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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调研报告

时间:2022-0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了解我省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开展情况,我们组织开展了相关的调查研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等不纳入河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范围。

王新民 周红薇 李大伟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是食品安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强化各环节监管的重要基础、也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的技术保障。为进一步了解我省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开展情况,我们组织开展了相关的调查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近几年来,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总体部署和项目安排,先后开展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GB19301-2010)、《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灭菌乳》(GB25190-2010)、《调制乳》(GB25191-2010)、《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10)、《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10769-201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25594-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1)、《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共1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经过大量现场调查、问卷调查、专家访谈、指标验证工作,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等种种困难,均如期顺利完成各项跟踪评价工作,并及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交了较高质量、较高水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报告,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二、全面启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

(一)成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

为做好河北省地方标准审评工作,省卫生厅于2011年8月16日成立了第一届河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下简称“标准审评委员会”)。2014年,省卫生计生委成立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之后,对标准审评委员会的专家进行了培训考核与调整。委员会职责是∶审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提出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建议,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承担食品安全标准其他工作。

(二)完善地方标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河北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省卫生计生委制定发布了《河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规定》,对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修改和复审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河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规定》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我省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河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内容包括∶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等不纳入河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范围。

(三)组织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自2011年,省卫生计生委(原卫生厅)每年在全省范围内公开征集河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如在2014年,省卫生计生委确定了3个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分别是“河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中诺如病毒检测”(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河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时荧光定量PCR法同步检测婴儿配方食品中的肠杆菌科、阪崎肠杆菌和沙门氏菌”(石家庄博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及“河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用茶”(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承担)。

三、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为保障备案的企业标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做到合理合法、科学规范,省卫生计生委主要采取以下举措∶一是做好备案咨询和服务工作。在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网页设置了企业标准备案专栏,明确了有关企业备案的政策规定,公布了备案咨询电话,备案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备案示范文本,审评专家名单,定期发布企业标准备案名录等;在省卫生计生委行政服务大厅设置了2个备案工作台,专门负责企业标准备案受理和咨询服务工作。二是做好企业标准审评专家的培训工作。按照《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省卫生计生委对入选企业标准审评专家库的专家进行了多次培训,统一思想认识,统一审评标准、统一工作要求,发挥好审评专家在企业标准备案受理前的技术把关作用。三是加强企业标准备案登记和档案管理。在备案工作之初,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就建立了企业标准备案登记及档案管理制度,开发了企业标准备案系统软件,方便企业标准备案登记、查询和统计。四是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专家研究讨论企业标准备案中的疑难问题,如瓶(桶)饮用天然泉水、肉粉肠、配制(调配)蜂蜜膏等产品企业标准中存在的原料、指标规定不统一,易导致假冒低劣产品出现等问题,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研究讨论,制定了相应的备案审核原则和要求,从企业标准备案层面上有效控制产品的安全质量。

四、问题与建议

目前,食品安全标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反映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方面∶一是备案性质不明确。企业标准备案时至今日,到底是告知性备案,还是审查性备案,尚无明确法律解释。二是企业标准备案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备案人员和备案机构在备案过程中到底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企业标准出现问题到底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都不十分明确。三是申请企业标准备案未必是企业的自主行为。很多企业申请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主要目的是来自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需要,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卫生标准不被认可,被要求制定企业标准。四是食品生产企业对标准的认知水平和标准编制能力普遍较低。对是否需要制定企业标准、如何制定很茫然、很无奈,只得听从监管部门单方面的要求,或者盲目照抄别的企业标准。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一是对“企业标准备案”作出法律解释。二是从法律层面上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过程中的职能、权限和法律责任。三是建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和备案指南,统一备案工作运行程序和具体要求,避免备案工作中的个人主观性和随意性。

(作者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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