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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粮食法律

时间:2022-0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耕地不足,日本是世界上的粮食进口大国,粮食自给率仅26%,处于世界第113位。日本的粮食管理主要依靠法律的手段。早在1942年,日本就制定与颁布了《粮食管理法》,现已执行了57年。日本《粮食管理法》是一部基本法,另外还有一些与此相配套的便于基本法执行的具体法规。日本的粮情与我国有类似之处,都有人口多、土地少的特点。因此,认真研究日本的粮食法规,对我国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由于耕地不足,日本是世界上的粮食进口大国,粮食自给率仅26%,处于世界第113位。也许是这个原因,日本的粮食管理相当严格,除了对粮食生产进行高额补贴以提高粮食自给率外,他们对粮食的生产、经营和市场都有一整套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和管理。1992年,在美国等国家的压力下,日本内阁决议开放部分大米市场,结果当年就出现市场混乱、米价暴涨的局面,甚至出现“偷米贼”四处出没的笑话。不仅影响了市场也影响到了政局,30个产米县的议会通过了反对开放大米市场的决议,农民集会抗议,最后日本内阁只好收回成命。堂堂一个经济大国,对付粮食市场波动也如此力不成心,何况作为一个有12亿人口的中国呢?由此可见1992年我国的粮食“三放开”也是多么的不切实际。

日本的粮食管理主要依靠法律的手段。早在1942年,日本就制定与颁布了《粮食管理法》,现已执行了57年。在此期间,虽然作了多次修改,并于1978年作了最终修改,但《粮食管理法》第一条表述的立法目的这一条款一直未作改动,这表明立法的指导思想没有变化。第一条指出:“本法的目的在于为谋求确保国民的粮食需求及国民经济的安定而对粮食进行管理,并对粮食的供需、价格进行调整及对粮食的配给进行统制。”这里所指的“统制”,即“统一管制”之意,也就是说,日本制定《粮食管理法》的目的是对粮食的供求、价格的调节、粮食的配给进行统一管制。这一指导思想,具体贯穿于粮食流通的各个环节之中。

在粮食的收购上,按照日本粮食的产需情况,《粮食管理法》对粮食收购规定了“统购”、“无限制收购”和“根据需要收购”三种方式,其中:(一)政府对国产米谷实行统购。规定米谷生产者必须按命令规定向政府交售米谷,不允许生产者自行出售;(二)政府对国产小麦实行无限制收购。规定小麦生产者只要向政府提出出售的申请,政府不拒收,有多少收购多少;(三)政府认为必要时对米谷、麦类以外的粮食也进行收购。

在粮食的出售上,与粮食的收购相配套,《粮食管理法》对政府出售粮食也提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中:(一)对米谷实行计划配给制。日本的米谷计划配给制由上到下逐级负责,十分严格。《粮食管理法》规定:农林水产大臣每月就政府收购的米谷及其加工品制定配给计划,并将该计划通知都道府县知事;都道府县知事根据农林水产大臣的计划制定配给计划,并通知米谷商及市町村长。农林水产大臣的配给计划,通过向居民发放“购买券”的方式实施。未经农林水产大臣批准,不得向计划外的消费者和未获批准的贩卖商发放“购买券”,而获得“购买券”的消费者及贩卖商也不得将“购买券”转让或继承;(二)麦类(含麦类的加工品及其以麦为原料的制品)主要实行自由合同出售制。在一般情况下,政府可根据合同将麦类销售给消费者或贩卖商,但农林水产大臣认为凭自由合同不适当时,则用投标方法缔结竞争性的合同,向消费者和贩卖商出售麦类。由此可见,麦类的销售虽然不是计划配给制,但是在政府通过无限制收购掌握粮源、占居垄断地位的前提下凭自由合同或竞争性合同出售。这与放开市场是有严格区别的。

在粮食的进出口上,《粮食管理法》对日本粮食进出口规定十分明确,更体现了“统一管制”的指导思想。一是规定特殊情况外,进出口米谷和麦类必须经政府批准,私自进出口者以重罚;二是凡是经政府批准进口的米谷和麦类,进口商必须按政府规定的价格向政府出售,不得出售给其他人;三是政府认为特别有必要时,可禁止或限制米谷和麦米以外的粮食的进出口。

在粮食价格上,《粮食管理法》规定,政府收购和出售米谷和麦类的价格,均由政府决定,并以命令形式公布;政府收购米谷和麦类以外的粮食的价格,也由政府根据“时价”而确定。由此可见,日本政府对粮食的价格“统制”很死,可以说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一直坚持政府定价、按命令公布的做法。但政府在制定价格时,也有十分明确的作价原则,而这些原则的重心则在刺激生产、稳定社会这个根本的主旨上。如确定收购价格时,既要参酌生产费及物价等经济情况,又要确保再生产,以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再如确定出售价时,既要参酌生活费及物价等经济情况,又应使消费者生活安定,不为买不起粮食发愁。这种统筹兼顾的支持粮食生产、确保粮食适度廉价供应的粮食政策,无疑是日本经济一直高速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了保证《粮食管理法》各条款的有效实施,该法还对违者作了很严厉的处罚规定。其中处以10年以下徒刑或80万元以下罚金的分别有:粮食贩卖商不向持“购买券”的消费者出售米谷的;将“购买券”向他人转让或继承的;不执行行政令发布的粮食价格的,等等。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3万元以下的罚金的分别有:不按命令向政府交售米谷的;未经批准进出口米谷和麦类的,等等。

日本《粮食管理法》是一部基本法,另外还有一些与此相配套的便于基本法执行的具体法规。日本的粮情与我国有类似之处,都有人口多、土地少的特点。因此,认真研究日本的粮食法规,对我国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比如政府直接控制粮食收购和进出口、政府制定收购价格和出售价格、用法律的手段稳定粮食市场,都是可资借鉴的方法。

而加速我国粮食立法的进程,以保证我国粮改的顺利实施,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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