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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空缺职务任职人员的产生

时间:2022-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务员法》第45条规定:“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这些空缺岗位主要包括: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五、公务员空缺职务任职人员的产生

《公务员法》第45条规定:“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当公务员职务空缺时,一是按照公务员职务晋升的程序在机关内部产生人选。近年来,我国有些地区相继尝试了引入竞争机制的竞争上岗模式,标志着我国选人用人的机制已经逐步与国际接轨,竞争上岗一般要经过组织人事部门公布空缺岗位的任职资格与条件,符合条件的人选自愿报名、竞争考试(笔试)、面试答辩、民意测评和组织考核等程序产生人选。目前,实行竞争考试上岗是西方国家通行的选拔人才惯例。实践证明,竞争上岗有利于发现人才和合理使用人才,应当逐步加以推广。二是按照公务员职务晋升的程序面向社会产生人选。这些空缺岗位主要包括: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关于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的程序,《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49条对此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报名与资格审查;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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