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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与彝族土官

时间:2022-0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土司制度是元明以来中央封建王朝对我国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各民族首领世袭官职,以统治当地各族人民的一种政治制度。明代承袭元代土司制度,并不断加以完善。1732年,乌蒙土城、永善米贴、大关苦寨、彝良奎香、镇雄芒部等地彝族不服流官的暴力统治,奋起抗暴。彝族、苗族人口急剧减少,大批移民迁至乌蒙,乌蒙改称“昭通”。至此,云南全境除边远山区还保留有少数土司外,靠近坝区的彝族土司已完全改任流官统治。

六、元明清时期的彝族:土司制度与彝族土官

土司制度是元明以来中央封建王朝对我国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各民族首领世袭官职,以统治当地各族人民的一种政治制度。土司制度源于汉晋时期,形成于元代,完善于明代,衰败于清代。

元王朝统一中国后迅速建立了云南行省,同时以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千户、百户等官职封赠各民族首领,并在各族聚居的府、州、县设立土官,形成较为完备的土司制度。元朝先后在滇东北设立了乌撒、乌蒙宣慰司,在四川凉山地区设置罗罗斯宣慰使和马湖路,以加强对彝族地区的统治。

明代承袭元代土司制度,并不断加以完善。针对彝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历史现状,明王朝在彝族地区分别建立了专设流官、土流兼设、专任土官3种类型的土司制度。在滇池、洱海为中心的昆明大理地区,以及澄江、临安等地多设流官统治;在楚雄府及所辖州、县大都兼设土官和流官,流官掌印,握有实权;在领主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寻甸府、武定府、蒙化府、曲靖府及所属州、县等地区专设土官。明代这种错综复杂的政治设置,是当时彝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重要反映。

明末清初云南各地彝区开始了声势浩大的“改土归流”。1420年,曲靖府亦佐县首先“改土归流”。其后,临安府、曲靖府、寻甸府、澄江府、武定府及其所属州、县等相继进行“改土归流”。1728年,滇东北乌蒙地区改土归流完毕,乌蒙从四川划归云南管辖。1732年,乌蒙土城、永善米贴、大关苦寨、彝良奎香、镇雄芒部等地彝族不服流官的暴力统治,奋起抗暴。彝族、苗族人口急剧减少,大批移民迁至乌蒙,乌蒙改称“昭通”。

至此,云南全境除边远山区还保留有少数土司外,靠近坝区的彝族土司已完全改任流官统治。虽如此,这场明清时期推行的“改土归流”并不彻底,直到清末民国年间,边远山区的彝族地区仍残存着一些土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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