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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点钟学校的功能定位及价值

时间:2022-02-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四点钟学校的产生,是因为存在放学儿童看护的“四点钟难题”。名为“学校”实非正规意义上的“学校”。但是,因为四点钟学校的服务对象是放学或假日学生,其服务内容在看管的同时,自然涉及教育意义,因此,四点钟学校的活动属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范畴。四点钟学校的名称及运行方式,是基于现实需要的实践创造。

第二章 四点钟学校的功能定位及价值

四点钟学校的产生,是因为存在放学儿童看护的“四点钟难题”。从这个层面说,它是一项帮困解难的社区服务活动。名为“学校”实非正规意义上的“学校”。但是,因为四点钟学校的服务对象是放学或假日学生,其服务内容在看管的同时,自然涉及教育意义,因此,四点钟学校的活动属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范畴。同时,由于是社区居委会负责实施,也就成为社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四点钟学校就在这些不尽相同的属性中体现出其独特的意义与价值。

一、四点钟学校的性质

四点钟学校的名称及运行方式,是基于现实需要的实践创造。这样的“学校”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机构?或者说究竟是什么性质的场所?“学校”所从事的活动究竟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教育公益事业,还是社会服务业,或者是社区居民自治事务?这些问题,在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框架内,尚难找到现成的答案。与四点钟学校性质有关联的概念包括: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校外教育、社区教育、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家政服务机构、社区便民服务、社区自治事务等。这些概念范畴与四点钟学校的关系如何?试作以下分析论证:

(一)四点钟学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教育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将其所调整的从事教育活动的组织统称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校的本义是指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这些学制(学校教育制度〕系统中的教育机构。学制系统中的教育机构也有不以“学校”命名的,如学前教育中的幼儿园。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并没有严格的区分。如《教育法》在规定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权利义务、内部管理体制时,以“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名目统一作出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则统称为“学校”,该法附则中特别注明:“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本法所称的校长包括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四点钟学校的设立,是在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领导下,由区文明办统筹协调、区教育局业务指导、街道负责规划、辖区学校配合社区居委会实施的;根据四点钟学校在放学、放假时间段活动且无正式学业要求的实际情况,并未以“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名义,走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程序,因此既非公办“教育机构”,更没有民办教育机构所必需的“办学许可证”。

(二)四点钟学校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通常我们将青少年教育体系表述为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把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非家庭时空下发生的教育活动统称为社会教育。在我国,由国家力量参与的承担社会教育任务的机构,主要是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为目标内涵的各类“活动场所”。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这些特定“场所”主要有以下三类:

第一类:党的宣传部门公布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1997年以来,中共中央宣传部先后两批公布了三批次共266个国家级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各地方党委宣传部也相应公布了数量众多的同类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广大党员干部和普通群众了解党的历史、增强党性、培养爱国情感、培育民族精神的重要阵地,同时也是广大青少年学习革命传统、陶冶道德情操的重要校外课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4年〕特别要求: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创造条件对全社会开放,对中小学生集体参观一律实行免票,对学生个人参观可实行半票。

第二类:由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即各级青少年宫、少年宫、青少年学生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等。

上述《意见》将此类场所称为“未成年人专门活动场所”。规定“已有的未成年人专门活动场所,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面向未成年人、服务未成年人的宗旨,积极开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活动,把思想道德建设内容融于其中,充分发挥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功能”的同时,还要求:“各地在城市建设、旧城改造、住宅新区建设中,要配套建设可向未成年人开放的基层活动场所,特别是社区活动场所。”

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强调指出:“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是与学校教育相互联系、相互补充、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的实践课堂,是服务、凝聚、教育广大未成年人的活动平台,是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推进素质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理想信念、锤炼道德品质、养成行为习惯、提高科学素质、发展兴趣爱好、增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该文件分析了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的现状,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广大未成年人精神文化需求的日益增长,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主要是:活动场所总量不足,分布不均,发展不平衡;一些活动场所侧重于经营性创收,偏重于培养特专长学生,未能充分体现公益性原则和面向广大未成年人的服务宗旨;校外活动与学校教育衔接不紧密;管理体制不顺,投入保障机制不健全,内部运行缺乏活力,发展后劲不足等等。这些问题制约了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功能的发挥,影响了校外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三类:其他非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公益事业性的活动场所。

如图书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科技馆、影剧院等。中央要求,这些场所“也要发挥教育阵地的作用,积极主动地为未成年人开展活动创造条件”。

四点钟学校,事实上是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活动场所”,从上述类别划分来看,可以归属为第二类中的“社区未成年活动场所”。但仔细分析,四点钟学校与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又有所不同。2004年,建设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包括文化、教育、科技、体育等公共设施用房以及室外活动场地。”该文件同时规定了不同规模社区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标准:“人口规模在30000~50000人的居住区应(按照每千人用地200~600平方米,每千人建筑100~200平方米〕建设文化活动中心;人口规模在7000~15000人的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用地40~60平方米、每千人建筑20~30平方米〕建设文化活动站。”文件还规定:“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对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要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社区组织加强对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发挥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综合效益。”

四点钟学校的独特性在于:遵从“家长放心、学生开心、社会称心”的办学宗旨,根据社区不同的条件(居民经济条件、学校与社区空间关系〕,整合社区资源,或社区用房或学校教室,灵活选择活动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看护教育服务。不同于青少年宫、文化活动中心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公共事业单位性质,四点钟学校的组织形式是相对非正式的以社区负责人为校长的校务委员会。

(三)四点钟学校是应对“四点钟难题”的社区服务项目

现实中,放学儿童的去处,一般有下列几种选择:一是直接回家在家中自行活动或接受家庭成员的照顾;二是留在学校,由学校安排补课或临时看护,等待家长下班接回家中;三是由家长接送参加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各类兴趣班、培训班学习才艺;四是进入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的托管机构;五是进入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如电子游戏厅;六是在社区无目的游荡。第五、第六种情况的儿童不在少数,家长的担忧和社会的隐患由此产生。对于那些无力接送放学儿童的家长来说,让孩子去青少年宫等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有空间距离的不便;相当一部分的家庭,如果让孩子去民办教育培训班,除了时间、空间的不便外,还有经济上的负担。

