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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心理学鉴定人伦理指导方针委员会司法心理学鉴定人专业的指导方针

时间:2022-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心理学鉴定人专业指导方针,要与心理学家的道德原则保持一致。如果被鉴定人的法定代表人对鉴定提出异议,司法心理学鉴定人应将上述事项通知委托法院。

1991年3月9日

引 言

司法心理学鉴定人专业指导方针,要与心理学家的道德原则保持一致。为了给司法鉴定提供更为具体的伦理学行为指导,监督他们的职业行为,采取行动帮助法院、诉讼当事人、司法精神卫生机构以及立法机构的工作,该指导方针的首要目标是提高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提供司法心理服务的质量,从而提高司法心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和职业)的学术水平。司法心理学鉴定人的专业指导方针发表了一项联合声明,代表了美国心理学、法协会、美国心理学协会和美国儿科协会有关司法心理学的一致意见。

本指导方针不代表美国心理学协会的官方声明。

本指导方针提供了一个可被采取的心理学家专业实践的理想模式,在任何心理学的分支科学中,当他们作为法庭专家代表他们自己经常参与司法活动时,司法活动的主要目的就是给司法审判系统提供专业的心理学专业知识。这将包括:法庭科学临床鉴定或司法心理健康系统所聘请的心理学家;向心境突变问题提供相关科学鉴定依据的证词的研究人员;审判行为顾问;参与编写法庭简报的心理学家;以心理学家、法庭专家身份出现的顾问以及司法的、立法的或行政机构的判决(能力上)行为。只能向司法系统提供不定期服务的个人,作为法庭专家(不代表自己)的人士可能会发现这些准则特别是在与其同事(法庭专家)协商时是极其有益的。

Ⅰ.目的和范围

A.目的

1.虽然专业标准的道德实践心理学作为一般的纪律原则,针对的是美国心理学协会的伦理原则和司法心理学鉴定人目前理想职业的愿望,但这些伦理学原则并不足够详细,但它的确扩大了这些原则在司法心理学的实践应用。

2.本指导方针是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符合各州和联邦法律要求。司法心理学鉴定人认为法律规定在和本指导方针相冲突的情况下,应按照本指导方针的程序准则和心理学家伦理原则去尝试解决冲突。

B.范围

1.本指导方针规定了司法心理学鉴定人理想化的专业实践性质,作为司法心理学鉴定人会经常涉及心理学的分支科学。

a.“心理学家”可以指任何个人,其职业活动是由美国心理学协会或由国家许可或注册的心理学的实践活动。

b.“司法心理学”系指各种形式的专业心理学行为,作为处理明确心理问题的专业人士,心理学专家直接协助法院、诉讼当事人、司法精神卫生机构以及行政、司法和立法机构的司法行为。

c.“司法心理学鉴定人”是按照I(B)(1)(b)界定的经常进行定期的司法心理学实践的心理学专家。

2.本指导方针不适用于以下情况:没有得到正式委托(按照上面的界定作为司法心理学服务时)要求提供心理学服务的时候,司法心理学鉴定人不能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服务。

3.心理学家不是I(B)(1)(c)项所界定的司法心理学鉴定人,但对偶尔提供有限的司法心理服务的心理学家而言,他们可能会发现在准备和开展的专业服务时,这些指导方针对他们是有益的。

C.相关标准

1.司法心理学鉴定人,按照心理学家伦理原则和美国心理学协会的其他各种声明进行职业活动,那些伦理原则可能适用于特定的领域或分支科学相关的专业实践活动。

2.行为标准和其他有关“专家职业组织”的道德准则包括有益的指导,甚至应借鉴当前伦理学规范准则。

Ⅱ.责 任

A.司法心理学鉴定人都有义务提供符合他们最高职业标准的心理学鉴定服务。对他们自己的行为和在他们直接监督下的个人行为负责。

B.司法心理学鉴定人做出合理的努力,确保他们的鉴定结论客观而公正。

Ⅲ.职 能

A.司法心理学鉴定人提供的心理学服务应仅限于心理学领域中,在这个领域中他们有专门的知识、技能、鉴定经验和教育经历。

B.司法心理学鉴定人都有义务向法院就具体事项作证:专家的事实基础(专业知识,鉴定经验,技能训练,教育经历等)可作为专家的资格;作为专家,他们在具体事件(鉴定)的鉴定事项应与其鉴定资格相匹配。

