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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父母教养行为的家庭文化背景

时间:2022-02-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国社会父母教养行为所根植的重要家庭文化背景之一,便是家庭内部的等级关系,作为儒家思想文化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这种等级关系模式对家庭内部的人际网络进行了种种规范和限定,在这种思想观念的指引下,父母对孩子的教养模式自然也会显示出所谓中国传统文化的烙印和痕迹。

2 中国父母教养行为的家庭文化背景

在中国社会父母教养行为所根植的重要家庭文化背景之一,便是家庭内部的等级关系,作为儒家思想文化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这种等级关系模式对家庭内部的人际网络进行了种种规范和限定,在这种思想观念的指引下,父母对孩子的教养模式自然也会显示出所谓中国传统文化的烙印和痕迹。那么,在当代的中国社会,家庭内部的人际关系又表现如何呢?

在传统的中国社会,男尊女卑、长幼有别的文化规范使得家庭内部也呈现出尊卑等级的思想观念,这种等级观念一方面体现在家庭内部的男女相对地位,另一方面则体现在长辈与晚辈之间的支配与服从关系。不过,在当今中国社会,时代的进步已逐步使这些陈旧的思想观念成为历史,被现代家庭内部新型的人际关系画面所替代。

2.1 家庭内部的男女平等

家庭内部的男女平等有两层含义。其一是夫妻关系中双方地位的相对均衡,再者则是对不同性别孩子的一视同仁。

2.1.1 夫妻关系中女性地位的提升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一个突出的特点则是男女地位的不平等。在家庭内部,通常认为由男性起着主导作用,尤其在一些较为重要事情的决策上,成年男性在决策过程中起着关键的作用,而女性则往往没有发言权,只是处于附属的地位(Hsu,1985)。

伴随着封建王朝的没落,以及新思想文化的涌入,追求女性解放、提高女性地位的呼声也日益高涨。直至新中国的成立,反对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提倡男女平等的新型关系已成为社会的主流,“妇女也占半边天”的口号也曾风靡一时。而新中国成立之后所制定的宪法及新的婚姻法,则从国家基本方针及法律的高度为男女平等奠定了基础(Wei,1990)。例如,1980年9月新采用的婚姻法中提出不论男方还是女方,都可以在婚后到对方家里落户,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夫妻双方都有权力让孩子跟随其姓氏(Ching,1982),从而在法律形式上确定了男女平等的基石。1979年对中国48名大学老师的研究(Yu,Yu & Mansfield,1990)显示,在对父母的物质赡养方面,不论儿子还是女儿,都按月给父母提供一定的经济资助,从中也可以体现出男女在家庭内部功能方面的平等性。

女性地位之攀升与其接受教育机会的增多及所受教育水平的提高密不可分。自从新中国成立之后,女性受教育的水平和人数迅速增长,男女之间教育机会的不平等也逐渐减少,尤其随着教育程度的提高,男女的受教育比例更加趋于一致。总之,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尤其在城市,男女受教育的机会和水平差异日趋减少。

男女平等的另一个重要前提则是双方经济地位的相对均衡。由于孩子数量的减少,生活措施的日益便利,以及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女性逐渐从家务琐事中摆脱出来,在外从事职业的比例不断增大。1991年对中国城市妇女的抽样调查(Tang & Parish,2000)显示,在年轻的夫妇中,20%妻子所受教育程度高于丈夫,40%夫妻所受教育水平基本相当。在经济收入方面,绝大多数的妻子与丈夫基本旗鼓相当,个人收入占了夫妻总收入的40%到50%。1982年在5大城市逾5 000个家庭进行的调查(Tsui,1989)表明,81%的妇女走出家庭,在社会上任职,其收入在整个家庭的收入中占了48%。对中国8个省份的抽样调查(Lu,Maume & Bellas,2000)显示,在城市被试中,丈夫和妻子在外从事职业的比例分别为90.9%和78.2%。一项对北京小学生的调查(Stevenson,Chen & Lee,1992)也显示,他们当中有97%的母亲在社会上任职。徐安琪(2000)的调查数据指出,1998年城市妻子的年收入是丈夫的75%—78%。

在家庭内部,所谓“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模式已不攻自破,在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男女平分秋色的局面正在逐步形成。柳玉芝和蔡文媚(2002)对北京居民的调查显示,有47.5%的男性与妻子分担家务,徐安琪的调查(2000)表明,在家庭内部以妻子为主承担家务的比重为58%,夫妻平权的比例为62%。对中国8个省份的抽样调查(Lu,Maume & Bellas,2000)则显示,在家务的分工上,丈夫也投入了相当的时间,如在购买食物方面,丈夫每周花费1.62个小时,妻子则用3.44个小时,在准备食物方面,丈夫平均每周用6.05个小时,而妻子用14.85个小时,在照顾孩子方面,丈夫用9.81个小时,妻子用30.34个小时。对北京39对夫妇的访谈(Zuo,2001)表明,虽然在大多数家庭的家务分配上,仍是以妻子为主,但也有相当部分的家庭采取夫妻平分,甚至以丈夫为主的形式。此外,对大学生的跨文化研究(Chang,1999;Chang,Guo & Hau,2002)显示,与美国被试相比,中国被试在工作领域对男女平等的重视不及美国,但在家庭内部(如做家务)方面,中国女性却更加强调男女的平等。