社区是一定地理空间范围的人们的生活共同体。社区组织的首要任务是在不同经济收入、不同政治地位及不同教育水平的全体成员之间架起一座桥梁,使社区居民间的互相联系、交流和理解成为可能。在我国,社区居民委员会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的居委会工作任务包括: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该法第四条还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因此,发挥社区组织的作用,为放学儿童提供开心去处,让家长放心,是社区的公共事务,是一项便民利民的服务活动;同时,社区组织举办四点钟学校,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搭建了一个新的平台;从更大范围来说,四点钟学校整合社会资源,实现社区居民、志愿者、自治组织、政府、学校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的互助互惠,是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公益事业。

社区教育,普遍认同的内涵是:以社区全体成员为对象,使社区成员能够学会确定本社区存在的问题和需求,并为解决问题和满足需求共同承担责任;通过制定和执行具体的行动计划、为社区提供服务、改善社区的环境和条件等途径,最终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社区教育的特点首先是教育性,它是一种发展社区成员新知识和新能力的教育;其次是社区性,是一种通过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加强社区成员间合作和理解来增强社区整体性的过程;再次是对社区成员具有增强性,人们可从社区教育中获得和发展生活能力,以便平等地为社会贡献力量。(1)在全民教育、终身教育理念指导下,我国的社区教育工作取得了较快的进步。相对于学校教育,社区教育的重点更多地体现在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上。然而,社区中的学龄儿童同样是社区成员,因此,社区以放学儿童为对象的教育是社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区成年人开展教育活动,相对于青少年学生有更多现实的困难;为此,“小手拉大手,朝着文明走”这种通过青少年学生来影响家长的思想行为,在各地都有不少生动并且成功的实例。

在社区教育内容方面,如果说学龄儿童在学校中的教育是以书本知识的传授为中心的话,社区对学龄儿童的教育的中心则是社会适应、社会交往等方面的实际生活能力的培养提高;如果说社区成人教育的内容重点是社区事务处理、居民技能培训的话,社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重点则是思想道德的教化与养成。四点钟学校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搭建了一个与学校和家庭互补合作的平台。

二、四点钟学校的功能定位

如上所述,四点钟学校不是正式的教育机构,甚至不是事业单位形式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而只是一个便民利民的基层社区服务项目。然而,正是在“基层”、“非正式机构”等似乎容易让人感觉轻微的词语中,蕴藏着不容小视的、朴实而生动的、有普遍意义的价值。

有关学童课后照顾的目的,我国台湾嘉义大学教育行政所的曾昱萤先生认为:“课后照顾可对课程、教学、生活辅导做有效规划,以启发学童主动求知的本能,除了培养学童的兴趣外,还能习得生活各方面的技巧;课后照顾对弱势家庭的孩童更是具有提供复健、刺激、补强等‘积极的差别待遇’,以促进教育机会均等的目的。因此课后照顾的目的在于:1.使家庭的照顾渐趋完整,母亲不再为孩童的事操心,能安心就业;2.提供孩童一个安全的、人际活动频繁的学习环境,让孩童身心和人格都能健全发展;3.政府、社区、业者合作,通过照顾、保护、教育与辅导的整合服务,将儿童福利统合;4.提升处于不利(贫困〕孩童的受教育机会与品质,使孩童受教均等,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价值;5.透过家庭与社区整合,从课后照顾的服务网络来一同协助家庭教养儿童。”(2)

曾昱萤先生总结其他人的研究,归纳出课后照顾的九项功能:1.促成孩童发展;2.家庭支持与补充;3.预防犯罪受害;4.发展性功能:课后照顾的教育性与活动性服务,能激发儿童生理、智能、情绪及社会性潜能的发展;5.网络性功能:建立社区中的人群服务网络,不但提供孩童发展社区意识,顺利完成社会化,同时联络家长推广亲职教育;6.矫正性功能:针对各种弱势儿童而设计成具有治疗、矫正、复健功能的服务,为发展迟缓、身心障碍儿童提供教育辅导及生活起居照顾;7.积极性功能:配合各孩童的状况来发展其智能、体能、才艺等等,以满足儿童的需求;8.消极性功能:家庭若是亲人之间关系不好,或者环境不好,课后照顾可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9.补充亲职功能:满足父母工作需求,让父母能喘口气,不用在工作与家庭间疲于奔命。

上述来自台湾的有关课后照顾的目标功能,对我们理解四点钟学校的价值有很好的启发。放学儿童托管教育是世界各地区普遍需要解决的问题,儿童托管教育项目自然就有类似的目标与功能。然而,具体的学童托管教育制度设计则因各自所处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背景的不同而呈现不同的特色。如:美国的“21世纪社区学习中心”,是针对孩童课后照顾的最大的投资方案,其多元化课程以及政府、公民之间成功的合作关系都是各国仿效的目标;日本在社区普遍设立“公民馆”作为社区教育(包括学童课外活动〕的场所,同时,地方政府将课后照顾工作以补助金的方式委托给民间企业,民间企业提供设备或资源给学校,由学校作为学生课后照顾服务的实施主体,并强调“家庭”在儿童教养上的责任;英国认为家庭是支撑英国社会和经济繁荣的基础,因此强调“以家庭为主”的儿童社会福利政策,针对家庭需求有多项补助及津贴;德国实施课后教育的机构是与学校关系密切的“日托园”,其课后照顾政策在于补充家庭不足,代替家庭执行社会教育功能;北欧的课后照顾政策主张国家照顾及普及式的福利,有完善的儿童照顾服务网,并且将“享受福利”和“工作/纳税”关联(只有家长参加工作/纳税的儿童才有资格享受课后照顾福利〕;我国台湾倾向于将照顾孩童视为家庭私事,因此当地政府推出的“携手计划—课后扶助”定位于为弱势家庭服务的残补式福利,而不是制度式福利。

我国其他地方的儿童课后照顾,在农村由传统的家庭与邻里担负,国家支持政策相对欠缺。在城市,国家事业单位性质的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专门活动场所及图书馆、博物馆等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场所,是普惠式的儿童社会福利设施。此外,城市中还有社会团体及个人举办的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和以才艺培训为主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政府与民间儿童托育机构尚未建立规范的合作关系,民办机构的生存发展基本处于市场自由选择阶段。

