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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艺本质的几个问题

时间:2022-01-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文艺观本身历来也是个争论不休的大问题,至今国内外对这个根本性的问题还在不断进行深入探讨。其中心论点是,主张文艺的本质不是或不完全是社会生活的反映,认为用 “简单反映论”的方法是解释不清文艺本质问题的,而认为文艺主要是作家 “心灵现实”的 “表现”。下面就结合夏中义同志文章中提出的一些问题,谈谈我对马克思主义文艺观的理解,就教于夏中义同志及广大读者。

文艺的本质是什么,这是文艺理论的根本问题,实质上也就是一个文艺观的问题。人们对文艺创作和文艺评论中的很多问题产生争论,归根到底大都是由于文艺观不同而引起的。文艺观本身历来也是个争论不休的大问题,至今国内外对这个根本性的问题还在不断进行深入探讨。夏中义同志鲜明地提出 《文学是非纯认识性的精神活动》[1],对一些问题作了细致深入的探索。其中心论点是,主张文艺的本质不是或不完全是社会生活的反映,认为用 “简单反映论”的方法是解释不清文艺本质问题的,而认为文艺主要是作家 “心灵现实”的 “表现”。这样的文艺观点过去就见过, “心灵表现说”古已有之,于今则有所谓 “新的美学原则”—— “自我表现说”提倡于前,现在尽管夏中义同志把 “心灵”改为 “心灵现实”,但强调的还是 “文学表现侧重于主体”,因此,仍然是与 “表现说”一脉相承的。我认为,马克思主义的文艺观,以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方法,实事求是地说明了文艺本质的实际情况,是迄今为止最科学的文艺观。下面就结合夏中义同志文章中提出的一些问题,谈谈我对马克思主义文艺观的理解,就教于夏中义同志及广大读者。

一、“简单反映”与能动反映

文艺实践 (包括创作和评论)是人类社会实践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人类精神生产的一个重要部门,文艺现象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但是,随着生产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认识水平的提高,人类对文艺本质的认识也日趋明确全面。在这个历史发展过程中,有一个重要事实必须充分强调。自从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后,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以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原理和美学原理为基础,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总结文艺实践的规律,并汲取前人文艺理论中合理的因素,如实地把文艺的社会意识形态性质揭示出来,说明了它属于上层建筑之一,从而建立了真正科学的文艺观。这是文艺理论发展史上一个带根本性的飞跃。

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文艺观,众说纷纭,但归纳起来可分为两大类。一种把文艺现象孤立地、静止地加以研究,把文艺看做“人”的 “心灵”或 “天才”的产物,或者把文艺仅仅看做是人的意志和感情的表现,而把它与人的实践活动,与社会历史的发展割裂开来。他们忽视或有意回避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即所谓“心灵”的 “表现”,那也仍然是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心灵”本身也仍然是一定社会存在的反映。假如没有社会生活这个第一性的客观存在,则 “心灵”也无从产生,更谈不上有什么文艺了。另一种文艺观则把文艺仅仅视为一面被动地、机械地模仿事物的 “镜子”,作家成了 “旋转镜子的人”,只能照抄生活,作品成了 “纯客观”的记录,完全忽视了作家的主观能动作用。这两种互相对立的观点都不能正确地说明文艺的本质。

当然,在古代文论中有的理论家确实已接触到了文艺创作中作家思想感情与社会生活的关系问题,但却不能辩证地深入地加以阐述。马克思主义的文艺观根据反映论的原理,确切地看到了文艺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所谓意识形态,就是说它是社会存在的反映,是第二性的东西。这里,强调了文艺依存于社会生活,强调了文艺只能来源于社会生活。这个基本事实是一切文艺的出发点,是从事创作和文艺理论工作的前提。明确了文艺与生活的关系这个根本问题,那么,进行创作就应该从生活出发,而不是从什么 “自我”、“心灵”出发;从事文艺理论研究,则必须首先把文艺与社会生活联系起来,而不能把文艺问题作 “纯美学”的、纯思辨的,甚至纯心理学、纯生理学的 “研究”。当然,假如问题仅仅停留在这一步,那么确实有可能会被人们误解为文艺似乎是一种 “简单反映”吧。