C.司法心理学鉴定人要有基本且合理的知识机构及能够专家诉讼,并了解相关法律和职业化标准。

D.司法心理学鉴定人都有义务了解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权利,他们在以一定的方式参与和管理他们的职业行为时,不会削弱或威胁(当事人)这些权利。

E.司法心理学鉴定人应该认识到自己的个人价值观念、道德观念或在当事人的诉讼中个人和职业的关系,可能会干扰他们的胜任鉴定的能力。

Ⅳ.诉讼关系

A.在最初与寻求司法心理学服务的当事人协商时,司法心理学鉴定人有义务告知当事人一些与司法心理学鉴定人约定(合同),可能会适当影响鉴定结论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但不仅限于:

1、预期专业服务的收费金额;

2、以前和目前可能会产生利益冲突的个人或职业活动与义务的关系;

3、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并在其职权范围内;

4、他们使用已知的科学依据、方法和程序的限制和他们使用这些方法和程序的能力。

B、司法心理学鉴定人不以“风险代理”的方式向法律诉讼当事人提供专业服务,这些服务包括向法院或行政机构提供专家证言证词,或者要求心理学家就案件事实作出断言或表述。

C.司法心理学鉴定人的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鉴定或咨询服务,在遇到经济紧张时,或公共利益和被鉴定人的利益受到抑制(损害)的情况时,他们应当将提供部分的免费服务或降低服务费用。

D.司法心理学鉴定人应当认识到双方在法律诉讼程序中潜在的利益冲突,应设法尽量减少其影响。

1、司法心理学鉴定人应当避免向在法律诉讼程序上与他们有个人或职业关系的当事人提供心理学服务。

2、当有必要提供鉴定和治疗服务时,司法心理学鉴定人应采取合理步骤以尽量减少潜在的不利影响,在心理学鉴定或咨询中应注意保护隐私权。

E.司法心理学鉴定人都有义务,确保被鉴定人知晓他们所经历的司法鉴定服务的合法权益、任何鉴定的宗旨、鉴定程序的性质及司法心理学鉴定人当事人团队的人员构成。

1、除非受到法院的委托,在进行司法心理学鉴定之前,司法心理学鉴定人必须获得被鉴定人或当事人一方或其法定代表人的知情同意。如果被鉴定人在明确鉴定目的、方法,并打算开始法庭科学鉴定之后,一旦其不愿意继续进行鉴定,就应推迟鉴定,且心理学家应该履行相应程序,使被鉴定人在鉴定所涉及的具体事宜中与他/她的律师保持充分沟通。

2、被鉴定人方或当事人方没有被告知要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即没有履行知情同意权,或鉴定服务是由法院委托的,那么在鉴定开始之前,司法心理学鉴定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告知被鉴定人的法定代表人。如果被鉴定人的法定代表人对鉴定提出异议,司法心理学鉴定人应将上述事项通知委托法院。

3、司法心理学鉴定人以司法心理学鉴定作为其主要工作内容,他们的鉴定结论应当清晰明确,应当尊重被鉴定人及被鉴定人法定代表人的利益。

F.当司法心理学鉴定人从事研究或学术活动时,可以使用来源于被鉴定人或诉讼程序中的鉴定报酬。科研成果中所用来论证的鉴定依据可以来自实际鉴定案例,但他们必须澄清能够预期的研究或学术成果(产品)的应用价值,体现司法心理学家在学术研究或成果中的作用,并按照法律或职业标准获得同意或允许。

G.当司法心理学鉴定人职业标准和法律标准要求之间发生冲突时,特别是与法庭、法院人员或司法机构的委托事项发生冲突时,司法心理学鉴定人有责任使司法系统意识到冲突的根源,并采取合理的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这些措施包括:与司法鉴定行业的同行协商,获得当事人辩护律师的意见。

Ⅴ.保护隐私和特权

A.司法心理学鉴定人都有义务了解与司法心理学服务或鉴定结果有关的工作内容,这些内容可能会影响或限制保护被鉴定人隐私的法律标准,应以尊重(遵守)那些已知的权利和特权的方式进行专业活动。

