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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思想与人的素质

时间:2022-0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十五大的召开,遂使“解放思想”又成为人们议论的热门话题。解放思想应该有一个相对比较确定的对象。“一国两制”构想,是解放思想的产物。我想,如果我们的各级社会管理者、决策者真正做到了解放思想,如果我们的人民真正做到了有较高的素质,那么,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些不正常现象就会大大减少,我们的国家就一定会呈现出一个更加美好的景象。

十五大的召开,遂使“解放思想”又成为人们议论的热门话题。我们历来提倡实事求是,在关于解放思想的问题上,我以为,也应该做一番实事求是的思考,而不应使其成为随形势的起哄。

解放思想应该有一个相对比较确定的对象。我们不可能要求12亿中国人一下子都做到解放思想,也没有那个必要。观中国的实际,思想解放者,首先要针对各级决策者也即领导干部。举几个特别的例子。“一国两制”构想,是解放思想的产物。但这构想恐怕只能由少数几个决策者去提出,至多加上一些理论研究者,不可能是大多数中国人思想解放的结果。同样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思路、方案,也只限于少数决策者和经济理论研究者,不可能是全体中国人的研究成果,更不可能是那些权不大位不高、说话无足轻重的人的成果。所以,对于社会广大成员来说,他们的责任和作用,恐怕还在于如何把诸如“一国两制”构想、经济体制改革的方案等具体贯彻到实践中去,使这思想解放的理论成果切实变为实际而不变形不走样。这就是说,当一个新的思想解放的产物诞生之后,至为重要的,是更多的人必须以自身的行动去实践它,使它对社会产生积极有效的作用。实践而不违背这理论的初衷,这必然就牵涉人的素质问题,而且主要牵涉人的思想、文化、品德、作风等方面的素质。

所以,从更普遍的意义上说,当前,对于广大社会成员而言,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比解放思想有着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以法制建设为例。执法者只有不徇私枉法,才能真正做到执法。公民只有自觉遵守法律,才能保证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不徇私枉法,自觉遵守法律,本身就是对人的素质的要求。而人的素质,也是通过执法和守法来体现的。然而不容乐观的是,现实生活中,执法者徇私枉法的事比比皆是。如山东省惠民县公安局违法抓人,任意罚款,农民发誓要告倒违法者。如武汉市江岸区居民曹太婆状告徇私舞弊、枉法断案的法官徐斌,终使徐获罪被判徒刑。又如辽宁省法院系统查处193名法官愧对“天平”,因为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而被查处,等等。这些问题的发生,并不是执法者思想不解放,也不是他们不懂法,在具体办案中由于某种原因犯了错,而是他们本身就不具备应有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素质,是对法律和法制的有意践踏。而惠民县的农民和曹太婆状告违法、枉法者的行为,又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公民应有的素质——守法(明知执法者违法、枉法而以法律的武器与之斗争,应是守法的含义之一)。

推而论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都是由于人的素质不高而人为造成的。俗话说,歪嘴和尚念经,再好的经也会念走了样。如果社会中有太多歪嘴和尚,你就是再有多么解放的思想,写出怎样好的经,也是枉然。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事业,需要广大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党的十五大为我们设计了开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美好未来。把这美好的未来变为现实,需要具有高素质的中国人民的努力奋斗。我想,如果我们的各级社会管理者、决策者真正做到了解放思想,如果我们的人民真正做到了有较高的素质,那么,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些不正常现象就会大大减少,我们的国家就一定会呈现出一个更加美好的景象。

199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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