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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共享不充分

时间:2022-02-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湖北省科技创新平台在科技资源共享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在以下方面。湖北省目前仍然是以政府为主导的科研体制大量的科研项目(对象)分别由不同领域、职能部门决策支持需要而产生,相应的资源配置权也都仍然由这些决策需求者所主导。
资源共享不充分_科技创新平台

共享作为一社会现象首先表明了一种关系,这种关系一般联系着有特定目标和任务的人群,他们关注有价值的共有资源,相互之间协调运作,形成松散有序的虚拟组织架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资源的重新分配。就社会经济活动和管理行为两方面而言,共享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经济系统发展过程中在要素、结构、功能、制度和配置安排上对共有、共存和共同的主动追求,并运用组织、协调、控制等手段规范追求活动,也即“共”;二是对追求活动带来的成果的享受、享有的现实期待,也即“享”。“共”是“享”的方法和途径,“享”是“共”的目标和结果,二者的结合与互动实现“共享”。需要指出的是共享是一个既有付出又有收获的责任与义务相平衡的过程,而不是无原则地相互排斥和竞争的共有。

科技资源共享是资源主体对科技资源科技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主动追求和利益共享,是一种互惠互利的共赢关系。从系统角度而言,科技资源共享以实现区域创新系统整体资源优化配置和价值创造为目标,以信息为基础,以合理的组织结构为支撑,以技术为手段进而提高系统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从实现过程来看,科技资源共享追求将最适当的资源在最适当的时间传递给最适当的使用者,有效实现科技资源的价值创造与转移;从状态来看,科技资源共享指区域创新系统成员及其子系统之间在运行机制引导下形成的资源充分共享、价值充分创造的一种资源优化配置状态。对科技资源的共享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强调科技资源使用权的共享、强调科技资源的整合和高效利用以及强调参与主体的合作与利益共享。对于科技资源共享的内容,学者们普遍认为科技资源共享应包括科技物力资源、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共享。唐仁华等指出科技资源共享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物力资源共享,包括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实验条件等的共享;二是信息资源共享,包括科技文献、图书、资料、科学数据等的共享;三是人才资源共享。科技资源共享本质上是科技资源使用权的交易过程,前提是要保证参与主体各方能够利益共享,目标是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由于科技资源的特殊性,科技资源共享的实现还存在许多约束条件。首先,科技基础条件能否共享要依赖相应的技术,因此科技资源的共享受到技术上的制约。知识产权保护是科技进步的有效制度基础,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资源共享,因此科技资源共享存在产权的约束。其次,共享是相关方利益协调的结果,资源共享是对原有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必然涉及资源拥有者或使用者的,因此科技资源的共享还受到共享主体利益的约束。某些特殊情况下,科技资源涉及国家安全,从国家利益出发,必须遵循相关的保密制度和法规,这使得部分科技资源受到安全的制约。这些约束条件是造成科技创新平台资源共享机制无法发挥良好作用的主要原因。湖北省科技创新平台在科技资源共享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在以下方面。

一、科技资源共享整体水平不高

科技资源及成果不能共享或不方便共享,主要是由共享过程中的各种障碍导致。首先,科技资源共享存在技术障碍,技术之间享用不同的标准,同一成果之间涉及跨学科、多样化技术,这使得科技资源的共享存在技术性困难;其次,由于不同学科之间专业化语言、数学工程语言、语种、商用与科研之间的规则与惯例不同等,科技资源共享还存在语言障碍。从共享方法的角度来看,不同学科之间存在理解、语言、释义上的差异,人员与团队甚至成果之间都很难建立统一的沟通,因此沟通障碍也是使得科技资源难以达成共享的重要原因。最后,由于不同区域、机构之间对成果都有其可理解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部分特殊科技成果的共享存在政治障碍及安全障碍。例如,在大型科学仪器共享领域仍然存在下述问题:一是尚有大量的大型科学仪器没有被纳人共享协作网,无法实现共享利用,从而导致机器利用率偏低;二是还有很多省市尚未建成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大型科学仪器仍然散落在科研单位或者高校,无法提供共享;三是各省市的大型仪器协作共用没有统一的机制,有的地方对此有专门的规定,有的地方没有规定,随意性较强,地区差异性较大。相关资料显示,我国拥有的科学仪器设备的数量超过英国等西方国家,但许多仪器设备的利用率不到25%,甚至更低。由于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不高,严重制约了我国科技创新工作的开展。