1、司法心理学鉴定人应当建立和维持一个有关鉴定的资料库系统,记录其与被鉴定人的沟通情况,以保障被鉴定人的权益。

2、司法心理学鉴定人应当保护鉴定记录和资料。他们只能依照法定的要求和法院的委托,或在被鉴定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开有关鉴定的信息。

B.司法心理学鉴定人应告知被鉴定人,鉴定和鉴定结果保密性的限制范围(参照细则IV-E),向他们解释并使其理解他们的权利、特权和所能做到的隐私保护范围。

C.在这样的情况下,被鉴定人或当事人的隐私保护是有限的,司法心理学鉴定人应尽一切努力维持保护隐私的原则。

D.司法心理学鉴定人应当让被鉴定人或其授权的法律代理人获知有关鉴定的内容,解释鉴定事项是否符合现行的联邦或州立的法规、心理学家的伦理学原则、心理测验和教育的标准以及现有司法体制规定的规范和条例。

Ⅵ.方法和程序

A.由于其特殊的地位,作为法院聘请的有鉴定资格的法庭专家,司法心理学鉴定人都有义务呈现其在各自领域内的科学知识、专业素质和法律方面要求的能力。他们有义务利用这些知识选择收集鉴定依据的方法和程序,按照(符合)临床医学和科学研究的标准,为进行司法心理学鉴定、心理学治疗、心理学咨询或学术/实证调查做出努力。

B.司法心理学鉴定人都有义务,按照法院的委托或证据规则,使用所有依据鉴定依据形成的证据或鉴定结论,并提供鉴定文书以备核查。该指导方针将适用于这些文件或鉴定文书,这些文件的细节和质量将接受合理的司法审查;这一标准高于一般临床实践的规范标准。当司法心理学鉴定人进行检查鉴定或处理当事人法律诉讼时,他们的专业鉴定(服务)将对司法裁判起到关键作用,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他们承担着提供最好的司法心理学鉴定的特殊职责。

1、作为鉴定证据基础的鉴定依据,则必须遵照正常的规范获取,并注意保

护被鉴定人隐私权。司法心理学鉴定人都有义务了解这些规则并遵照它们指导自己的鉴定行为。

2、司法心理学鉴定人对鉴定所引用的鉴定依据负有责任,他们应该使这些鉴定依据具备合理性和客观性,最终使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C.在提供司法心理服务时,司法心理学鉴定人应特别注意,以避免应用不应有的方法、程序对鉴定结论造成影响,因为这可能会在经济赔偿或其他利益上影响被鉴定人司法诉讼的成败。作为一个法庭专家在进行司法心理学鉴定、心理学治疗、心理会诊或学术/实证调查时,司法心理学鉴定人应恪守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通过从所有合理的角度出发进行鉴定,并积极寻求客观信息或实际差异,证实似是而非的假设。

D.司法心理学鉴定人不单独向被鉴定人或诉讼的任何一方提供专业服务,在鉴定之前,他们应向被鉴定人的代理律师,以适当的方式表述鉴定人身份及鉴定事项。在适当情况下,当司法鉴定服务是根据法院的委托而必须进行,且被鉴定人律师提出鉴定请求时,司法心理学鉴定人要做出合理的努力,在鉴定之前将鉴定情况通知法院。

1、司法心理学鉴定人可以在法院委托之前,提供鉴定人的初步紧急心理健康服务或指派一名律师提供鉴定前心理学服务,用以保护和改善被鉴定人的心理健康。但这种做法的先决条件是,如果不提供这种心理学服务,将构成被鉴定人迫在眉睫的重大危险,会损害被鉴定人或其他人员。司法心理学鉴定人虽然是在紧急情况需要下提供这种服务的,但仍然要通知被鉴定人的代理律师。

2、提供紧急心理卫生服务的司法心理学鉴定人,应力求避免给被鉴定人提供进一步的司法心理学鉴定专业服务,除非这种鉴定是合理的并且是不可避免的[IV(D)(2)]。

E.当司法心理学鉴定人需要向鉴定双方之外第三方寻求鉴定依据时,应当事先记录这些鉴定依据的来源,他们应仅限于按照法律要求,并得到事先许可,或由于法院的委托而进行的司法心理学鉴定。

