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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和种类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

侦查检察审判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  回避理由有十一,  回避种类分三种。

【要点解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解释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司法警察、勘验人员。

回避的理由包括以下11个: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4)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5)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6)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7)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8)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9)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10)在本诉讼阶段以前曾参与办理本案的(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

(11)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回避的种类包括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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