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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跑偏与回归

时间:2022-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监管当局把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转向了余额宝类货币基金的监管,这是严重的监管跑偏。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交易可能性边界拓展,金融的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程度大幅下降,金融的民主化、普惠化特征显现。中国互联网金融中真正风险最高的是P2P。另外,抓紧推进“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充分发挥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推动形成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规则,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互联网金融”是中国特有名词,兴起于2013年,爆炒于2014年2月后。自央视评论员取缔余额宝言论出笼以来,关于余额宝的争论直到5月才消停下去。于是,关于余额宝的存废、风险、是否收取存款准备金等问题,展开了多轮争论。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被舆论所左右。监管当局把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转向了余额宝类货币基金的监管,这是严重的监管跑偏。其实,在互联网金融中,风险最小的就是余额宝类货币基金,而在这场争论中,监管当局把精力放在对互联网金融中的货币基金监管上了。事实上,互联网金融中风险最高的是P2P,俗称的人人贷(非特指人人贷公司)。现在,监管当局是时候调整监管重心了,要根据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确定监管的尺度、方法、重点与容忍度等。

互联网金融中风险最高的是P2P,需要把监管的重心移至此处。

互联网金融的类型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定义很多。个人倾向于央行前副行长吴晓灵和中投副总经理谢平的定义。吴晓灵在接受采访时说:“我认为互联网金融就其本质来说,就是包括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支付等这些现代的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运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不存在互联网金融。但是在中国,这个特有的环境之下,出现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我认为主要是因为中国长期存在着金融压抑,大量的人群没有被传统的金融所覆盖,而现在,这些互联网企业运用互联网的技术,为这些人提供了这样的金融服务,在中国就出现了互联网金融。所以我认为,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只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一个特定的产物。”

谢平认为,互联网金融创新主要是指互联网技术和精神对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的影响。金融的核心功能不变,金融契约的内涵不变,金融风险、外部性等概念的内涵也不变。目前整个国内金融业的交易成本大约4万多亿元,占GDP的7%,主要构成是金融业的税收、利润、工资等。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交易可能性边界拓展,金融的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程度大幅下降,金融的民主化、普惠化特征显现。

二位在中国最有影响力的资深金融家都把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定义为金融,尽管对其功能、影响等看法不同。

一般来说,对互联网金融的分类主要有:第三方支付;余额宝类货币基金;P2P;众筹等。

而谢平等把互联网金融更进一步精分成为八种类型。

1.形态体现了互联网对金融机构的物理网点、人工服务等的替代,包括:网络银行和手机银行;网络证券公司;网络保险公司

2.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体现了互联网对金融支付的影响,以支付宝(阿里)、财付通和微信支付(腾讯)为代表。

3.互联网货币。互联网货币体现了互联网对货币形态的影响,以比特币、Q币、亚马逊币为代表。

4.基于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因为贷款的核心技术是信用评估,故将征信和网络贷款放在一起讨论。基于大数据的征信,以ZestFinance(美国)、Kreditech(德国)为代表。基于大数据的网络贷款,以阿里小贷为代表。

5. P2P网络贷款。P2P网络贷款是互联网上个人之间的借贷,以宜信、陆金所、拍拍贷、人人贷为代表。

6.众筹融资。众筹融资是互联网上的股权融资,以天使汇为代表。

7.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通过网络销售金融产品,以余额宝、百度金融、融360、东方财富网为代表。

8.网络金融交易平台。以前海股权交易所为代表。

谢平等人的分类属于大的互联网金融概念,把金融互联网也纳入了其中。互联网货币,特别是将比特币纳入了互联网金融范畴,这个在各国央行对其认识不一样,中国央行并不认可。与国外的互联网金融相比,中国在基于大数据征信方面存在严重不足与缺失,而这些是互联网金融特别是发放网络贷款与P2P的基础。

互联网金融风险完全不同

无论是对互联网金融分四类还是八类,各类风险是完全不一样的,有接近零风险的,也有完全存在风险的。

按照八类分类法,第一类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技术发展业务的风险最低,且有金融机构背书,其仅仅存在理论上的技术风险。比如,木马入侵个人电脑,掌握网上银行密码盗走银行资金等。

余额宝类货币基金风险也是比较低的,因为,余额宝把超过90%的资金存入商业银行,除非银行破产,否则不存在本金风险。但是,期限错配和资金宽松与紧缺影响到收益等,存在一定风险。

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在中国发展阶段不同。第三方支付发展了十多年,无论监管还是技术都十分成熟,央行监管经验丰富。移动支付是今年发展起来的,尽管时间较短,但是技术与监管还是比较完备的,风险较小。

基于大数据的征信系统在中国发展很缓慢,资料不齐全,收录信息不完整,最大的问题是,这些并未跟央行征信系统联网与互换,目前,央行的征信系统仅仅对传统的金融机构开放。

尽管,阿里小贷类网络贷款风险较低,但是,其发展受到很大的遏制。阿里公司可以通过淘宝、天猫对店主信息、资金、信用等获取大数据,然而,阿里并未开放这些大数据,其他网贷公司很难获取借款人完整信息。阿里基于其特殊的大数据而发放的阿里小贷不良贷款率一直很低。如果贷款人恶意欠贷不还,将会在天猫、淘宝上列入黑名单,将无法利用阿里平台做生意。

笔者在调查中认识到,原本以为风险很高的众筹,其实并没有笔者之前想象的风险高。主要原因是,由于对项目、募集资金额度、人数都有严格规定,众筹跟普通私募基金类似,风险也不会比私募高。

中国互联网金融中真正风险最高的是P2P。浙江一家P2P创始人本月初对笔者说,没有一家P2P会告诉你真实的不良贷款率,他自称他的公司是P2P中最好的,也有高达30%的不良贷款率。

P2P公司创始人跑路的新闻不绝于耳。

监管需要纠偏,重点是P2P

基于上述分析。其他类型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大多是技术风险和数据不完整造成的。而P2P风险存在道德风险、技术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甚至存在故意犯罪等。

据《华夏时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五月,全国累计已有119家P2P平台“倒闭”或“跑路”,涉及资金共计约21亿元;其中,今年前4个月出现问题的网贷平台已近30家。

跑路和出问题的P2P公司大约占到总量的三分之一,P2P到了非出重拳不可的地步了。

对除P2P外的其他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完善技术、完整制度等逐步解决。

而对P2P则需要更严厉的监管措施。

首先,要明确监管主体,从其业务内容来看,从事的点对点贷款,理应归入银监会监管。在牌照发放上也应该由银监会统一发放。

而现在的实际情况是:根据现行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只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在通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登记与备案后,并没有有效的动态跟踪管理,导致P2P网贷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三无”状态。

这是造成严重后果的主因。

其次,对现有的P2P进行清理,不合格的予以取缔。鉴于银监会力量有限,按照“谁的孩子谁抱走”的原则,谁批准成立的P2P,应该由谁负责清理,然后集中报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统一审核,存在问题较多的予以整改、甚至取缔,以保护金融投资者资金安全。涉及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再次,及时出台监管条例,让P2P公司有章可循,在打击非法P2P的同时,保护好合法的P2P公司。

另外,抓紧推进“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充分发挥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推动形成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规则,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取缔余额宝的叫嚣,转移了民众与监管当局对互联网金融的注意力,互联网金融最大的风险类型是P2P,而不是存入银行的余额宝类货币基金。现在,是整顿P2P的时候了,不要等到系统性风险爆发,才去处理,否则,晚矣。

(作者注:本文专门为本书所写,未公开发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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