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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构建和谐的利益关系

时间:2022-02-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构建和谐的利益关系,需要对目前的收入分配格局进行合理调整,做到财富分配公平公正,引导人们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因此,构建和谐利益关系,全面提高人民生活,全面保证人民权益,全面体现人民期待,确保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党和政府必须发挥主导作用。合理调节收入差距,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构建和谐利益关系的关键。对劳动群众来说,收入高低主要是由初次分配决定的。

着力构建和谐的利益关系

在“十二五”时期,构建和谐的利益关系是一个非常紧迫的要求。实际经验表明,利益是决定人民思想理念、政治观点和行为选择最深刻的动因。如果各种利益关系协调和谐,就能形成万众一心、共同奋斗的生动局面,否则就会矛盾丛生、冲突不断,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应该看到,目前社会上利益关系不协调不和谐的情况越来越明显,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收入差距较大,部分劳动群众的利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证甚至受到伤害,由此引发的各类矛盾也日益增多。收入分配不公和不平等,是经济社会领域的问题,如不及时解决,性质就会转化,危害就会加剧,最终影响全局,成为我们继续前进的障碍。因此,在全面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过程中,采取有力措施,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实现利益公平分配,保证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着力构建和谐的利益关系,是一个必须高度关注、重点解决的大问题。

一、构建和谐利益关系,要充分发挥党和政府的主导作用

构建和谐的利益关系,需要对目前的收入分配格局进行合理调整,做到财富分配公平公正,引导人们走共同富裕的道路。要完成这个任务,不能只靠市场机制,因为市场机制无法突破其盲目性、滞后性的局限,无法改变劳动在资本面前的弱势地位,无法避免贫富分化的自发倾向,因而在利益关系的矫正中难以发挥大的作用;也不能只靠经济发展,虽然发展仍是我国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但发展并不能自动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因为发展只能把社会财富这个“蛋糕”做大,却无法把这个“蛋糕”分好。西方国家的现实证明了这一点,据美国智库经济政策研究所2010年12月24日公布的报告说,美国贫富差距极大,1%最富有家庭所拥有的财富是普通家庭的225倍。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事实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社会财富越来越向少数人集中。据胡润研究院2010年公布的数字显示,我国前1000名富豪平均财富比两年前增长了64%,比上年增长了26%。因此,构建和谐利益关系,全面提高人民生活,全面保证人民权益,全面体现人民期待,确保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党和政府必须发挥主导作用。当前有三个问题要特别关注:

一是要找准收入差距调节的突破口。合理调节收入差距,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构建和谐利益关系的关键。目前,我国收入差距相当复杂,最突出的问题是城乡、区域、行业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调节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没有简单的一劳永逸的方法,必须统筹兼顾、重点攻坚、逐步解决。从近期看,应该在抑制区域之间差距扩大趋势的同时,把调节区域内的收入差距作为攻坚重点。第一,社会上关注的城乡、行业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在每个区域内部都存在,如果每个区域在内部把这几类收入差距调节好了,那么全社会收入差距较大的问题也就得到了很大程度的解决。第二,区域内的收入差距调节更容易显示效果。区域之间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由此形成的差距在短时间内很难解决,需要长期努力,相比之下,对区域内收入差距的调节见效会更快。一方面,能更好地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各区域情况不同,只有从各个区域自身的实际出发,才能抓住主要矛盾,采取相应的对策举措,把中央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要求落到实处。另一方面,能更好地明确责任。调节收入差距,需要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把调节重心放在区域内,有利于责任到位、任务到人,从而充分发挥地方、部门的积极性,使收入差距的调节变成实实在在的行动。第三,区域内的收入差距,人民感受最直接,最容易产生不满和意见,也最容易引起共鸣,如能妥善解决,特别是对区域内的劳资、干群、行业、城乡和贫富等五类收入差距进行有效调节,对促进经济发展、密切党群关系和保持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上述原因决定,应该把调节区域内的收入差距作为突破口。

