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奖励的种类和待遇

奖励的种类和待遇

时间:2022-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公务员法关于奖励的规定借鉴和吸收了我国干部奖励制度的经验。所以,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奖励根据精神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按规定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品、奖金和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等奖励。《公务员法》第50条规定:“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三、奖励的种类和待遇

(一)公务员奖励的种类

公务员奖励的种类,是指给予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什么形式的奖励。奖励的种类是奖励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公务员法关于奖励的规定借鉴和吸收了我国干部奖励制度的经验。1952年颁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第一次对干部奖惩制度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将奖励分为五种:表扬或奖品、记功或二等奖金、记大功或一等奖金、记特功或特等奖金、授予荣誉称号或荣誉奖金,适用于立法、司法、检察机关。1957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仅适用于行政机关,不适用于立法、司法、检察机关,将奖励的种类修改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奖励的种类分为五种: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公务员法》维持了原来的《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奖励种类的规定,奖励的名称没有变,但是对物质奖励的规定更加具体了。

长期实践证明,授予奖品、奖金、升级可以结合其他奖励使用,不宜单独作为一个奖励种类,如在记功的同时就可以发给奖品或奖金,这样更能体现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晋职也不应该作为单一奖励种类使用,因为晋升职务不仅要看上级职务是否空缺,还要看职务所要求的条件,一个人做出了值得表彰和奖励的事,但不一定具备空缺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和组织领导能力。所以,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奖励根据精神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按规定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品、奖金和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等奖励。

(二)公务员奖励的待遇

《公务员法》第50条规定:“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获得以上各种奖励的基本标准是:

嘉奖: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

记三等功: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

记二等功:在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

记一等功:在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

授予荣誉称号: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对授予荣誉称号的公务员,可以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也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的给付标准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附件3的规定如下:

附件3:公务员奖金标准

奖励种类    奖金数额(元)

嘉奖      800

记三等功    1500

记二等功    3000

记一等功    6000

授予荣誉称号  10 000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公务员奖励的种类与应受奖励的行为是对应的。工作成果越是重大,在社会上的影响越重大,受到的奖励的级别也就越高。也就是说,给予公务员奖励,应根据其先进事迹和贡献大小区别对待。

《公务员法》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修改为“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这是因为,原来的“一定的物质奖励”的内容不够清楚,物质奖励包括奖金、物品等等,而现在的“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的规定更清楚,一次性奖金就是按照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的事迹与成果一次性地给予一笔资金进行奖励,这也避免了因为一次受奖而获得享受一辈子的物质奖励;另外,还增加了“待遇”奖励的规定。所谓待遇,是指享有的某种权利与社会地位等,其表现形式例如可以出席某些重要典礼等等。这种做法也是符合我国实际做法的,而且也是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体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