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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信息资源的适度政府管制

时间:2022-02-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数字信息资源市场中,政府应采取适当的管制规模、适宜的统筹协调、适度的政策把握和适时的政策调整来进行适度管制。其次是经济手段,即数字信息资源政府管制部门通过经济利益的调节影响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使整个数字信息资源市场经济达到供求均衡,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迄今为止只存在两种维护经济运行秩序的手段:一种是市场机制,即通过市场供求两种力量相互作用自动地调节市场主体的行为,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另一种是政府管制,即政府通过有意识的制度安排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并进而实现资源配置的合理化。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管制都无法单独地实现市场帕累托最优状态,以市场机制为主、政府管制弥补相结合方式是市场运作的最佳模式。政府的介入并非是完全实行政府管制,而是配合市场机制,以市场机制为主,在市场中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时,政府管制解决市场失灵带来的诸多问题,保障市场机制有效、合理运行。在数字信息资源市场中,政府应采取适当的管制规模、适宜的统筹协调、适度的政策把握和适时的政策调整来进行适度管制。

1.确定数字信息资源市场的实际状态

在数字信息资源市场与政府之间存在着“市场不发育——市场替代”“市场残缺——市场补充”和“市场失灵——市场矫正”这3种特定关系,根据市场的实际状态,数字信息资源政府管制部门应准确而及时地调整对市场的管制。对“市场实际状态的确定”是决定政府如何管制的指针。总的来说,对数字信息资源市场实际状态的检验需要有3个步骤:第一,必须确定数字信息资源市场所处的状态,即市场是否发育不完全、是否残缺及是否失灵;第二,确定政府管制能否减少不合理的资源配置,或面对相似的技术、制度和信息约束时能否发育市场、补齐市场或矫正市场失灵的根源,配合市场机制的运行;第三,必须证明政府管制部门替代、补充或矫正政策的潜在效益高于随之付出的行政成本,即政府管制的收益大于成本才有管制的必要。

2.明确管制的实现路径

数字信息资源的政府管制从最初的制定到最终的实现,都要有适宜的实现程序以及实现手段与其相配合。首先是法律手段,即政府管制部门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实施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包括立法、合同、委托、许可、监督、强制措施、处罚、强制执行、奖励以及裁决等,以保障市场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降低经济运行的制度成本。其次是经济手段,即数字信息资源政府管制部门通过经济利益的调节影响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使整个数字信息资源市场经济达到供求均衡,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最后是行政手段,即政府管制部门采用行政命令、行政指示、行政规定以及下达指令性任务。按照行政系统、行政层次、行政区划分来管理数字信息资源市场,行政手段的使用具有灵活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使用起来可以克服包含时间在内的各种阻力,因此它非常适用于解决非常紧迫的问题。如对于短缺的数字信息资源商品,恰当的行政手段可以起到弥补市场机制缺陷、增强数字信息资源供给秩序的功能。但这不意味着可以肆意的使用行政手段,而是要在有利于数字信息资源市场经济效益提高条件下,才可合理使用的。

3.检验政府管制效果

无效的政府管制不仅浪费政府财力而且阻碍数字信息资源市场的发展。因此政府管制的是否在成本低于效益的前提下发挥了效用显得尤为重要。在检验政府管制的效果时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在数字信息资源市场交易中检验政府管制的福利效果,政府管制约束下的消费者和企业的决策将决定资源配置的结果;在政府管制过程的各个阶段不完全信息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数字信息资源政府管制部门在确定管制的时候,必须以关于消费者特征和企业技术的不完全信息为基础,与此同时,市场参与者本身也是在诸如产品特征、技术、价格或卫生与安全风险等不完全信息下活动的,所以政府管制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管制是减轻还是加重市场信息的不完全。

总之,数字信息资源的适度政府管制是以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分不开的,解决市场机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但一定要注意“度”的把握,防止过犹不及的发生,配合市场机制作用,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最高的产业效率,繁荣数字信息资源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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