科学数据的共享整体水平不高。这表现为:现有的科学数据共享程度低,很多数据库限于部门和行业使用,缺乏相互交流与沟通,更没有形成面向社会的数据共享,造成科技信息资源的巨大浪费。数据产品加工和生产能力低,整体数字化水平低;资源开发利用率不高,服务方式和能力还无法满足科技发展需求;科学数据共享体系和统一的技术规范尚未建立;数据资源种类有限,数字化建库及其体系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度差,高水平数据产品匮乏。同时数据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和分布式数据库网上管理与分发服务技术尚不成熟。网络科技环境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尽管在建的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门户应用系统、网络高性能科学计算环境建设、网络协同工作环境建设、网络试验环境建设、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信息标准规范体系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因为我国的网络科技环境建设刚刚起步,再加上科技资源共享水平的限制和一些关键技术还有待突破,使网络科技环境的研究开发与实际应用尚有一定距离。[5]

此外,竞争和利益分割也使科技创新平台各主体部门之间产生壁垒,增加了资源和成果的流动成本,使资源的共享、合作、互补机制得到破坏。湖北省目前仍然是以政府为主导的科研体制大量的科研项目(对象)分别由不同领域、职能部门决策支持需要而产生,相应的资源配置权也都仍然由这些决策需求者所主导。产生这种分割的机制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研究对象本身要被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科学认知,但是现实的责任管理体系往往需要按照组织功能进行分解,然后才能将管理责任对应到相应的职能部门,这种组织分工必然会对完整的科研对象进行分割。第二,各个部门内部业务的细分和交叉,使组织内部分工不断深化,结果形成了不同学科之间交叉学习成本的上升和学科之间的技术障碍。这种障碍又促使各个部门内部分工,进而又导致重复科研,影响资源配置的分工经济。第三,部门利益导致部门理性出现,造成人为分割,这是一种科研体系内部的代理风险障碍。这些障碍从技术、市场和政策等各个方面形成天然的共享壁垒,也是科研体系内部缺乏分工、合作和互补、重复科研的重要机制性根源。

二、科技创新平台主体间共享意识淡薄

科学技术是一种资源和财富,随着竞争的加剧,不同层次知识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日益暴露出来。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得科技成果作为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在竞争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只有占有较多的科技资源才能在竞争中居于优势地位。正是在这种利益冲突之下,科技创新主体之间便无意开展资源共享。要使资源共享有效进行就必须保证科研主体之间既存在竞争关系,又存在合作关系。或者知识主体间的合作关系大于竞争关系,科技资源共享才能顺利进行。

首先,科研部门的“小农意识”和“本位意识”是阻碍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的大敌。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一些应承担转化任务的部门、机构、群体从半盲目的招待任务向他们所理解的“市场经济”转轨,开始对利益的占有产生了欲望,并不断膨胀。这种膨胀的占有意识增强了部门与部门、机构与机构之间的隔离与封闭,使“小农经济”的弊病在现代化潮流中产生了生存条件。有些新成立的成果转化机构,注重自我经营、被短期利益驱动,造成管理和服务成本过高,使有意参与成果转化的科研单位或企业望而却步。有些科研人员视科研成果为“镇宅之宝”,宁肯开个小作坊由自己去产业化,也不愿把成果推向规模生产,担心将来市场回报的利益受损失,殊不知,某些科技人员虽具备研究开发的能力,有特长,但对市场运作是个门外汉,也没有精力和水平使其创新的种子在市场的土壤中生根、开花、结果。有些企业还不十分了解技术进步对产业发展的作用,埋头于生产而忽视随市场变化更新换代,对科技创新能够参与分配的理解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模式上,对科技成果舍不得投入。另外,有些科研单位和部门“重占有,轻使用”,将公共资源据为部门或个人所有的意识十分强烈,甚至将资源与单位及个人的利益纠缠在一起,导致各部门“贪大求全”的现象长期存在。即使这些部门和个人在思想上已经认识到共享的重要性,但在实际操作时仍以自我为中心来支配资源的使用。科研机构相互封锁造成的“科学壁垒”已经给我国的科研带来了难以统计的损失。其次,免受损害的意识是限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的重要原因。在知识经济时代,共享利益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也更趋加强。部分私有资源拥有者的共享观念比较保守,一般认为私有资源只能为所有者服务,如果将私有资源也纳入共享的范围,这无疑暴露了自己的实力,而且专业领域的技术和测试数据与技术资料一旦泄密或被抢先利用,势必削弱自身的竞争力,于自己的发展不利。因此,有些利益主体往往宁愿多投入,而不愿意参与共享。再次,科技资源共享的程度还受风险意识的影响。利益主体在对科技资源独占独享时,虽然投入成本高,资源利用率低,但相应的维修维护成本较少。而共享虽意味着高利用,但却增加维修维护成本,使用周期缩短。靠单一的资源投入共享体系后的收益难以抵冲增加的成本支出。因此利益主体不愿承担风险和责任的倾向将一定程度上影响利益主体的共享积极性。