此外,与中国传统观念“养不教,父之过”(Ho,1986;Wolf,1978)不同,在现代中国家庭,不论是香港(Ho,1984)、台湾(Olsen,1976;Stevenson,Chen & Lee,1992)还是内地(Wu,1996),对孩子进行管教、惩戒的任务都主要由母亲来执行,男性作为一家之主的地位已经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尤其对于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夫妇而言,家庭内部的夫妻关系更是平起平坐,相互独立(Lew,1998)。

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当今都市家庭中的女性已逐步从昔日之附属、陪衬地位逐步上升为家庭生活中的主角。当今女性地位及角色在现代中国社会及家庭内部的转变和提升,必将体现在父母对孩子的教养领域,使得当今中国都市父母对孩子的社会化过程呈现出不同于以往的新面貌。

2.1.2 养育孩子中的男女平等

在现代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也使父母的性别歧视失去了生存的土壤,男尊女卑的思想自然也没有了发展的空间。

在生育意愿方面,随着独生子女现象在当今中国的普及,现代城市居民对男孩的偏向已逐渐淡漠,他们养育孩子的出发点往往是为了享受生活,增加生活的乐趣,因此,他们对孩子的性别并没有偏见,认为男孩女孩都一样(Wu,1996)。1992年对北京有子女父母的调查显示,性别偏好已不明显,1男1女愿望较多,1994年对北京妇女的调查数据更显示想生女孩的妇女人数多于想生男孩的人数,风笑天和张青松(2002)在1998年对全国14个城市居民进行的调查也表明,生女孩的倾向强于男孩。在北京进行的性别偏好调查(Chen,2001)中,发现72.3%被试对孩子没有明显的性别偏好,12.5%的被试希望要女孩,另有15.2%的被试比较偏向于要男孩,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在现代都市人的头脑中已非常模糊。由此可见,所谓的重男轻女、男尊女卑之等级观念,不仅不符合当今中国城市家庭内部的实际情况,对女孩的欢迎程度甚至占了上风。

此外,在对孩子的养育方面,也展现出清晰醒目的男女平等之特色。对上海父母的调查(Wu,1996)发现,不管男孩还是女孩的父母,都认为男孩和女孩应该受到平等的教育。郭康建和刘锡霖(1997)对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城市的调查也显示了相似的结果,在对孩子的成就期望方面的性别差异微乎其微,但超过50%的被试希望自己的孩子,不管是男孩还是女孩,能够接受高等教育,尤其是能够接受大学水平的教育。柳玉芝等人(2002)对北京市民的调查显示,90%以上的家庭在养育孩子方面,男孩和女孩一样受到父母的关爱,在抚养和教育上没有任何差异。对武汉八年级学生的调查(Tsui & Rich,2002)发现,在教育成就方面,无论是自我期望或者父母期望,独生子女都没有显示出性别差异,不管是男孩还是女孩,父母在对孩子教育方面的经济投入都占了他们工资收入相当高的比例。

2.2 民主平等的新型亲子关系

等级观念的另外一个表现则是父母在家庭中的权威地位。传统的儒家思想强调家庭中父母的权威、支配地位,以及子女在家庭中被动、顺从的附属地位,子女应该对父母孝顺和服从(Ho,1986)。

事实上,这种长幼有别的家庭关系也已不符合当今中国的现实。在当今中国崭新的文化、社会环境下,亲子之间的交往互动也呈现出了新模式,长幼尊卑的等级关系也逐渐被民主平等的新型作风取而代之。陶艳兰(2001)对湖北省家庭的调查显示,在家长与孩子的关系方面,民主、平等、相互理解的关系在这些家长中占了绝大多数,如93.1%的家长赞同“与孩子讨论问题,谁有理就听谁的”,92.4%的父母“允许孩子给家长提意见”,而认为“孩子的事应完全由家长决定,不需要同孩子商量”的家长只占13.3%。并且,多数父母(62.8%)都能经常“与孩子分享快乐、悲伤”,相反,经常过分控制孩子、不顾孩子自尊的父母则占极少数。1984年在上海地区对父母的访谈(Wu,1996)也发现,在孩子的服从性方面,城市父母对孩子服从行为的要求则较为宽松,他们对孩子的体罚也较少。