但事实是,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从来没有把文艺与其他社会意识形态完全等同起来,而是明确地指出文艺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它既有一般社会意识形态的普遍性,又有作为特殊意识形态的个别性。但归根到底,它是意识形态,是社会生活的反映,这一点是最基本的事实。关于文艺的意识形态性质,毛泽东同志作了简明精确的概括,他说:“作为观念形态的文艺作品,都是一定的社会生活在人类头脑中的反映的产物。”[2]这个科学的概括至少包含着两个重要层次:既指出了文艺是意识形态,是对社会生活的反映;又说明了反映是能动的反映,即必须通过作家的头脑这个 “加工厂”。“作家的头脑”当然不等于 “镜子”,作家反映生活决不是单纯地照抄或再现。社会生活经过作家的选择、提炼、集中、改造,即典型化的过程,渗透了作家的思想感情,融进了作家的审美意识和理想,塑造成艺术形象,能够反映生活的某些本质方面,这当然已非原来自然形态的生活,而是比生活原型更集中、更典型、更带普遍意义的文艺作品了。因此,文艺作品既是反映,又是创造;既有再现,也有表现,这些本来是辩证地统一在文艺创作过程之中的。

再说,“作家的头脑”这个创作主体包含着十分复杂的内容,至少包括立场观点、思想感情、审美意识和理想等等因素,而这一切又无不打上作家个性的烙印,因此文艺作品也必然表现着作家的个性风格。毛泽东同志的论述如实地全面地看到了文艺是社会生活这个客观因素与作家头脑这个主观因素辩证统一的产物。说文艺作品是主客观因素的 “统一体”也未尝不可。其意无非在于强调研究文艺作品时不要把主客观因素割裂开来,不要片面地只要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罢了。

当然,对于文艺创作过程中主客观因素究竟是如何辩证地统一的复杂情况,确实是应作细致深入的研究探讨。但是若把生活仅仅看做是 “充当某种表现作家创作意图的材料或物态载体”,则恐是违反了生活是创作的源泉、创作要从生活出发的原则。作家的 “感受、情绪、评价、理想”以及 “心灵现实”之类究竟来自何处?古代有些作者早已说过 “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乐记》),“遵四时以叹逝,瞻万物而思纷”(《文赋》),“物色之动,心亦摇焉”(《文心雕龙》),等等,难道这些不是切合实际的说法吗?难道文艺创作是先验地存在着一种什么 “意图”或 “心灵现实”,然后再找一个什么 “载体”去 “表现”的吗?

我们认为:社会生活只能是源泉而不是 “载体”,作家的感受等等只能来自生活这个唯一的源泉。从这个意义看,文艺的本质就是对社会生活的反映 (当然,这种反映是艺术的掌握,是按照美的规律来创造的,[3]因此是一种特殊的反映)。在反映的基础上才可能融进了作家的表现,没有反映也就谈不上表现。客观的转化为主观的,就是反映,主客观因素也是 “统一”于反映。这决不是什么 “二元论”,倒是地地道道的唯物主义的一元论。在这里还得强调一点,说文艺作品反映社会生活,或反映生活的本质,或说文艺作品具有认识价值,是就反映生活的无限丰富和深刻的规律和意义而言的,决不是意味着只是去揭示个别客体 (或事物)的性质。说什么 “花 (客体)的本质=植物生殖器”云云,倒使我想起了鲁迅的诗句:“野菊的生殖器下面,蟋蟀在吊膀子。”[4]那是在讽刺当年不正确地理解文艺的人,我们现在需要具体说理。

二、抒情小诗、山水花鸟画不是社会生活的反映吗?

