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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与法律的争辩

时间:2022-02-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直到现在,“人体自燃”现象既没有被列入世界卫生组织编订的“国际疾病分类法”,也不是世界各国权威图书馆书目索引中的一个条目。因为,所有的“人体自燃”都是一个具体的刑事案例。不只有现场的第一目击者和许多好奇的观众,而且紧接着,还有许多刑警、消防队员、法医、侦破专家、律师和媒体的陆续介入,经过旷日持久的侦察、审讯和庭辩,其中必然要涉及到死者的在场和不在场的许多亲友,最后才由法庭作出“人体自燃”的结论。

科学与法律的争辩

我们都知道,燃烧要有特定的条件,首先是,要有易燃物,其次是,要有达到物体燃点的火源以及持续的氧气。而要把人体器官和骨骼都化为灰烬,则只有在温度高达摄氏900°~1000°的火葬场里才能进行,并且,其焚烧时间还不得少于90分钟。

在这样的前提下,任何房屋建筑都会付之一炬,怎么可能为死者的遗骸保留下不受牵连的完好的现场呢?

因此,几乎所有的正统科学家和医学家都对“人体自燃”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人体不可能自发燃烧;如果确曾燃烧,一定还有其他因素。从已知案例看,受害者大多数是高龄,体弱,独居,现场没有目击者,皆为无声无息地被迅速烧成灰烬。事发之后,警方找不出任何足以解释燃烧的合理线索。其中的人为因素是显著的,所谓的现场也是值得怀疑的。

早在1861年,著名法医卡斯珀在《法医实用手册》一书中,就曾经断然指出:“人体自燃是不可能的,所谓人体自燃的证据纯系误传。在1861年的今天,如果还有诚实的科学家想去解决人体自燃的神话,那真是太可悲了。所有关于‘自燃’的证明都是完全不可信任的,是没有专业知识的人提供的。”

1905年4月出版的《美国医学》杂志不无揶揄地说:“在全部发表过的人体自燃事件中,几乎半数来自法国这个神经过敏的国家。”

直到现在,“人体自燃”现象既没有被列入世界卫生组织编订的“国际疾病分类法”,也不是世界各国权威图书馆书目索引中的一个条目。

在“科学”的眼里,“人体自燃”是一个未知的法律现象,或者说,是一个未知的谋杀阴谋。

但是,“法律”的认识却是相反。

因为,所有的“人体自燃”都是一个具体的刑事案例。不只有现场的第一目击者和许多好奇的观众,而且紧接着,还有许多刑警、消防队员、法医、侦破专家、律师和媒体的陆续介入,经过旷日持久的侦察、审讯和庭辩,其中必然要涉及到死者的在场和不在场的许多亲友,最后才由法庭作出“人体自燃”的结论。

漠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来奢谈科学,是不会得出真正的“科学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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