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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是怎样看待礼与法的关系的

时间:2022-02-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包括孔子在内的儒家先贤们认为,只要统治者自身具有完美的品德,就能感化百姓,达到法律所无法实现的目的。儒家在把礼作为实现德治的最有效手段的同时,还将它的主要伦理原则赋予了法律的效力和性质。自魏晋以来,儒家将礼纳入法的愿望逐步实现,以致出现了这样的结果:凡是礼认为对的,就是法律认为合法的;凡是礼认为不对的,就是法律必须禁止的。

礼的规范,自先古时期就有,然而到孔子生活的春秋战国时期,这一规范受到严重挑战,表现为人们无视礼的存在,以致出现了僭越等级、悖逆人伦等诸多导致社会纷争的现象。在礼崩乐坏面前,孔子在继承周公及先前夏、商、周三代礼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了礼的内容,并让它成为儒家学说的主要内容。

在儒家经典《礼记》中,开宗明义地指出了礼的含义、作用和功效。什么是礼?礼是指“用来确定人与人之间关系远近,判断事情疑似难明,分别事情何时当同、何时当异,明辨事情得礼或失礼的规范。依礼,不可随便地取悦于人,不可说做不到的话,做事不得超过自己的身份,不得侵犯侮慢他人,也不得随便地与人套近乎”。

儒家指出,要做到知礼守礼,首先在于涵养自己的德性,培养自己完美的品行。做事忠实信用说话充满仁爱正义,这是礼的实质。儒家要求人们在实施礼时做到:不对人傲慢,不放纵欲望,不骄傲自满,不过分追求享乐;对道德、才能胜过自己的人,要亲近和尊敬他;对自己喜爱的人,不可只知道他的优点,而看不到他的缺点;对自己憎恶的人,不可只知道他的缺点,而看不到他的优点;自己经济富足,要懂得周济贫穷的人;处在安定的环境,要想到将来有可能会出现不利的局面;不是自己的财物,不要有占有之心;面对危急时,不要只顾自己逃避;在小事上产生争执,不要刻意去求胜;分配财物,不要贪求太多;对自己不懂的事情,不要不懂装懂,而对自己已经搞懂的事情,回答别人时,不要将功劳归于自己。

儒家认为,有了这种知礼守礼的态度后,还要将它们落实到实践中,这样才能将道德仁义落到实处,教导和整饬民俗,区别争讼的是非曲直,明确君臣、上下、父子、兄弟的名分。另外,礼还能让师生的情谊变得亲密,明辨将帅官员的等威,让人的行为变得恭敬真诚。这样的礼,实际上已经取代了法的地位和作用。那么,儒家是怎样看待法的呢?

儒家看待法,用一句话来解释就是:“刑者,德之辅。”孔子认为,在国家管理上,道德的力量要远大于法的力量。法虽然能让触犯它的人受到处罚,从而使他们怀着畏惧之心,但是却无法让他们具有羞耻之心,一旦环境或条件改善,他们就会想方设法地逃脱法律的惩处,继续干出破坏规矩的事。而道德是一种精神的力量,如果用道德来治理国家,就能让人知道廉耻,使人发自内心地对管理国家的人表示服从、拥戴。所以,刑罚只能作为一种辅助的措施,它所适用的对象仅是那些不能接受教化的人。

孔子在《论语·为政》篇中说道:“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意思是说,把自己培养成一个有道德修养的人,严格按照道德教化来推行政务,就会像北极星那样,因为自己置身于一个正确的位置,身边就会有贤能的人来听命自己、辅佐自己和拥戴自己。从这句话可以看出,儒家治国的基本原则是德治,而不是法治。而礼,只是建立在道德上的一种行为表现。

在儒家看来,礼的规范和教化能让人的心性趋向善良,达到“以德去刑”的目的。包括孔子在内的儒家先贤们认为,只要统治者自身具有完美的品德,就能感化百姓,达到法律所无法实现的目的。

儒家在把礼作为实现德治的最有效手段的同时,还将它的主要伦理原则赋予了法律的效力和性质。自魏晋以来,儒家将礼纳入法的愿望逐步实现,以致出现了这样的结果:凡是礼认为对的,就是法律认为合法的;凡是礼认为不对的,就是法律必须禁止的。这实际上就是践行了儒家“礼主法辅”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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