家庭内部这种新型的亲子关系主要源于两个因素,社会环境的变迁及父母思想认识的提高。

首先是社会的环境因素。在新文化运动、“五四”运动中,反对封建家庭制度,反对父母包办旧式婚姻、离婚自由、提倡一夫一妻制的呼声唤起了人们,尤其是年青一代对恋爱自由、夫妻平等,以及不同于封建家长制的新型民主、平等亲子关系的追求。新中国的成立则使这些呼声在法律形式上成为现实。1950年新的婚姻法废除了旧式父母包办婚姻,从实体形式上大大地削弱了父母的权威地位,而一夫多妻制的废除则使男女平等在法律形式上得到承认。此外,新的婚姻法还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和职责,而不只是强调子女对父母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或者说应尽的孝道。总体而言,新的婚姻法明确地提出婚姻自由、性别平等、一夫一妻制,以及对妇女儿童法律权益的保护(张敏杰,2001)。

此外,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也使现代中国的家庭规模呈现小型化趋势,核心家庭已成为当今家庭的主模式,这种小型化的家庭格局也使得儒家所宣扬的人际等级关系失去了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其实,即使在当今中国的农村地区,孩子数量的减少、家庭规模的缩小也使得家庭的重心从老人移向了孩子(Yang,1996),在新型的家庭中,长辈不仅失去了原先对晚辈支配、控制的权力,孩子反而通常成为家庭的中心,成为父母长辈行为的遥控枢纽。

从现代都市人们对理想父母的定义上,我们也可以看出这种家庭重心的转移。对上海被试的调查(Wu,1996)显示,被人们提及最多的理想父母应该是有能力使孩子得到良好的教育,关心孩子的学业及发展状况,在家里能够辅导孩子,并不失时机地对孩子进行管教,像良师益友一样地爱孩子。朱文莉(1998)对中日父母教养的比较研究也发现,中国父母通常在“为了孩子更好的发展”这一目标指引下做一切事情。从这些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现代都市人的心目中,父母的职责主要是给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以孩子的发展为中心,建立平等、友爱的亲子关系。儒家思想所提倡的那种以父母为中心,孩子应对父母绝对服从的亲子模式在现代都市家庭中已退出历史舞台。

其次,除了社会环境方面的因素,父母权威地位衰落的一个重要基础在于现代新型父母在观念上的革新。Ho(1981)曾指出中国父母较少关注孩子人格方面的发展,然而,在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全球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中国父母的教养观念已经呈现出全新的面貌,尤其是对孩子个性的重视,直接导致了父母统治地位的衰落。陈会昌和王莉(1997)在对北京1至10岁儿童母亲的研究中,发现在教育目标方面,多数父母认为对孩子学习兴趣(97.7%)、创造力(86.4%)及自尊心(80.2%)的培养比单纯的技能训练(67.6%)更为重要,在对儿童个性的培养方面,父母认为帮助孩子树立自信心最为重要,与传统儒家思想截然不同的是,在学校鼓励孩子服从性这一问题上,父母持明显的反对态度。在上海的调查(Wu,1996)也发现,除了培养孩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对孩子进行学业辅导之外,完善孩子的人格,使孩子能够身心健康地成长也是被试所认同的管教目标之一。由此可以看出,现代都市人们对孩子的教养观念已经从外在行为过渡到内在心理方面,平等、民主的新型亲子关系也在此基础上产生。

另一方面,现代的中国父母不仅没有所谓的传统观念,认为听话、顺从的孩子是成人心目中的乖孩子(Chen,1998),其对孩子独立及创造性的重视还甚于西方。对中美社会化观念的对比研究(Xiao,1999)也发现,两个国家的被试在对儿童社会化过程的价值观方面,有着许多的相似之处。来自不同国家的被试都把“独立性”、“责任感”、“努力工作”、“忍耐/尊敬”及“有礼貌”这5种特性放在教育孩子最重要的6个目标之列,虽然在这5个目标重要性的先后顺序上,两个国家被试的认识有些出入。这一研究发现了与人们预期相左的结果,和美国被试相比,来自中国的被试更少强调儿童的“顺从性”、“有礼貌”及“忍耐/尊敬”这些特性,反而更加重视培养孩子的“独立性”、“决断力”(determination)及“创造性”。另一项研究(Chen & Lan,1998)也发现,不管是中国孩子,美国孩子,还是美籍华人的孩子,华人青少年都具有同等水平的独立性,这也从另一侧面反映了当代中国父母抚养孩子过程中对独立性的重视。总之,这些结果进一步支持了当代中国家庭教养领域与传统模式背道而驰的崭新趋势。

由此可见,不论是在当今中国的社会环境,还是父母的思想意识中,都难以找到家庭内部等级观念生存的空间。作为儒家思想主要表现之一的这种家庭不平等关系,已逐步消失在新社会、新传统的浪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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