F.司法心理学鉴定人应非常清楚他们的专家证词会给他们的司法心理学鉴定带来很大的道德负担。当有确切的事实证明鉴定意见、证据或鉴定结论是来自于道听途说或其他不予许可的鉴定依据时,他们可以不予认可。在合理允许的情况下,司法心理学鉴定人应当争取获得独立的或亲自调查所获得的鉴定依据。鉴定依据是他们职业服务(鉴定)的组成部分,并应向法院或参加诉讼的被鉴定人完整地提供这些鉴定依据。

1、虽然司法心理学鉴定人会使用多种形式证明鉴定结论的正确性,但司法心理学鉴定人必须证实这些作为他们鉴定基础的关键鉴定依据。当使用没有证实的道听途说的鉴定依据,而且仍然利用它们进行论证的,司法心理学鉴定人将肯定负有伦理学方面的责任,他们必须说明这些未经证实的鉴定依据的来源和依赖这些鉴定依据的理由。

2、对其他任何类型的证据,除非法庭有其他方面的需求,司法心理学鉴定人应尽量避免应用与鉴定无关的信息。尤为关键的是,鉴定中所有的鉴定依据或信息必须能够支持他们的鉴定结论、证据或证词。

3、当司法心理学鉴定人依靠他人收集的鉴定依据或资料进行鉴定时,他们要澄清这些鉴定依据的来源。此外,司法心理学鉴定人负有特殊的责任,确保这些鉴定依据是按照职业标准要求收集的。

G.除非另有规定,司法心理学鉴定人都知道,在任何(司法)鉴定过程中,或在任何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对被鉴定人的鉴定,没有法庭专家陈述的证言,也没有任何其他声明可以被接纳或作为反驳被鉴定人的证据,只有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问题进行司法鉴定才能起到司法证据的作用。司法心理学鉴定人有一个积极的义务,即确保其鉴定的书面结论和口头证词符合本联邦议事规则或其他相关规定。

1、由于司法心理学鉴定人往往不能知道证据、文件或书面结论内容可能是什么或可能会导致什么样的“声明结论”,所以他们应该谨慎地撰写鉴定报告或提供证言证词,在被鉴定人的心理状态被确认之前,或有关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的鉴定结论做出之前,司法心理学鉴定人应当遵循各州的或联邦对法律报告的要求,尽力避免被鉴定人所被控告的内容对鉴定公正性的影响。

2、一旦被鉴定人进入审判阶段,如果行为能力等鉴定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司法心理学鉴定人将把所有已鉴定的心理健康问题、有关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的证据或证词、鉴定事项的结论以及与被鉴定人直接相关专家证据写入鉴定报告或质证陈述中。

H.当司法心理学鉴定人无法亲自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时,他们应当尽力避免出具缺乏身体检查结果的意见陈述、鉴定分析或鉴定结论。司法心理学鉴定人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保证鉴定过程中对被鉴定人的身体检查。如果实在不能进行这样的检查而必须得出鉴定结论,那么他们必须明确这种情况下出具的鉴定结论、专家证言证词是有局限性的。

Ⅶ.公众和职业人员的沟通

A.司法心理学鉴定人应当做出合理的努力,以确保鉴定的公正性,确保他们自己的公开声明和专业的证词能够明确地表达和传达鉴定目的,促进理解和避免欺骗,并给予充分、详尽的解释,司法心理学鉴定人还应当能公正地和其他相关执业人员进行良好的沟通。

1、司法心理学鉴定人可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纠正他们的司法鉴定结论,证

言证词或有关失实的陈述。

2、司法心理学鉴定人有义务向被鉴定人解释符合职业和法律标准的有关司

法鉴定工作,如鉴定过程结果的公开、鉴定依据的解释以及得出鉴定结论的事实依据等。他们应该用被鉴定人可以理解的语言描述结论、鉴定依据并充分解释鉴定结论。

a.根据《教育和心理学检测标准》的第16条规定,司法心理学鉴定人无权

向除鉴定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公开或解释鉴定依据或鉴定结论。如果确有必要,一定要向第三方公开鉴定依据或鉴定结果时,司法心理学鉴定人应确保所公布的信息安全可控。

b.司法心理学鉴定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应当详细地解释原始鉴定记录和原始

鉴定依据,以确保被鉴定人可以清晰明确地了解鉴定事项;为了提供可靠有效的信息,原始鉴定依据必须经由合格的专业人员负责解释。

B.司法心理学鉴定人应当认识到,作为代表“法院法庭专家”或“法庭专家代表”,他们的神圣地位赋予他们在质证陈述中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上负有特殊的责任。