江东区四点钟学校,其目标功能也是学童课后照顾。四点钟学校由区文明委组织领导、协调,街道规划、指导,学校配合,社区负责组织实施。与其他国家与地区的课后照顾形式相比,有明显的与当代中国社会政治体制相一致的特色。

与现阶段我国城市同类课后照顾机构相比,四点钟学校的功能定位可表述为:作为面向课后未成年人的社区服务项目,以其空间的便利及数量的优势,可以成为青少年宫等正式课外活动场所的重要补充;以依托社区组织或学校资源的特点,保证其公益性,体现教育公平;吸纳社区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弥补家庭的看护教育能力欠缺;承担社会教育责任,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平台。

三、四点钟学校的价值

对应于四点钟学校独特的性质及功能定位,我们试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探讨其存在的价值。

(一)弥补家庭功能缺失,位家长解困分忧

在我国,《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1年11月19日〕规定:小学1~2年级,每周总课时为26节;3~6年级,每周总课时为30节;小学生1周5天上学时间,平均每天最多上6节课。照此计算,如果小学生每天上午上4节课,下午上2节课,那么到下午4点钟左右学校放学时,家长们通常还有一两个小时才能下班,很多家长很难在此时接走孩子。“四点钟难题”由此产生。家长不能及时接走的儿童,放学后的去向无人知晓,行为无人看管、无人监督,导致种种安全隐患的产生。他们或独自留在家里,或东游西荡,或干脆溜进网吧打游戏,导致学习成绩的下滑;有的还染上了有悖于文明礼貌的言行举止,更有甚者,成为威胁、暴力、绑架等犯罪行为的受害者,甚至自身沦为罪犯。

中小学校放学时间早于家长下班时间,历来如此。家长的“四点钟难题”之所以越来越突出,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家庭结构的变迁有直接关系。研究表明: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中国家庭规模一直呈减少趋势;核心家庭、单亲家庭比例提高幅度显著。(3)这种情况使得放学儿童受父母以外的家庭成员照顾的机会减少。另外,工作节奏的加快,又使得在职父母告假提前下班接陪孩子的困难加大。特别在城市,邻里关系的陌生化及城市交通环境、社会环境的复杂化,使得家长一方面无暇接护与另一方面又非得接护的矛盾加剧。“四点钟难题”成为越来越多的为人父母者心中不解的无奈。社区四点钟学校的创办,及时弥补了家庭照看未成年子女功能的不足,让无力接送放学儿童的家长从担忧和困境中到解脱出来。

(二)为放学儿童提供有益身心成长的场所,促进孩童健康发展

儿童的成长环境由学校、社会、家庭三部分构成。现实情况是,这三部分教育时空严重失衡,学校作为正式的教育机构,挤占了越来越多的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时间,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成为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久治不愈的顽疾。

学校过度占用儿童成长的时间,既有主动的一面,又有被动而不得已的一面。主动的一面,众所周知,即学校为了追求升学率,不顾学生身心健康增加课时学时,迫使学生“早出晚归”;被动的一面,其实也很普遍,即不少家长自愿放弃与孩子交流的时间,无视儿童对亲子沟通交流、亲情呵护的期待,以学业成绩为唯一追求目标,希望或主动要求学校给学童延时、补课。离开学校和老师,家长、孩子都或多或少有不能适应的感觉,“不上学,去哪里?”“放学了,去哪里?”既是不少家长的难题,也是不少儿童的难题。邻里交往、同伴游戏是儿童成长不可缺少的形式。城市社区“陌生人社会”的形成,使原本自然的邻里交往、同伴游戏越来越困难。学生放学离开学校后,不管是回家还是在社区都不易找到合适的、可开心度过放学时光的玩伴。

这种情况下,社区有一个放学儿童活动场所,既是家长的期待,更是学童的期待。四点钟学校,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以传授知识技能为目标的教育机构,因此,不同于学校或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它可以完全摆脱学业压力,可以完全根据儿童的心理、生理特点,设置生动活泼的活动内容,让经过一天辛苦学习的儿童能在轻松愉快的环境中调节身心、开发潜能、训练才艺、完善人格。

(三)拓展社区服务内容,增进社区人同感,实现社区功能复归

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有两个方面的工作任务:一是协助政府开展各种工作,二是直接为居民服务。显然,后者是居委会的本职工作。但现实情况是居委会在协助政府这一方面花的时间和精力比较多,而直接为居民服务这一块相对比较不健全。多年来,由于政府主导城市社区建设、城市社会事务繁杂化、基层社区规模扩大、政府工作重心下移等原因,社区居委会“行政化”色彩渐浓,各地普遍存在居委会为应付各类检查、总结评比、上报统计资料等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其自治性逐渐湮灭在行政性工作之中,贴近社区生活、为居民服务的宗旨无力落实等情况。

宁波市委、市政府一直重视城市社区建设,宁波社区居委会在协助政府工作和居民自治两方面都取得了许多宝贵经验,不少做法甚至在全国产生了广泛影响。但仍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我们在调研走访中了解到,现在的社区工作人员接触居民和了解居民的时间少、精力不足、方法单一;社区开展的活动,往往流于形式,很多活动是为完成“上面”的任务、为了造声势、为了对外宣传引起注意,或者仅仅为了撰写总结报告。有社区居委会干部反映,有些工作人员在社区工作了好几年,认识的居民很少,同样,也没多少居民认识他们。平时的接触,最多就是居民遇到问题后去居委会办公室寻求解决办法而已。社区工作实际上繁琐而零碎,“每一小处皆重点”,而与居民如此生疏,就导致许多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发生纠纷时也往往得不到多少支持。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除了上面所说的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现在城市居民的生活比较独立,不太愿意受他人打扰,因此居委会干部即使有时间、有精力,接触和熟悉居民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居委会干部因不了解居民、不熟悉居民而无法开展工作;居民则因居委会做得不好而认为居委会可有可无,或者产生不满,不愿配合居委会工作;平时不熟悉居民、工作做得不扎实,总结报告就写不出来,只好由空话、套话来凑,并搞一些印证这些套话的形式主义活动;不熟悉居民,不仅无法真正开展自治活动,也不利于如实向政府反映情况,因此当政府需要社区统计材料时,小事就变成大事,简单事务就变成有心理压力的复杂事务。这样一个影响居委会工作实效的恶性循环,如何摆脱?四点钟学校或许是一个不错的答案。

