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职位聘任概述

职位聘任概述

时间:2022-0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书的职位概念主要针对的是公务员机关而言,职位聘任可以认为是机关对于公务员的聘任。用人单位与聘任制公务员双方依据聘任合同享受其权利与履行其义务。

职位聘任是一个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的词汇,尤其是十八大以来,其受到的关注与日俱增,因为这涉及我国公务员队伍建设这一重大问题。关于公务员的来源,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有选任制、委任制,还有就是聘任制。要正确把握职位聘任首先需要了解职位聘任的含义和特点,实施职位聘任的意义,以及公务员实施职位聘任的范围和条件。

一、职位聘任的含义与特点

职位聘任作为我国公务员的三种基本任职方式之一,也是我国公务员任免制度的重要改革和创新,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与特点。

(一)职位聘任的含义

职位聘任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包含了职位和聘任两个方面的内容。单独来讲,职位指的是某一组织机构中承担一定任务、具有一定职责的工作岗位。本书的职位概念主要针对的是公务员机关而言,职位聘任可以认为是机关对于公务员的聘任。聘任是一种任职方式,通过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来实施。综上所述,本书的职位聘任是指机关与所聘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任合同来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任职方式。同时,聘任制与选任制、委任制一样,都是公务员的一种任职方式。

(二)职位聘任的特点

聘任制作为一种独特的任职方式,具有不同于选任制和委任制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行合同管理。在人事管理制度中引入市场机制,在用人单位与所聘人员的聘任关系确定以后,用人单位主要依据公务员法以及与聘任人员签订的聘任合同对其实施管理。用人单位与聘任制公务员双方依据聘任合同享受其权利与履行其义务。

2.双方平等协商。在聘任关系确定过程中,机关与应聘人员的地位是平等的。在签订聘任合同以后,虽然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的关系已经变成隶属关系,但双方仍然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因此,聘任制公务员的自主权得到了一定的保障,所以说这是一种更加民主平等的任用方式。

3.具有明确任期。这是聘任制公务员最突出的特点,与其他常任制公务员相比,聘任制公务员有聘任期限,公务员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聘任期限一般为一至五年,聘任期满,任用关系自然解除。需要的时候可以再进行续聘。

延伸阅读

聘任制与选任制、委任制的比较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务员队伍的来源十分广泛,任用公务员的方式有聘任制、选任制与委任制三种。这三种任用方式有其相同之处:任用时都需要遵循法定程序,赋予被任用的公务员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所任用的公务员担任公职,占用行政编制,经费列入国家财政预算,依法行使公共权力,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但是他们也有很大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权力来源:选任制公务员的权力直接来源于选举人;聘任制和委任制公务员的权力来源于用人机关的领导授权。

2.产生方式:选任制公务员是经过选民或选民代表选举产生;委任制公务员是由任免机关任命产生;聘任制公务员是通过招聘产生,且担任一些非常设性的职务。

3.任职时间: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委任制公务员自任职决定或命令通过之日起任职;聘任制公务员自聘任合同签订之日起任职。

4.任职期限:选任制公务员的任职期限一般为选举的间隔时间,通常为五年;委任制公务员一般一经录用如无法定事由不经法定程序,不得辞退,可以终身任职直至退休,也就是俗称的“铁饭碗”;聘任制公务员的任职期限为聘任合同约定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五年,这个在某种意义上是要打破公务员队伍的“铁饭碗”。

5.任职形式: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出来后,发布任职公告;委任制公务员由任免机关印发任职决定或任职通知任命;聘任制公务员通过签订聘任合同任命职务。

6.管理依据:选任制和委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依据为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依据除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外,还包括聘任合同。

二、公务员实行职位聘任的意义

作为公务员职务任免方式的重要改革与创新,公务员实行职位聘任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可以满足公务员机关多样化的用人需求

随着国际国内环境的发展变化,我国公共管理事务日益复杂,专业性不断增强,一些职位需要拥有特殊技能、经验或资历的人员;而此类人才,机关短时间难以培养出来,有的也不可能通过公务员机关自身培养,只能采取措施从公务员机关以外引进。但由于现有公务员制度的职位分类和薪酬体系所存在的缺陷,缺乏灵活的激励机制,使得机关一方面难以吸引他们,另一方面即使引进来,也难以留住。而实施聘任制就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由于相对的机制灵活度,使得社会上的人才可以为公务员机关所用,满足公务员机关多样化的用人需求,尤其是可以满足机关对于特殊专业技术人才的需要。

(二)可以降低公务员机关的用人成本,提高机关工作效率

对于一些社会通用性较强的事务性、辅助性工作,公务员机关可以采取灵活、便捷的方式随时从社会上直接招聘适当人员来做,没必要经过严格的考试录取和长期培养,从而降低公务员机关的用人成本。同时,公务员聘用关系终止后聘任制公务员即与机关脱离关系,机关免去了进一个人就要终身负责的后顾之忧。另外,公务员聘任制的职位根据职位的性质、责任、难易程度进行分类,因事设岗、因岗用人,岗位职责清楚、任职条件明确,有利于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从而有利于提高机关工作效率。

(三)可以健全用人机制,增强公务员队伍的活力

当前我国公务员队伍的任用方式单一,机制不够灵活,机关中同时存在“大材小用”“小材大用”现象。聘任制作为公务员任用制度的补充,可以打破单一的用人方式,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吸引多样化人才,改善公务员用人结构,保持公务员与全社会各类人才的合理交流,有利于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促进新陈代谢,实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活力。

(四)有利于完善公务员的权利救济体系

传统的公务员制度中公务员与机关发生了纠纷,不服机关的处理决定时,只能申请复核、申诉、向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控告,但是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有限的行政救济,很难做到对所诉内部行政行为进行公正而彻底的救济。公务员聘任制将司法救济纳入了公务员的救济体系,聘任制公务员对人事仲裁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行政救济内在局限性的有效补充,完善了公务员救济体系,而且为非聘任制公务员提供司法救济打下了基础,从而有利于完善整个公务员权利救济体系。

三、公务员实行聘任制的范围

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可见,职位聘任有一定的适用范围,也有一定的不适用范围。

(一)适用聘任制的范围

1.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这些职位包括领导职位,也包括非领导职位。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这些职位有两个特点,一是对专业技术知识的要求很高,二是机关急需紧缺的人才。主要集中在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这部分专业技术工作社会通用性、专业性都比较强。从事这些技术工作的人员,在人才市场上比较紧缺,机关需要并且必须增强吸引这些人才的竞争力。

2.辅助性职位。这部分事务性强的辅助性职位,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从属地位,如普通文秘、书记员、资料管理、文件分发、数据录入等方面的职位。

(二)不适用聘任制的范围

有些职位不适合实行聘任制。公务员法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不实行聘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在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上工作,需要较高的政治素质,需要较长时间的培养和考察,通过聘任难以找到合适人选。

四、公务员实行聘任制的条件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此外,公务员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也就是说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这里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专门为机关实行聘任制核批专门的编制,财政主管部门核拨相应的工资经费,机关可以在核定的专门的聘任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实行聘任制。另一种情形是,编制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没有核批专门的聘任编制和工资经费,机关只能在原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确定部门编制和工资经费,实行聘任制。无论是哪种情形,机关单位都不能超出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聘用人员。

综上所述,采用聘任制方式任用公务员具有六项条件:一是工作需要;二是职位限定为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三是所聘职位不涉及国家秘密;四是在编制限额内;五是在工资经费限额内;六是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