资源的开发,扩大人力资本投资收益率,政府主要通过农民工培训的外部和社会效益来收获其人力资本投资成果。然而,从受益者角度来说,农民工个人、用人单位、政府乃至整个社会都是农民工培训的受益者,都应在农民工培训中承担责任,因此,农民工培训的主体多元化是必然趋势,政府在农民工培训中作用的变化就体现了这一点。

无论是“唯一供给者”还是“主体型供给者”,抑或是“主导型供给者”,政府仍然在农民工培训政策中以一种主要的角色参与供给,这必然会导致农民工培训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政府失灵现象,例如目前农民工培训工作中产生了多个部门职能重复,“寻租活动”等问题。政府失灵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和培训效率的下降,这也是农民工培训成为“敛财工程”产生的深刻原因。因此,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为消除政府失灵现象、提高农民工培训效率,政府对农民工培训的干预程度会渐渐降低,然而,为防止市场失灵、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政府也绝不会只扮演“守夜人”的角色。因此,未来农民工培训政策中的政府角色会在不断调整的过程中来达到劳动力资源利用率的最大化,并惠及广大农民工群体,最终促进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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