在法律诉讼程序中,需要鉴定或评论鉴定工作的合理性,或评价另一法庭专家或当事方的资格,司法心理学鉴定人对其他法庭专家或另一方鉴定依据、观点理论、引用标准、意见公正和鉴定的准确性持有异议时,应指出其分歧所在。

C.通常情况下,在参与司法裁判过程中,司法心理学鉴定人避免做出详细的

公众或庭外陈述(声明)。我们强烈建议司法心理学鉴定人一定要尽量地避免这种公众声明,法庭专家这种公开声明的目的是保证准确地反映他们的作用或其证据,而不是判断双方在法律程序中的立场,因而这些声明最好只限于在法庭内。司法心理学鉴定人解决法律诉讼具体实践问题的出版物或论文其所参考和依据的信息应仅限于部分公开的纪录,或经过当事人授权,允许使用这些信息。

D.在诉讼过程中出庭作证时,司法心理学鉴定人都有义务以公平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阐述他们的调查结果、分析或其他鉴定结论。这一原则并不排斥依据鉴定材料所作出的推理性判断,也不排斥由这些推理得出的鉴定结论。然而,它应当排除任何个人色彩或个人好恶的参与,不能(不论主动还是被动)扭曲事实或进行失实陈述。司法心理学鉴定人应当避免由于委任或送检材料疏漏所造成的鉴定依据缺乏,避免参与基于虚假证据的虚假陈述,也不能盲目逃避,拒绝或者颠覆违背自己的中立立场出示证据。

E.司法心理学鉴定人在其整个司法鉴定服务中,凭借其可公布鉴定信息的职权和办事规则,积极地解释其所有信息的来源。解释的方式可以采用特殊的书面或口头证言的形式。

F.司法心理学鉴定人都知道,他们的重要作用是作为法庭专家协助调查事实,了解证据或确定问题的事实,提供专家证据。他们要知道,自己的职业观察、推论和结论必须区别于法律的事实、意见和结论。司法心理学鉴定人要准备解释专家证词、有关的法律问题和事实之间的关系。

简介:美国心理学协会

美国心理学协会(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APA),是美国最权威的心理学学术组织,国际心理科学联合会的主要成员,国际上规模最大的心理学组织。

美国心理学协会于1892年7月在马萨诸塞州的克拉克大学成立,斯坦利·霍尔(StanleyHall)是它的创始人,也是第一任会长。美国心理学协会是一个代表美国心理学职业和心理学科学发展的组织。它的使命是推进心理学的发展,把其作为一门科学、一门专业,作为一种促进健康、教育,促进人类兴盛的手段。美国心理学协会全面鼓励所有心理学分支以最广泛和最自由的方式发展,提倡心理学研究和研究方法与条件的提高,改进心理学工作者的资格,制订与保持使协会会员达到最高标准的专业道德和操行准则,并且通过会议、讨论、报告与发行材料等方式增加和发扬心理学知识。

美国心理学协会成立时,斯坦利·霍尔并没有做过很长远的规划,只是当时的社会形势和心理学环境都需要有一个可以联合和统一心理学界的组织。关于美国心理学协会成立的历史记载并不多,甚至该协会成立于哪天,究竟有谁在场都有分歧。我们现在只知道当时霍尔发出了26张请帖邀请他的同事与朋友们参加这个组织。美国心理学协会从当时收到霍尔请帖的26位“会员”,已经发展到目前含国际会员在内的14.8万多名会员。

在过去的一百一十余年中,美国心理学协会经历过许多次改革和变迁。比如,它将早期对会员的要求从“只要从事着可以提高心理学的任何工作”则可,提高到今天的必须获得心理学或相关学科的博士学位。

