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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处理机关的纠正责任

时间:2022-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也就是说,公务员申诉受理机关经审查认定原处理机关人事处理存在错误,应当及时纠正其不当的人事处理决定。当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造成公务员名誉损失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三、原处理机关的纠正责任

《公务员法》第92条规定:“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也就是说,公务员申诉受理机关经审查认定原处理机关人事处理存在错误,应当及时纠正其不当的人事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4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1)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2)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本条例第50条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2)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3)处分不当的。”当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如果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则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以及原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造成公务员名誉损失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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