二是要把提高劳动群众的收入作为重中之重。目前收入分配调节更多的不应是“锦上添花”,而应是“雪中送炭”,应该重点关切的不是富裕阶层,而是中低收入的劳动阶层。劳动群众是社会的主体,劳动收入是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有材料说,2008年工薪收入占城镇居民收入的66.2%,占农村居民收入的38.9%(《2010年社会蓝皮书》第17页)。应该指出,在改革发展中劳动群众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在收入分配中却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与资本比劳动不如资本,与干部比群众不如干部。据求是《小康》杂志的材料显示,发达国家工资占企业运营成本的比重一般在50%左右,而中国不到10%,劳动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一般在55%左右,而中国不到42%。由于劳动贡献与收入很不相称,部分劳动群众已经产生了不满和意见,有的甚至产生了被剥夺感。我们要构建和谐的利益关系,坚定地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就必须切实维护广大劳动群众的利益,使他们的收入普遍有较快的增长。第一,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对劳动群众来说,收入高低主要是由初次分配决定的。据国务院研究中心的材料说,在现有收入分配格局中,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所占份额呈逐步下降,从1995年到2007年下降了12个百分点。特别是城镇体力劳动者和农民工,在收入分配中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如农民工,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统计局的调研说,到2008年年底全国农民工就业的总量达2.25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4亿人。有材料说,2006年全国各类企业平均工资为20555元,农民工工资收入仅为全国企业平均水平的55.2%,一半以上的农民工月收入在800元以下,只有一成农民工月收入超过1500元(《2010年社会蓝皮书》第31页)。这种情况不改变,劳动群众在收入分配中的弱势地位就无法改变。因此,要通过改革和政策调整,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强化劳动在初次分配中的主体地位,健全劳动报酬正常的增长机制,创设大幅度提高劳动收入的发展环境和制度条件,确保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第二,实现劳动群众充分就业。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劳动群众获得收入的主要渠道。目前我国的就业问题比较突出,2009年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3%,在所有求职人员中,失业人员所占比重为51.8%,失业人员中多数为40~50岁年龄的劳动力(《2010年社会蓝皮书》第6页、31页、36页)。另有材料说,到2013年我国15~64岁这一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将达到72.1%(《21世纪经济报道》2010年10月21日),届时就业问题会更加突出。劳动群众失业,对经济发展、民生和社会稳定危害极大,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和40~50岁年龄的劳动力失业后果更严重,高校毕业生寄托着家庭的希望,一旦失业,整个家庭就会丧失信心;40~50岁年龄的劳动力承载着家庭的重担,一人失业,往往全家都会陷入贫困。因此,必须把就业问题放在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和劳动群众根本利益的战略高度,着力谋划,切实解决。一方面,要采取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在改革发展中,要把就业放在优先位置,千方百计扩大就业渠道,让有能力劳动又愿意劳动的人都有劳动的机会;另一方面,以中低文化程度的劳动者为重点,加强对劳动群众的就业培训。要加大对劳动技能和在职培训的公共投入,提高劳动者素质及就业能力,促进充分就业。第三,保护劳动群众的合法权益。目前劳动争议处于多发状态,劳资冲突加剧,由此引发了不少群体性事件。有材料说,2008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9.3万件,当期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比上年增长98%;2009年仅全国法院系统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就达到17万件,与上年相比增长了30%;在东南沿海一些省份,劳动争议仲裁和法院受理案件数的增幅低的在40%以上、高的超过150%(《2010年社会蓝皮书》第276页、第7页)。劳动争议主要是由劳动者的利益受到损害造成的,如工资报酬低、劳动保护差、社会保障缺失等等。因此,建立相应机制,从制度上保护劳动群众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已刻不容缓。

三是要创造财富公平分配的制度环境。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要建立相应的制度机制,保证收入调节的这个根本原则成为常态,满足社会特别是劳动群众生产生活的基本需求,使财富分配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第一,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提高公共服务在政府支出中的比重,建立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特别是教育资源要合理配置、公平共享,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起点,要缩小城乡、地区和社会成员之间的教育差距,破除优质教育资源由少数人垄断的局面,让弱势群众也能接受良好的教育,防止贫困代代相传。第二,实现社会保障体系大众化。一方面,保障体系要全覆盖,面向大众,面向全社会,把城乡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另一方面,逐步缩小干群之间、城乡之间的保障差距。要加大政府投入和社会统筹力度,重点提高城乡劳动群众医疗和养老的保障水平,解除他们在基本生活需求上的后顾之忧;重点救助农村贫困人口和城乡低保人口,在满足其基本生存需求的基础上,帮扶解决生产发展中的问题,使他们尽早走出困境,过上好日子。第三,净化社会致富环境。完善市场机制,使劳动力价格真正体现劳动力价值,减少少数人利用市场机制不健全而暴富的机会,倡导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的健康致富理念,净化致富环境。一方面,坚决反对非理性致富。非理性致富,是指靠违纪违法手段发财致富的,如贪污贿赂、偷税漏税、假冒拐骗、官商勾结、“黑砖窑”之类的残酷剥削等违法犯罪行为就是最典型的表现。对这些致富行为要依纪依法坚决打击,严防权贵资本和血腥敛财形成气候,引导人民通过自己的聪明才智和辛勤汗水走上致富道路。另一方面,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要通过强有力的调控,认真克服收入分配领域的混乱现象。对不同性质的收入,要加强监管,区别对待。对高收入要依法进行调节,逐步提高富人的社会责任感;对中等收入要切实保护,减轻税负;对低收入要加强扶持,增强增收能力;对不合理收入,要严格整顿;对非法收入,要坚决取缔。由此逐步建立公正合法、健康向上的收入分配秩序,最大限度地引导、保护和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