四点钟学校是社区居委会面向社区内学童及其家长的实实在在的社区服务项目,社区居民通过四点钟学校认识了社区干部,体会到了社区给自己带来的便利,增强了社区认同感;同样,四点钟学校也为社区干部提供了与社区居民直接交往、增进了解的机会。孩子教育,是城市社区居民之间、居民与居委会干部之间最自然、最普遍、最便利的沟通话题。四点钟学校,蕴藏着、生发着无数与此相关的话题,因而也蕴藏着、生发着无数有利于增进社区认同感的契机。可以说,社区居民陌生感的消除、社区功能的复归,四点钟学校是最理想的动力源。

有居委会干部说:“有了‘四点钟学校’,我们通过熟悉小孩来熟悉家长,因为相互认识,开展工作时就顺利多了。”有居委会干部去居民家里做调查,本来那家的老人不愿配合她的工作,但家里的小孩原来也在“四点钟学校”待过,看到这位工作人员的时候,很热情地跟她打招呼,并跟家里人说这是“四点钟学校”的老师,老人马上改变了态度,很积极地配合这位工作人员的工作。“四点钟学校”具有发散性的影响力,它可以让社区里的儿童与居委会建立良好的关系,通过孩子可以熟悉家长,了解居民家庭的情况。虽然参与“四点钟学校”工作对居委会干部来说增加了任务,压力也不小,但能因此而增进与居民的交流,增加了解居民生活的机会,他们觉得特别充实。一位社区工作人员笑着告诉我们,办起“四点钟学校”后,许多孩子在路上碰见她不再因陌生而闪躲,而是亲热地与她打招呼,“听到孩子们那么热情地跟我打招呼,我觉得这工作再累也值了!”

四点钟学校实现社区本质的价值,还体现在它是社区志愿服务的舞台。

四点钟学校服务志愿者,包括青年学生、“五老人员”(老教师、老干部、老专家、老模范、老军人〕及其他关心未成年成长的热心人。他们有的被正式聘为四点钟学校专职看护教师,有的在社区居委会安排下不定期地给学生讲课或进行互助活动。

志愿互助,是社区本质精神之所在。通过四点钟学校这个服务平台,不同年龄段的社区成员不仅可获得沟通交流的机会,还能得到其他互惠互利的服务。社区老年人,可以通过四点钟学校发挥余力、贡献社会,对社区未成年人或实施看护照料,或讲解人生经历、传授生活经验,帮助他们成长;同时,老年人也在与未成年人的交往中得到生活的乐趣;四点钟学校的学生活动内容,也包括走访、慰问社区老年人,甚至直接帮助老年人做些力所能及的事。青年志愿者,像大哥哥、大姐姐那样,与四点钟学校的学生进行交流学习,开展互动游戏,促进学生人格完善、能力提高;同时,青年志愿者也通过社区服务,接触社会,实现价值。

传统社会的孩童照顾,是家长遇到困难时,往往会让熟悉的邻居帮忙。但学龄儿童一般不必特意安排而让其在社区中独自活动,或爬树玩鸟接触自然,或观看成人劳动,或听老人讲故事,通常也有安全便利的去处。现代城市生活,车水马龙,热闹而陌生,因陌生而有各种不可预知的安全隐患;未成年人在学校和家庭之外的社区,独自休闲活动已失去原有的自然状态,其安全便利的活动场所有待公共机构人为再造。四点钟学校,就是这个社会再造工程中的一项成功探索。

(四)便利性突出,是青少年宫等专门活动场所的必要补充

为放学儿童提供安全、便利、有益的去处,是党和政府一直都十分重视的社会事业。以青少年宫为代表的活动场所的建设,是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形式。从1949年我国第一家青少年宫在大连成立以来,迄今为止,全国已有各级各类青少年宫近6000家,直接从业人员达10余万人,形成了遍布全国城市的青少年校外教育和活动网络。

然而,尽管青少年宫绝对数量不少,但相对于数以亿计的中小学生,及其不断增长的需求来说,相对数量实在太少了。数量不足导致空间分布区域过大自然让青少年及家长感到十分不便。

目前大多数城市的青少年宫都只在区县一级设置,如宁波江东区近40平方千米的地域范围内就只有一家区青少年宫,而有的城市甚至全市仅一所青少年宫或青少年活动中心。于是,孩子要前往青少年宫参加活动或接受培训,周一至周五通常放学时间根本不够,必须等到节假日才行;尤其年龄小一些的低年级学生,不得不等到家长有空才能接送其去青少年宫,家长也反映路途远,在路上就耗费太多时间。此外,也因青少年宫数量有限、场地有限,不可能同时容纳附近所有少年儿童进行教育活动,因此开课必须错开,有些课程甚至安排到晚上,这对孩子的人身安全就更不利了。

“四点钟学校”就办在社区居委会或辖区小学内,孩子不出小区、不出校就能参加作业辅导、才艺培训、品德教育等课外活动。青少年宫所具有的功能,四点钟学校除了程度上的差异外基本都有。从家长和学生角度,放学后去四点钟学校不再有时间和安全上的顾虑,比去青少年宫便利多了。

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专门活动场所建设目标:“大城市要逐步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配套的市、区、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中小城市要因地制宜重点建好市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城市要辟建少年儿童主题公园。经过3至5年的努力,要做到每个县都有一所综合性、多功能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紧随其后,又首次提出“要配套建设可向未成年人开放的基层活动场所,特别是社区活动场所”。四点钟学校作为社区活动场所的一种更加务实灵活的类型,毫无疑问,是以青少年宫为主体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网络中最基础的部分,是事业单位性质的青少年宫放学儿童照顾教育功能的必要补充。

