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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环境权的生态法制

时间:2022-02-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和任务之一,就是要确认和保障公民环境权。
尊重环境权的生态法制_生态文明简明教程

在不同的文明中,人们最为关心、最有代表性的权利往往是不同的。在农业文明中,表现为地权;在工业文明中,表现为工业产权。

生态文明建设是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自然规律为准则,以保障和促进良好环境质量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良好的环境质量。这又包括两个层次:保障环境安全,如水环境安全、大气环境安全、土壤环境安全等;保障环境舒适,即在满足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在某些方面满足人们环境舒适的更高需求,如良好的通风和采光、安宁的环境、优美的景观等。二是保障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即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含义包括:对于可再生性资源而言,其利用水平不应超过再生能力;对于污染而言,污染物的排放水平应当低于自然界的净化能力;对于不可再生性资源而言,要注重节约利用(包括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以保障其利用的时间尽量延长,并寻找和发展可再生的替代性资源,以便不可再生性资源耗尽时有足够的可再生资源作为替代,从而维持人类的持久生存和发展。

知识点:环境权

环境权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对其所处环境所享有的满足其正常生产、生活之环境安全和环境舒适等需求的权利。简言之,即一定环境内的公民和社会组织等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环境权可分为安全性环境权和舒适性环境权两大层次,前者如对于饮用水的清洁水环境权,后者如景观权等。

从“权利本位”的角度看,生态文明建设最重要的就是赋予人们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使人们有权从政府获取有关环境信息,有权参与政府部门的环境决策,有权请求政府部门履行环境监管的法定职责,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以及不履行职责或不当履行职责的政府部门提起诉讼,从而有力地对抗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各种行为,切实实现对环境和资源的有效保护。

1.环境权成为最基本的人权之一

概念的提出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环境危机下开展环境保护运动的产物。1960年,德国的一位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引发了是否要把环境权追加进欧洲人权清单的大讨论。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学者萨克斯教授从民主主义的立场首次提出了“环境权”的理论。1970年,日本先后举行了东京公害国际会议和“日本律师联合会第13次人权拥护大会”,有学者和律师倡导将环境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和基本人权对待。此后,环境权几度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中外诸多学者前赴后继地投入其中,为环境权理论的发展作出了不朽的贡献。

2.环境权是生态文明时代的代表性权利

从整个人类文明的变迁和建设来看,人类文明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发展到生态文明,而与人类文明相应的典型权利则从地权、工业产权发展到环境权。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和任务之一,就是要确认和保障公民环境权。

3.环境权得到宪法和法律上的确认

当前,我国环境纠纷与环境群体性事件与日俱增,生态文明建设遭遇挑战。据统计,自1998年以来,我国每年的环境污染纠纷以超过20%的速度递增,2008年投诉到环保部门的环境纠纷甚至达到了70多万件。然而,真正通过司法诉讼渠道解决的环境纠纷不足1%。对于环境纠纷,群众之所以宁愿选择信访或举报投诉等途径解决,而不愿选择司法途径,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很难证明污染行为与所生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致环境诉讼遭遇“举证难”“审判难”等。

此外,近年来,环境群体性事件也频频爆发。据统计,环保问题排在了当前全国群体性事件十大原因的第九位,因环境污染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的增长速度还排到了全国第七位,增长率达到了29.8%。这些环境群体性事件爆发的主要原因是民众缺乏或难以通过法律手段参与环境行政决策程序,切实维护自身权益,最终只能走上街头表达诉求,从而引发种种群体性事件,威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为此,我国有必要在法律上确认环境权。作为生态文明新思想发源地的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我国理当顺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需要,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在宪法和法律中确认环境权。在可以预见的将来,这个愿望是一定能够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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