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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与全球治理体系

时间:2022-02-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GPPN的提出为研究跨国公司如何合理合法地参与全球治理提供一个分析框架。跨国公司本身也被要求改变生产行为,承担更多的公共责任。跨国公司在全球治理方面拥有几项重要的优势。这些不足之处,成为跨国公司建立全球CSR治理机制的局限。由此需要创建一个与以往不同的治理结构或方式,德托马斯称之为全球公共政策网络,这一网络在CSR领域承担更为有效的全球治理责任。这有助于跨国公司明确CSR标准,并确保竞争对手也同样参与和运用。

全球化在扩大跨国公司经济能力的同时,对跨国公司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也提出更多的要求。然而,当前的全球治理机制对于确认与加强企业社会责任规范及其行动实践,并不适当。德托马斯(Detomasi)提出,跨国公司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的方式之一是通过全球公共政策网络(Global Public Policy Networks,GPPN)机制。[41] 该网络的建立是依赖于跨国公司、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等不同个体在劳工权利和环境标准以及工作条件等领域制定出符合期望的相关标准。GPPN的提出为研究跨国公司如何合理合法地参与全球治理提供一个分析框架。

德托马斯的理论逻辑是:全球化在推动跨国公司经济能力发展的同时,也促使跨国公司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在生产过程中追逐高效率和低成本,从而造成巨大的社会成本。许多国际组织,例如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因此受到批评,舆论人士谴责这些国际经济组织没有在全球化过程中承担起对危害的管理责任。跨国公司本身也被要求改变生产行为,承担更多的公共责任。现在,跨国公司日益接受利益相关者理论,开始越来越多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但不同企业参与社会责任的程度各有不同。在当前的全球治理体系下,为了更好地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实施管理,需要一个有效的治理机制,让多个主体都可以在其中发挥自己的作用。德托马斯对全球治理中企业社会责任各参与主体进行了优劣势分析(参见表10-1)。

表10-1 全球治理与CSR参与主体

注1: FDI,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即外商直接投资

跨国公司在全球治理方面拥有几项重要的优势。在能力方面,跨国公司对于创建治理体系富有经验,可以花费更少成本,并对管理者决策提供相关激励;在知识方面,跨国公司具有政府或其他机构所缺乏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具体来说,产品公司在全球治理方面的优势包括:覆盖全球的产品网络,拥有成千上万的员工队伍,整合原本松散的上下游企业并使之结构化。保险、法律、会计、咨询等服务型公司的优势则在于:专业的治理知识、良好的内部治理行为、不容忽视的政治分量等。某些跨国公司或者国际行业协会,因为具备专业标准和评价机构,在全球治理机制中扮演着近乎专家的权威角色。与此同时,跨国公司的治理活动可以提升行业标准,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行业标杆的作用。然而,对于一个有效的全球治理体系来说,跨国公司在拥有以上优势的同时,也缺少某些重要的特质,例如合法性、利润与成本的矛盾、不擅长公共治理等。这些不足之处,成为跨国公司建立全球CSR治理机制的局限。

全球CSR治理机制需要囊括不同的参与主体,如公共国际机构、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政府,以此发挥主体间不同优势的整合效用。这些不同类别的主体对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都有明确的期望并付诸努力,并且有着各自的优势与不足。由此需要创建一个与以往不同的治理结构或方式,德托马斯称之为全球公共政策网络,这一网络在CSR领域承担更为有效的全球治理责任。全球公共政策网络最大的特点是具有包容性,在该网络中有不同的利益团体,包括政府与非政府,要结合它们各自特有的优势为共同的行为建立起符合期望的程序、规范与条件。

不同类别的主体参与GPPN都有各自明确的利益诉求。对于跨国公司来说,GPPN提供了对话与了解CSR期望的平台机制。这有助于跨国公司明确CSR标准,并确保竞争对手也同样参与和运用。GPPN还可以让国家政府鼓励投资,放松对跨国公司在某些方面的管制与控制,在政府与跨国公司之间提高彼此的透明度。NGO可以在GPPN中对跨国公司施加更多、更长期的影响,甚至可以介入跨国公司的投资规划,促使跨国公司制定更高的劳工与环境标准。对于GPPN本身来说,为各种参与主体提供对话与争论的平台,提供信息收集与整合的平台,提供指导与争议解决的平台,提供政策输出的平台。GPPN在企业社会责任领域作为全球治理机制的运行,具体可见图10-1。

现实中CSR领域已经出现的GPPN,以OECD制定的《跨国公司行为准则》为主要代表。《准则》于1976年首次公布,先后经过五次修订,最新的版本于2000年6月公布。该准则强调可持续发展应包括经济、社会与环境各要素在内。国际公共机构代表以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GRI)为例。GRI的报告框架旨在提供一个普遍为人们所接受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框架,作为汇报一个机构的经济、环境及社会绩效之用。所有机构,不论规模、行业与地点,皆可使用。GRI制定的指南是编写可持续发展报告的自主框架指南,框架顾及各行各业的实际需要,包括小企业以及大机构等,已逐渐成为全球标准。

图10-1 GPPN在CSR领域的全球治理形式

注1: 国际农业研究磋商组织
注2: 全球疫苗和免疫联盟
注3:世界水坝委员会

影响最广泛的GPPN是联合国于1999年发布的《全球契约》(Global Compact)。《全球契约》要求各企业在各自的影响范围内遵守、支持以及实施一套在“人权、劳工标准、环境及反贪污”四个方面的十项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来自于《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劳工组织的《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以及关于环境和发展的《里约原则》。还有更多较为专业化的GPPN,如国际农业研究磋商组织、全球疫苗和免疫联盟、世界水坝委员会等。从以上GPPN模式可以看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是不言而喻的,即政府不再是治理的垄断角色,而是代之以具有特定技能、知识、能力的其他机构(尤其是跨国公司)共同实施治理。

研究CSR领域内的GPPN有一个关键性的挑战——如果GPPN致力于在国际层面涵盖更为广泛,涉及更多国家,势必会关联更多的利益主体;考虑到利益交互方面,对于GPPN在个别领域的工作将起到的作用,也许是促进,也有可能是抑制。挑战之二是针对GPPN的包容性。GPPN之所以被认为是有效的全球治理机制,是因为包容了CSR领域不同的参与主体,使之各自发挥所长。但也因为这一点,使得大多数的治理机构需要面对外部观察者和批评者的声音,如媒体、反对团体、有关公民等。因此,集中治理模式有可能将外部评价这一要素排除在外,尽管这对于治理过程来说有可能是必要的。可以推测,事实上, GPPN并没有囊括所有的利益主体或全部的参与成员在内。第三个挑战来自于不同参与主体之间的相互平衡。例如对于防止艾滋病,制药公司、非政府组织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争议,如何达到治理的平衡就需要大量讨价还价的过程。而且这种平衡是否有效,也只能有待将来进一步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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