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大中城市的中心青少年宫、少年宫等,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人才培养、服务指导的功能。要利用基础设施好、师资力量强的优势,在项目设计、活动组织、运行模式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为基层校外活动场所提供示范。”四点钟学校是新生事物,相对于同是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青少年宫,便利性是其存在的基础和条件,只有认真从青少年宫服务经验中吸取教训、取长补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才能真正确立自己的地位,得到学生及家长的普遍认同。从未来展望来说,青少年宫与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之间除了主体与补充、示范与指导的关系外,还有服务竞争关系、功能细化后的分工协作关系。

现阶段,四点钟学校与青少年宫的生源竞争现象并不突出。这主要是三方面的原因:一是有需求的学生潜在基数与服务场所的容量差距实在太大;二是社区四点钟学校在时间段上与青少年宫有错位分工,四点钟学校主要是填补周一到周五放学时间的空白,青少年宫的活动时间主要是节假日或晚上;三是在基础设施与师资力量等方面,四点钟学校暂无力与青少年宫竞争。事实上,今天不少城市的青少年宫,其原本的公益性课外活动场所的功能早已所剩无几,其生源竞争对象是各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青少年宫如何才能既保持纯粹公益性,又能在学校条件完善、社区服务拓展、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发达的新形势下吸引未成年人?发达国家的做法值得借鉴。如日本的青少年交流之家、自然之家,基本形态是场所,不去组织活动,主要是管理设施、经营设施,接待一些青少年团体;活动由青少年团体或学校自己策划和组织,是与学校紧密结合起来的。美国的儿童博物馆,外形富有吸引力,项目强调体验、游戏和互动,资金充足。青少年宫与社区四点钟学校,应该是在追求功能差异化前提下的互补共生。

(五)与其他课外服务机构比,更好地体现公益性

公益性,一般是指不以个人、团体、组织的利益为目标追求,具有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性质;公益性组织运行公开透明,经费来自政府和社会捐助,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公益事业一般指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有时特指扶贫、济困、救灾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社会福利事业。公益性活动并不一定不收费,但绝不能以营利为目的。

以校外学生为对象的服务,从内容上包含临时看护、餐饮服务、作业辅导、才艺培训、文化娱乐、社交能力锻炼、思想道德教育等,这些内容本身对公益性的要求是不同的,因此参与承担服务的机构可以是不同公益性层次的组织或个人。如:课后学生参加文化娱乐,可以去经营性场所也可去其他公益性场所;营利性家政服务公司或其他儿童托管机构,主要提供临时看护和餐饮服务,也可附带作业辅导;同属民办教育机构的经营性与非营利性的教育培训机构,都可以提供学业辅导、才艺培训、技能训练等服务,前者是工商注册的营利机构,后者是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青少年宫等政府举办的未成年人专门活动场所,应该提供综合性的公益服务。

因为对象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社会最重要的公益之所在,因此,即使是法定营利性机构,在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时也应存公益底线、具公益情怀、有公益追求。其他如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属教育法所规范,而《教育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事业单位的各类青少年宫更是理所当然应为未成年人提供纯公益性服务。然而事实上,将营利性与公益性清楚明确地区分开来,并不是很容易的事。公益性与营利性常常互相纠缠、互相渗透,只有程度与主次的区别。现就下列几种学生课后服务机构的情况作以下对比分析:

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通常以举办各类兴趣班、培训班的方式实施学校教育。随着经济的发展,竞争的日益激烈,家长们越来越看重孩子在学业上的成绩和其他各方面的能力。为了能让自己的孩子在课业上比其他人优秀,在能力、兴趣能方面上也不落人后,家长们也纷纷为自己的孩子报名参加各种兴趣班、培训班。有的孩子在暑假里比上学的时候还忙,每天参加完钢琴班、书法班等各种培训班外,还要参加作文、数学、英语等各种辅导班。

开办培训班要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因此它们大都有较正规的组织制度、有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所需的场地及设施。师资一般是从正规学校请来的教师或从社会招募来的专业人士。有的培训机构甚至已发展为全国性的连锁经营单位。据了解,社会上的培训班、兴趣班,其办学规模及收费高低,由市场需求调节,差异变动很大,但收费普遍都较高,艺术类兴趣班的学费最少也要30~50元一节课,学业补习班的学费则包月交纳,每月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对于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家庭来说,给孩子多报几个培训班也不成问题,但是收入较低的家庭一般难以承受。

2.托管班

“托管班”是为解决“四点钟难题”而由社会有心人自发组织起来的,与传统社区的隔壁邻居代为看管的方式比较相似,其发展历史仅十年左右,却已遍布许多城市的大街小巷。甚至出现“连锁店”,如宁波的“中山托管班”,就有两三家“分社”。“托管班”往往“隐身”在居民区或学校附近的街区,便利性不错,但为求利润最大化,条件普遍比较简陋。以走访的“中山托管班”为例,在宁波江东第二实验小学对面的这家分店,有2层店面,总面积却只有30~50平方米。据负责人介绍,托管班执业者一般都是或曾是教育工作者,教学经验较丰富、热心教育、喜爱孩子,确实是为解决放学儿童托管问题才开办这种机构的,“方便人,也有利于自己”。有些家长觉得自己的知识水平有限,无法辅导孩子完成作业,而这些托管班有比较专业的老师,因此也被家长所信任。许多托管班都设有厨房,部分把班办在社区居民楼内的还有卧室,孩子和父母晚归时能为他们提供食宿。在合法性问题上,宁波多数托管班都已申请到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

另据了解,宁波江东区数十家儿童托管点仍处于原生状态,没有正规的机构载体,政府也没有正式的分管部门。规模有大有小,少的学生数量基本在30~50人,多的则达几百人。服务人员配备无章可循,服务质量参差有别。这些机构提供的托管服务也不尽相同,有的因为资金充足、规模较大而活动丰富;有的仅仅负责看管孩子,既无活动也无辅导,对所托孩子放任自流,只是间或供给一些糖果点心罢了。收费数额“随行就市”、没有依据,最简单的托管服务每人每月收费至少也要100元。个别托管班注重营利而忽视了服务质量,在孩子的看管方面比较简单,更谈不上教育了。原生态的托管班,是社会需要的产物,但因不正规,发生纠纷不易分清责任。目前,宁波已原则上不允许新的托管班成立,且审批程序越来越严格。