二、构建和谐利益关系,要牢固确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是人民群众利益最可靠的保证。构建和谐的利益关系,核心是公正分配收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改革发展中的合法权益。对当前的收入分配和共同富裕,人民群众有着强烈的期待。对群众的利益,群众自己最清楚也最有办法。人民群众的利益,不能靠别人施舍,必须靠人民群众自身的努力。因此,我们构建和谐的利益关系,一定要相信和依靠群众,集中群众智慧,发挥群众力量,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真正让人民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

一是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必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政策是各种利益关系的集中体现,制定调节收入分配的相关政策,一定要走群众路线,充分考虑群众需求,自觉尊重群众意愿,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第一,要加强调查研究,真正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好的政策举措,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在办公室里苦思冥想出来的,只能从实践中来、从群众中来。收入分配的调节艰巨复杂,我们要制定正确的政策举措,找到行之有效的好方法,一定要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广泛集中社会各界的智慧和创造力。西方教科书不是规律大全,国外的成功经验要认真学习,但如果脱离实际和群众,东抄西引、乱开药方,那到头来只会毁了自己。调节收入分配,群众最有发言权,只有通过调查研究,了解群众情况,研究群众经验,集中群众智慧,才能找到破解难题的金钥匙。第二,要开放决策过程,让群众直接参与政策的制定。调节收入分配相关政策的制定,要提高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在参与的公众代表中,要有官员、专家和富裕阶层等各界代表,更要有普通群众的代表,因为精英人士虽然会有许多独到的见解,但在生活上很难真切地感受到普通群众的压力和艰辛。因此,在收入分配调节政策的制定中,公众参与不应成为精英阶层的专利,必须提高中低收入群众的参与比重。要相信群众是真正的英雄,问一问他们的想法,听一听他们的意见,不仅可以群策群力,使政策举措更科学更完善,而且可以使政策更容易被群众接受和尊重,得到更好地贯彻执行。第三,要健全制度机制,使群众诉求表达常态化。要从改革发展的实际出发,建立制度,创新机制,为群众表达诉求搭建更多更好的平台。要拓宽群众诉求表达的渠道,如加强调查研究,主动听取群众意见;开展民主对话,加深干部和群众之间的交流沟通;完善决策听证制度,扩大群众在政策举措制定中的发言权。要丰富群众诉求表达的手段,如利用互联网、舆论媒体、热线电话、便民信箱和各种群众性会议,让群众自由地提建议、谈想法、发表意见。要提高群众诉求表达的效果,对群众诉求要高度重视,加强对社情民意的汇集和分析,正确解答群众疑问,及时解决群众问题,积极采纳群众建议,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使群众的诉求产生实实在在的效果。总之,要通过努力,激发群众表达意愿的积极性,形成一个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高质量的群众诉求表达的生动局面。

二是要着力改变劳动群众在收入分配中的弱势地位。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必须改变劳动不如资本、群众不如干部的状况。要保证劳动群众在收入分配中的合法权益,要靠政策调整,更要靠劳动群众自身的力量。任何权利都必须有相应的力量作保证,没有力量就没有权利。劳动群众的力量在于广泛的联合。劳动群众在分散状态时,其力量非常有限,只有联合成整体力量,才会变得强大。如在劳资博弈中,劳动者的个体诉求很难得到重视,只有劳动群众的集体力量,才能与资本抗衡,促使资本认真考虑劳动者的意见,满足劳动者的合法需求。因此,在收入分配的调节中,一定要拓展思路,通过工会等各种纽带,把劳动群众组织起来,帮助劳动群众相互交流思想、沟通意见、协商行动,用集体的力量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实现劳动群众的大联合。这是改变劳动群众在收入分配中的弱势地位的一个根本选择。

三是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同群体的利益,最终是由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决定的。要保障劳动群众在收入分配中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落实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要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民主政治是人民大众的政治,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与人民群众期待相比仍有一定的距离。因此,一定要按照十七届五中全会的要求,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参政积极性提高和时代主题出发,以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重点,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机制,最广泛地组织动员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经济、文化、社会事务,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这是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做到劳资平等、干群平等的根本保证。