目前,湖北省绝大部分科技条件资源以公共品的形式存在,这些资源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基本上属于某些部门或单位甚至少数课题组个人,而他们一般不会去考虑资源的全社会共享问题。对这种条块分割、部门封闭的公益性资源的配置,市场机制很难发挥作用,即便某个部门或单位引入了市场机制,也往往是想为本单位创收谋利而已,难以发挥科技条件资源对科技创新与进步的公共性支撑作用。由于缺乏政府的宏观协调管理,各部门争资源、上项目,大量重复购置仪器设备,造成了资源的浪费;由于资金分散,又往往不足以配备完善的配套辅助件,使仪器设备的质量普遍不优,缺乏运行维护费用,许多仪器设备呈低效状态。目前各级政府基本上没有统一的资源共享管理职能部门,相关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又严重滞后,造成政府在科技资源共享管理上的“缺位”。另一方面,政府权力进入了许多自己本不应当涉足的领域,其中也包括科技资源管理领域。政府对科技资源的管理实施了过多的干预,造成条块分割。由于在全国范围内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分布属于不同的部门主管,科技资源主要限于各自部门或单位内部使用,缺乏必要的沟通,对科研仪器设备和科学数据等重保管、轻服务。各类科技计划产生的数据、实物资源散落在单位和个人手里,使科技资源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同时,许多单位又不得不重复获取数据或实物资源,造成资金的极大浪费。在政府权力占压倒性地位的情况下,科技资源管理与共享的社会中介组织就没有生长的土壤。

三、科技创新平台资源共享配置不合理

科技资源共享的前提是科技资源的存在及需求平衡,如果科技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科技资源的共享也将无法顺利实现。科技资源的分布不均是湖北省科技创新平台资源共享机制不完善的一个重要原因。

寻找科技资源的配置问题,首先需要定义什么是科技资源。科技资源(ScienceandTechnologyResource)概念的界定基础是“资源”,科技资源既有一般的资源的通义,又有着自身的特殊意义。广义上科技资源是科技活动的物质基础,它是创造科技成果,推动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素的集合,主要包括科技财力资源,科技人力资源,科技物力资源,科技信息资源四个方面。狭义的科技资源则限定在科技人力资源和科技财力资源上。

首先,湖北省科技人力资源分布不平衡。科技活动人员主要集中在中心城市。其中武汉市占总数的47.4%,而其它12市、州占49.4%。12个市、州中,又集中在十堰、襄樊、宜昌三地,占12个市州总数的50.20%。科技人才向中心城市集中,虽然对发展中心城市带动其周围地区具有积极效应,但是,目前的这种超集中态势对于科技成效向周边地区和纵深地区扩散将十分不利,扩散同样需要足够的人才。同时,超集中也易形成人才资源的不良消费和隐性流失,影响到各个科研机构对于科技人才的共享及合作。

另一方面,湖北省在科技财力资源上的投入水平较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地方财政拨款中用于支持科技活动的经费不足,地方财政拨款用于支持科研活动的经费在地方财政总支出中所占比重偏低;二是R&D经费支出占省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偏低。2006年,湖北R&D经费支出94.4亿元,不仅远低于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山东,也低于陕西、四川、天津,不及全国平均水平。2007年,全国R&D经费支出占GDP的比重是1.49%,而我省尚不足1.3%;国家财政科技拨款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重是4.25%,而湖北财政科技拨款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仅为1.47%。经费投入不足制约了湖北科教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科学创新技术及自我科研成果的研发造成阻碍,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各科研机构之间的科技成果共享和合作。[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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