3.青少年宫

青少年宫是政府投资建设的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这个性质是中央文件明文规定的,也是自1949年创办以来一直在制度上明确坚持的。但是,近年来,青少年宫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的公益性被越来越多的人质疑。在2006年中央两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严肃指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表现,其中就有“一些活动场所侧重于经营性创收,偏重于培养特专长学生,未能充分体现公益性原则和面向广大未成年人的服务宗旨”的内容。《光明日报》随即发表署名文章:《拒绝赢利目的经营活动把青少年宫还给未成年人》。文章说:“青少年宫等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看似小事,但在这些小事背后其实是公共机构逐利化这样的大问题,而这些问题正是妨碍建立法治国家和现代政府的关键问题。有关公共部门利用公共资源,可能获得了眼前的一点点利益,却严重损害了这些部门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公信力。”(4)

青少年宫的“出轨”,不仅是管理者认识偏差和道德出错的结果,而且有更深缘由。以国家事业单位性质的青少年宫作为学生课外活动场所的体制,形成于建国初期,那个时候社会生活相对单纯和封闭,又是计划经济,青少年宫的功能主要是课外学习、艺术和科技培训方面;当时学校条件有限,没有多少文体设施;与青少年宫竞争的社会服务组织也不发达。现在是市场经济体制,而且学校条件也相应改善,许多文体活动设施学校都有;社会上民办的培训学校也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网吧等新兴青少年活动场所也在吸引着青少年;同时,青少年生活在一个更为开放的环境当中,需求也日益多元化。新形势下,青少年宫普遍存在生存问题。不惜损害公益性,去搞经营性创收,或可说是青少年宫的求生之路吧。然而,以损害公益性为代价的求生,结果只能是名实背离,最终损害整个公共部门的公信力。

4.四点钟学校

四点钟学校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兴趣班和培训班、社会组织与个人兴办的托管班、各级各类青少年宫相比,共同点是:服务对象都是未成年人,而且是放学放假时段的未成年人。他们之间的差异是:服务时段上,培训班及青少年宫以假日为主,四点钟学校及托管班以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学校放学时段为主;服务内容上,兴趣班、培训班以才艺训练为主,托管班以看护照顾为主,四点钟学校和青少年宫都是综合性的,但青少年宫一般没有看护照顾功能。他们吸引学生的优势也各有偏重:四点钟学校与托管班是便利,青少年宫与民办培训班是优质教师和服务设施。

四点钟学校最重要的价值,是它的公益性。比较而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营利动机可能是最强的,其次是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的托管机构。青少年宫与四点钟学校一样,应该是纯公益性的。青少年宫的公益性,如前所述,缘于它是法定的国家事业单位。四点钟学校的公益性,由以下几方面决定:首先,服务场所不管是居委会中的文化活动站(室〕,还是辖区内小学教室,都是公共财产;其次,领导、协调、业务指导、规划实施的组织是公共部门;第三,实际承办者社区居委会是居民群众自治组织,即社区共同体的“公共机关”。

仔细分析,四点钟学校的公益性与青少年宫的公益性,也不尽相同。青少年宫的工作是国家公益事业,四点钟学校的工作是社区共同体公益事业。在商品房住宅小区,社区活动用房一般是社区居民共有的而不是国有的。公立学校教室肯定是国有的,如果用来做社区四点钟学校的场地,需要以合同形式进一步明确学校与社区的权利义务关系。青少年宫管理者及教师是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四点钟学校管理者及教师则是社区工作者或社区聘请的教师。总而言之,青少年宫的公益是国家、社会的公益,四点钟学校的公益是集体、社区的公益。

继续推论,青少年宫违反公益性原则实行收费性服务,即使是按成本收费,也理所当然可以被指责为“利用公共资源谋取部门私利,这是公共服务的异化,是对纳税人权利的漠视,更是公共管理手段的一种倒退”(5)。因为包括公益性事业单位在内的公共部门提供公共服务,当然是有成本的,但是纳税人其实已经通过各种纳税的方式支付了这些成本,公民并不需要再交一笔钱来购买公共服务。而四点钟学校如果向家长收取一定费用,只要是按成本收费(不包括场地使用费〕,居民就不可能有意见,更谈不上什么“对纳税人权利的漠视”、“公共服务的异化”。

实践中,四点钟学校的原则是免费或低收费,若收费,需由包括家长在内的校务委员会商定。四点钟学校的收费成本主要根据教师工资和学生点心支出计算,如果没有聘用专门的教师,而是由居委会干部和义务志愿者实施看护教育,也不向学生发放点心,就实行免费服务;如果是聘用一般退休老师做专职服务,教师工资每月500元至800元,收费额一般是每月50元至80元;如果进行类似于特长兴趣班的教育活动,聘用工资要求较高的有专长的教育工作者,收费额则根据参加培训的项目确定。各社区的四点钟学校究竟采用的是哪一种教育活动形式,则根据社区实际情况、社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及家长的需求确定。四点钟学校的公益性与生存发展的矛盾就这样被化解了。

(六)社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理想平台

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体系中,社区是一个关键节点。社区是社会的缩影,家庭是社区的“细胞”,学校为社区提供公共设施。社区对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的作用是家庭、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所不能替代的。社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作用的好坏直接影响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的效果。

家庭是人的第一个活动场所,一个人的成长过程,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是由一个“生物人”向“社会人”的转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家庭是他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他的第一任老师,担负着启蒙教育的重任。有学者对此有生动的叙述:“从时空上讲,它占据着人整个社会化过程三分之一的时间;从地位上讲,它占据着教育对象的起点;从效果上讲,它有着先入为主的优势,决定了教育对象真善美价值观的原始取向。”(6)家庭教育既然如此重要,本应承担起更大的教育责任,这就要求家长对孩子倾注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然而,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这是不现实的。现代社会家庭未成年思想道德教育功能与传统社会相比明显“退化”。从孩子进入幼儿园那天起,家长就逐渐将孩子的教育义务、教育权利、教育权威向学校及老师一方转移,有些家长甚至可以说是全权转交。中小学生与家长沟通内容单调、沟通方式单一、沟通效率低下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学校是专门的教育机构,有专业的教育工作者,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大纲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学生进行包括思想品德在内的全面教育。相对于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在专业性、规范性、权威性、全面性方面都占有优势。因此,一些家长主动或被动地将学龄儿童的教育职责全权托付给学校,不是完全没有理由的。然而,在现行教育体制下,学校教育很难避免偏重知识传授、以应试升学为目标的忽视思想道德教育的模式。学校所擅长的上课、做作业、复习、考试,对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来说也不是最适当的方式。