美国心理学协会的职责是提高心理科学的教育、交流和实践水平,使之有利于社会,并促进人类健康。

美国心理学协会鼓励行为心理学的科学研究,提高科学研究水平,鼓励、帮助心理学家建立有关伦理道德、行为、教育等的规范准则。利用会议、专题研讨会、学术报告、论文、期刊出版物等方式,取消学科界限,促进心理学交流。

美国心理学协会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几个阶段:第一阶段:不断把其吸收会员的要求规范化。吸收会员的标准直到1920年后才基本达到现在的规模。第二阶段:不断提高协会的学术地位。1925年美国心理学协会收购了一些具有稳定性的心理学刊物,如《心理学快报》、《心理学评论》、《心理学指标》等,从而坚定了该协会在心理学界的稳定地位。第三阶段:渐渐演变为以应用心理学为主的机构,逐渐规范心理学的各级标准。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一些临床应用心理学者对美国心理学协会产生了不满,他们觉得此协会轻视了应用心理学,因此从美国心理学会中独立出来成立了美国应用心理学协会联盟组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心理学协会为满足美国对临床心理学人才的大量需求,变更了它的重心,提高了对临床应用心理学分支的认可程度。美国政府提供大笔资金资助各大学培养临床心理学的人才,以满足这方面的需求,从此改变了美国心理学协会的重点。它由成立时的注重于心理学理论与研究的组织,渐渐演变为以应用心理学为主的机构。美国心理学协会的分会结构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形成的。美国心理学协会目前共有54个分会,每个分会都是经过仔细划分后具有代表性的心理学分支。20世纪50年代后,美国心理学协会中的一些研究者们逐渐觉得该协会不再代表科学和实验心理学的利益,并从美国心理学协会分裂出来,单独成立了美国心理协会(Associationfor Psychological Science,原名American Psychological Society,缩写为APS)。美国心理学协会成立了美国专业心理学考官委员会,设定专业执照的规定和负责管理其各种考试。另外,该协会成为临床心理学博士、学校心理学博士和心理咨询师博士学位项目的立案机构。第四阶段:为国家政策服务,广泛传播心理学知识和信息。自1970年以后,美国心理学协会逐渐关注着各种关于心理学知识的美国公共政策问题,为此在1979年成立了美国心理学会全国政策研究室(OfficeofAPANationalPolicyStudies),参与了美国政府各部门研究和制定的关于心理学的公共政策。1980年后,美国心理学协会为心理学知识和信息的传播花费了很多时间与资源,在这个时期,建成了PsycINFO。PsycINFO是美国心理学协会电子摘要资料库,包括杂志文章、书籍、书籍章节、报告、论文的资料。美国心理学协会是世界上出版心理学书籍与杂志最多的组织。《美国心理学者》(American Psychologist)是它的正式刊物。美国心理学协会出版刊物除了学术期刊以外,最为人熟悉的就是《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The Diagnosticand Statistical Manualof Mental Disorders,DSM)。这本手册是美国诊断精神疾病的重要标准,亦是全世界许多国家在诊断精神疾病上的重要参考。虽然这本手册受到心理学家与精神病学家的广泛接受,但是当中的精神疾病列表却备受争议。其中最有名的就是手册第二版(简称为DSM-II)中将同性恋列为精神疾病的一种;这个条目在1973年由APA投票通过予以删除。

现代心理学发展史上,美国心理学界对世界心理学的发展与发扬有着很大的贡献。美国自19世纪中期继承了欧洲心理学各学派的理论和研究后,在美国本土把心理学逐渐演变到科学化、职业化和应用化。现在美国心理学已经有了完善而复杂的体系,其分支多、广、细。

美国心理学协会将心理学定义为对思想和行为的研究。这一学科包括对人类的所有方面的经历与经验的学习,从大脑的功能到国家的行为,从婴儿的出生和成长到变老的过程。在我们可以想象的每个环境和岗位中,心理学都存在着。美国心理学协会认为心理学工作者应以理解人类行为为工作与研究的核心,并向这一方向努力。

美国心理学协会年会是心理学界每年的重大会议之一,平均有10000~20000名来自世界各地的学者、专家、研究人员与学生参加,为了心理学这一学科的发展进行讲述、讨论和研究,将其推向更新的高潮。

【注释】

[1]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ation Specialty Guidelines for Forensic Psychologists Committee on Ethical Guidelines for Forensic Psychologi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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