三、构建和谐利益关系,要积极创新方法思路

目前收入分配中出现的问题,是在改革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过程中出现的,它不是社会的倒退也不是事业的失败,而是前进中的问题。因此,合理调节收入分配格局,构建和谐利益关系,我们不能用老方法更不能走回头路,必须用发展的眼光和创新的思路,注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及时预见和解决已经出现或将要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

一是要兼顾各方利益,形成利益共享机制。利益多种多样,人民对看得见、摸得着的利益感受是最直接最深刻的。因此,我们建立利益共享机制,一定要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好各方特殊利益的关系,在关注集体利益、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同时,充分考虑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当前利益。实现利益共享,不能搞平均主义、更不能吃大锅饭,这是没有出路的,但必须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特别是在处理劳资、干群之间的利益关系时,要切实保证劳动和群众的利益。如在目前的劳资利益关系中,资本的利益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保证,私营企业的财富得到了较快的增长,有材料说,2008年私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比上年同期增长了25%(《2010年社会蓝皮书》第307页);而劳动者的收入增长则比较缓慢,不少劳动群众的家庭生活水平较低,生产生活都面临着严重的困难。因此,在劳资利益关系的调节中,一定要对劳动者的利益给予重点关切,千方百计提高劳动者的收入,做到劳动报酬与企业利润、资产增长同步,真正让全体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是要用民主法制手段,正确处理各种利益矛盾。构建和谐利益关系,不是要让穷人变富、富人变穷,而是要让各个群体的利益都得到相应的增长,实现全民皆富。因此,调节收入分配关系,一定要在民主法制的轨道上进行。第一,要依法调节,不能搞强制剥夺。目前社会上不同群体之间存在的利益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要靠民主法制的手段解决,不能用强制的手段,更不能用暴力剥夺。如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不能通过剥夺资本权益来实现。强制剥夺的方法,既不符合市场原则又挫伤资本积极性,到头来只会影响经济发展,影响劳动者的就业和收入增加,最终得不偿失。调节劳资关系,只能通过财税杠杆、政策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畅通劳动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机制,依法进行。第二,建立利益统筹机制。调节收入分配,不能就事论事,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统筹考虑,长远谋划。如农村土地出让,不仅要坚决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还要为“三农”服务。农村土地不是个人所有,而是集体所有,这个性质决定了农村土地的升值、拍卖、开发等收益,就不能只考虑相关农户的利益,更不能用于“三农”之外,可要按一定的比例分成,设立县、市、省、中央四级农村土地发展基金,统筹使用,专门为相应区域的“三农”服务。第三,健全利益分配的民主协商机制。收入分配,应该尊重相关各方意见。如企业职工的收入,不能由资方说了算,也不能由职工说了算,任何单方面的决定都可能导致利益失衡,资方获益太多,职工没有积极性,职工获益太多,资本没有积极性,最后影响发展,双方利益都将受到损害。因此,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协调各方民主协商,各得其所,相得益彰。这是破解各类利益矛盾、构建和谐利益关系的理想选择。

三是要相信和依靠群众,但不能做群众的尾巴。人民群众是改革发展的基本力量,理应成为改革发展的主要得益者。在收入分配调节中,我们要坚定地走党的群众路线,紧紧依靠最广大人民群众,想问题、作决策、做工作都要从群众利益出发,充分考虑群众的利益和承受能力,对群众有利的事积极地去做,对群众不利的事坚决不干。但是,我们也不能做群众的尾巴。在任何时候,群众的思想水平和政治觉悟都不可能是整齐划一的,一般来说,比较积极的和比较落后的群众是少数,中间状态的群众是多数。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一定要把多数群众的意见作为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基本依据,如果把少数群众特别是落后群众的意见作为重点,那就会犯严重的错误。现在,有些干部不懂得这个道理,不会做群众工作,方法及其简单,要么不重视群众的诉求,要么什么都答应,合理的要求予以满足,不合理的要求也予以满足,有的地方甚至花钱买平安,完全成了群众的尾巴,表面看问题解决了,实际上引起了更多的矛盾,激起了更多人的不满,这种情况必须坚决改变。在调节收入分配的过程中,对群众要加强教育引导,帮助群众正确认识各种利益关系、提高政策水平、增强法纪观念,用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纠纷、维护合法权益。对群众的要求和提出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妥然应对,对合理的要求要积极解决,做到帮助一个人,温暖一大片,对不合理的或一时做不到的要求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以取得群众的谅解和支持。只有这样,才能构建起和谐的利益关系,把广大群众紧紧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

(此文刊发在中组部《党建研究内参》2011年第3期,以《合力构建和谐的社会利益关系》为题刊发在人民日报《内部参阅》201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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