社会教育,广义理解是指有意识地培养人,并使人身心和谐发展的各种社会活动。(7)社会教育方式之多样、内容之丰富显而易见。社会教育有教育主体广泛、教育内容丰富、教育形式多样等特点,可随时随地填补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遗漏或功能缺陷。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角度考虑,社会教育的灵活性、多样性、丰富性,同时意味着教育内容和目标的随意性、不可控性,甚至可能造成消解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成效的后果。极端的情况是,孩子与社会接触过程中,染上不良行为习惯,成为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或沦为罪犯。

社区,是有一定地域范围的、被制度性地组织起来的生活共同体。“社区是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的落脚点,社区的环境对未成年人生活习惯的养成和道德情操的培养,乃至个人品质、思想抱负、社会责任感的形成,都有着重要影响。”(8)社区生活有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不可替代的功能。在社区层面寻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平台,既能保持社会教育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特点,填补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漏缺,又能避免随意性、不可控性,通过与学校、家长、学生的密切联系和及时沟通,保证教育成效。四点钟学校,由街道规划指导、学校配合、社区居委会组织落实,有社区“五老”及其他志愿者热心参与,为社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搭建了一个理想平台。

(七)是中国特色学童课后照顾形式的成功实践

未成年人是国家未来的建设者,照顾放学儿童是城市社会普遍面临的问题,因此,世界各文明国家都不仅重视学校义务教育,还重视学童课后照顾。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因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差异而有不同的学童课后照顾体制。美国政府的做法是,一方面投资兴建众多的儿童活动场所,如儿童博物馆,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另一方面,由政府投资与民间组织合作对未成年人提供公益性服务,如“21世纪社区学习中心”计划,是近来美国政府针对孩童课后照顾的最大的投资方案。在日本,地方政府将课后照顾工作以补助金的方式委托给民间企业,民间企业提供设备或资源给学校,由学校充当学生课后照顾服务实施主体。英国认为家庭是支撑英国社会和经济繁荣的基本,因此强调“以家庭为主”的儿童福利政策,针对家庭需求有多项补助及津贴。德国实施课后教育的机构是与学校关系密切的“日托园”,其课后照顾政策在于补充家庭不足,代替家庭执行社会教育功能。北欧的课后照顾政策主张国家照顾及普及式的福利,有完善的儿童照顾服务网,并且将“享受福利”和“工作/纳税”关联(只有家长参加工作/纳税的儿童才有资格享受课后照顾福利〕。

四点钟学校的运作机制是:“江东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领导、区文明办统筹协调、区教育局业务指导、街道负责规划落实、辖区学校积极配合、社区管理和实施。”这与中央提出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要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要求是一致的。

四点钟学校是“一体化教育”、“协同教育”理论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领域的成功实践。“一体化教育”即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对青少年学生实施教育,形成的教育系统又称“三结合”大德育系统。(9)“协同教育”理论认为,人类社会的三大教育系统,即家庭教育系统、学校教育系统和社会教育系统之间,虽然是相对独立的,但在不同教育系统中不同名称的受教育者——子女、学生、社会成员,实际上是同一类人,因此,建立协同机制可以有效整合三大系统的优势、整合教育资源,更有效地达成教育目的。(10)

四点钟学校所整合的协同力量,主要包括:(1〕学校。“四点钟学校”对学校教育资源的整合主要是场地与人力。大多数四点钟学校的场地就选在辖区小学内,学校实验楼、美术教室、课外活动室等教室,在每天学生放学的四点钟左右开放成为“四点钟学校”的教学场地。“四点钟学校”原则上不与辖区小学共享师资,但辖区小学的校长或教务长参与“四点钟学校”的校务委员会,部分小学的低年级班主任也参与到“四点钟学校”管理工作中,也有学校老师作为志愿者直接参与四点钟学校的教学活动。(2〕社区。社区各种教育资源,更是四点钟学校运作的核心资源。社区居委会负责人担任校务委员会校长,社区分管教育的居委会工作人员是四点钟学校日常活动的直接组织者和管理者,社区居民中的“五老”人员、文体骨干等在社区居委会组织下参与四点钟学校的工作。(3〕党委、政府。全区四点钟学校的工作由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领导、区文明办统筹协调、区教育局业务指导、街道负责规划落实。江东区为推进社区教育工作,创设社区教育助理制度,每个街道有一名来自区教育局的教育助理,对四点钟学校的教育活动进行具体指导、协调是教育助理的重要工作内容。

四点钟学校的中国特色除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外,还有一个特点,即基层社区自治组织负责实施学童课后照顾,是中国传统邻里互助意识的传承发扬,是中国式的社会福利。

按通常的分析思路,学童课后照顾的责任主体,无非是三类:一类是政府及其事业单位;一类是市场主体即企业,包括经营性民办教育教训机构;还有一类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三十多年市场化改革形成的社会惯性,使眼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甚至不少国家事业单位,普遍存在追求经营性收入的欲望。青少年宫的情况,前面已有论述,在此不必重复。学校应该是合适的学童课后照顾机构,但事实上存在种种困难。由学校来承担课后照顾任务的确有便利、合理之处。在我国,一直以来,学校也自觉或不自觉地担负着这个义务。随着应试教育和逐利风气的兴盛,中小学便有了放学后各式各样、没完没了的补课,以至于演变为违规收费、全社会疾呼为学生减负,最终使学生放学后继续留校不禁自止。只要学校升学压力不减,应试和逐利风气不退,就不能保证由学校实施课后照顾的初衷不会被再次扭曲。调研过程中,有老师坦言:“我们也有家,有孩子,放学后也想早点回去照应。”“现在教学工作紧张,一天下来,好不容易到放学时间了,真不愿再管着学生玩,除非为了升学率补课。”学校是正规学历教育单位,课后照顾除便利处外,也有不便处,更不应是其当然的职责。像台湾那样,对成绩差的学生进行帮助补课应予提倡,但非法定教学时间不该让老师无偿付出,义务教育阶段也不应另加收费。台湾的办法是由政府专项支持,而大陆则尚无从期待。如果真实行由学校承担学生课后照顾任务,彻底的途径是修改包括《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在内的义务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性质,被宪法和法律确定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社区居委会既非政府组织,也不是国家事业单位,也不是一般的民间组织,不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更不是企业。在我国,政府与社区组织的关系,不是西方社会当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关系,而是指导与协助的关系,即社区组织在自治的同时有义务协助政府工作、基层政府也有指导社区居委会工作的职责。社区组织虽然在课后服务方面不如民间组织那么专业,社区干部一般也不具有教育管理与实施的专业知识技能,但凭借其独特地位,便于整合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以及其他教育服务资源,弥补自身的不足。因此,社区组织是此时、此地、此事下最合适的公益性学童照顾服务提供者。

换个角度说,学童课后照顾现实中已有不少市场机制的服务,为什么要强调支持由社区组织来体现其公益性?这就涉及学童照顾的性质定位。有些国家和地区将此项事务看成是家庭私事,因此,就倾向于选择市场机制或者对家庭特殊情况进行援助的残补式福利机制,如英国、德国和我国的台湾。有些国家将儿童照顾视为国家公共事务,因此,其政策有全民普惠福利性质,如美国、日本及北欧诸国。在我国,学童课后照顾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相提并论,其工作归结为“未成年人课外活动场所建设”,一直得到党和国家最高机关的重视,因为这关系到“未来国家建设者、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11)的健康成长。

仅仅从国家普惠式福利角度,还不能完全说清四点钟学校这一课后照顾形式的中国特色,因为与此最相一致的体制,是国家事业单位性质的青少年宫体制。美国有儿童博物馆,日本有公民馆,它们与我们的青少年宫并无本质不同,都是国家投资兴建的普惠性学生课外活动场所。前文曾论述过,此体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正遭遇生存或“变质”的挑战,四点钟学校与青少年宫在公益性层次上是有差别的。真正的中国特色学童照顾体制就蕴藏在这个差别之中。

四点钟学校在十年前初创,既不是市场机制的产物,也不是国家意志的产物,不是政府出资兴办的,也不是民间组织的作为,而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干部们凭社区情义自创的。此情此义,源自何方?分析创办人对当初情况的陈述,我们可以概括成以下三点:首先,来自党,来自“上面”。为响应党中央“两个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的号召,对照要求,反思工作中还存在哪些缺口,哪些工作最需要去解决。其次,来自社区实情。社区干部“每天在小区里转,熟悉小区情况”,看到放学儿童在社区无所事事,联想到家长的担忧与困难。第三,最重要的,是来自社区干部与社区居民之间的邻里之情、互爱之心。社区干部们自觉自愿地为家长之忧而忧、为学生之乐而乐,并及时伸出援手。在办学遇到困难时,同样是居民群众对他们前期工作的肯定,让他们坚定信心,迎难而上。

当初居委会照顾放学儿童的困难主要是缺乏场地;今天,社区居委会举办四点钟学校,最大的困难是什么?是居委会干部与社区居民缺乏熟人情感。因社区规模扩大、人员流动频繁、快速城市化,使大量城市社区实际上是速成的“陌生人集合”。人际陌生化,不仅是四点钟学校的障碍,也是所有社区工作的障碍。难处也是机遇,四点钟学校从学童照顾入手,服务学童继而熟悉家长,为家长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开展社区工作打开便利之门。

社会结构转型不可避免地造成社会流动加快、社会分化加剧,经济体制转轨则不可阻挡地引发人际关系疏松、传统联系减弱,所有这些都从各个方面促进市场经济下陌生人世界的形成。“熟人社会”的比重渐次减少,“生人世界”的成分快速增长。于是,新的社会整合的需要、新的社会团结的要求、新的人际和谐的期待,越来越摆在人们面前,这是因为社会分化不能无限加剧,人际关系也不能恶性疏松,陌生人的世界需要新的连接和整合,否则社会将成为畸形的社会。社会建设、社区建设,正是为了在一个市场经济的陌生人世界里,构筑人际关系和谐的、互助合作的新的社会共同体,这个社会共同体,在宏观上叫做和谐社会,在微观上叫做和谐社区。微观的社区建设是宏观的和谐社会构建的切入点和抓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程。通过社区建设的不断探索和日益成熟,探索出一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社会建设、社会管理的新路子来。(12)

千百年来,中华民族有深厚的邻里互助传统,崇尚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美德,如能让这些珍贵的社区品质得以传承弘扬,实乃中国人之大福大利。江东四点钟学校正是源于此、本于此、志向于此的事业,虽细微平凡但意义非凡。

【注释】

(1)参见孙玲《社区教育与社会持续发展——第七届国际社区教育大会综述》,《教育研究》1995年第11期。

(2)曾昱萤《各国课后照顾政策及其对台湾“携手计划—课后扶助”政策之启示》,《网路社会学通讯》(台湾),2009年,总第76期。

(3)王跃生《当代中国家庭结构变动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4)谭雄伟《拒绝赢利目的经营活动把青少年宫还给未成年人》,《光明日报》2006年5月9日。

(5)谭雄伟《拒绝赢利目的经营活动把青少年宫还给未成年人》,《光明日报》2006年5月9日。

(6)易琳琳《构建道德教育的新环境——学校德育与家庭、社区教育的一体化网络》,《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7)侯怀银、张宏波《“社会教育”解读》,《教育学报》2007年第8期。

(8)《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民政部,2004年)。

(9)张亚明《“三结合”大德育机制的探索与思考》,《网络科技时代》2007年第10期。

(10)李运林《协同教育是未来教育的主流》,《电化教育研究》2007年第9期。

(1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2004)。

(12)郑杭生《破解在陌生人世界中建设和谐社区的难题——从社会学视角看社区建设的一些基本问题》,《学习与实践》2008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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