有些同志常常举例诘问:很多抒情小诗只是作家感情的直接抒发和表现,一些山水花鸟画充其量也只是托物寄情,而某些艺术小品只有审美意义而无认识价值,怎能说这样的文艺作品是生活的反映呢?于是他们得出结论:认为用 “反映社会生活”是概括不了一切文艺的,因而反映社会生活也就不是文艺的本质。

前面我们已经说过,任何文艺都是社会意识形态,都是客观存在的反映,都是有感而发的,“心之所动,物使之然也”。感情不是凭空产生的,外界的客观存在、社会生活乃是激发感情的根源。因此人为地把情与物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是根本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再从主体方面的心理活动来说,感情又是以思想认识为基础的。正如黑格尔所说:“如果对一个东西毫不了解,就不会对它产生爱慕或憎恶。”[5]世间原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爱与恨这种强烈的感情是具有鲜明倾向性的。没有是非、没有善恶、没有美丑等认识,也就不可能产生爱与恨的感情。世界上恐怕压根儿就不存在脱离了思想认识的所谓 “纯心理”的感情。

就以抒情小诗来说,杜甫 《春望》中的 “感时花溅泪,恨别鸟惊心”的感情,难道不是产生于 “国破山河在,城春草木深”,“烽火连三月,家书抵万金”这样动乱的社会生活之中,以及基于忧时伤乱、渴望和平这样的思想基础之上吗?孟郊 《游子吟》中的 “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这本身就是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正由于有这种客观生活存在,才会激起慈母的“意恐迟迟归”的深切感情以及作者 “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的慨叹。这些诗也许由于有着 “国破”、“山河”、“密密缝”等对生活的描绘,不大符合 “直接抒情”或 “纯粹抒情”的标准吧。千百年来,有数以万计的抒情小诗,要找什么纯而又纯的“直接抒情”的东西,实在难哪!

汉代民歌 《上邪》,全诗就是几句海誓山盟,算是 “直接抒情”了吧。“上邪!我欲与君相知,长命无绝衰。山无陵,江水为竭,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乃敢与君绝!”这样爆发式的感情难道不是来源于社会生活中男女真挚深切的相爱吗?“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毕竟由于有了离乡背井的社会生活,才会产生思乡的感情。“明月松间照,清泉石上流。”似乎没有人间烟火气了吧?然而王维毕竟是一方面有 “山居”生活的感受,才能描绘出 “秋暝”的美景;另一方面,最后还是发了 “王孙自可留”之类的牢骚,还是不能忘情于人世啊!哪有什么孤立于真空之中和脱离于作者思想之外的写景和抒情呢!维纳斯的雕像、蒙娜丽莎的微笑,有其民族性、时代性,“形”中传 “神”,难道又不是特定社会生活和作者认识的产物吗?

总之,抒情小诗、风景画、花鸟画总是有其社会根源的。抒情小诗和风景花鸟画,就其所表现的那点意境和所描绘的那个事物,孤立地看起来,似乎与社会生活关系不大,然而实质上仍是生活中的一鳞半爪和一个特写镜头。作者表现这种意境而不表现那种意境,摄取这个镜头而不摄取那个镜头,也必有其社会原因,也必然是有感而发,是有其思想认识为基础的。抒情小诗和山水花鸟画,由于篇幅所限,不可能写出生活的来龙去脉。但它表现的某种意境和思想感情,也是具有典型性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也仍然是可以反映出生活的某些本质方面。叙事类作品与抒情类作品原本只是从体裁这个角度所作的相对的划分,二者都是文艺,在本质上都是对社会生活的反映。

再说审美与认识的关系,历来有的美学家把人类的审美意识仅仅看做单纯的直观或者看做下意识活动,而排斥了审美意识中的认识、理想因素。这也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人类的历史充分说明,美和美感都产生于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中,而人的实践活动其本质特点又正在于具有明确的意识和目的性。产生于实践中的美和美感根本不可能摆脱认识和理性的制约和影响。社会生活中的美以及反映这种生活美的文艺作品不用说了,就以自然美来说吧,还不是由于人类在实践中与自然发生了密切的关系,甚至改造了自然,形成了人化的自然,在自然中体现了人的本质力量,这才产生了自然美。而反映自然美的文艺作品更带上了人对自然的感情和评价。总之,美和美感都是在人对自然和对自己的本质力量的认识基础上产生的,世间上并没有什么脱离人类社会生活,脱离人的认识和理性的 “美”,也没有什么 “纯美”、“纯抒情”的文艺作品。

这里还要附带说一个问题。有些同志十分强调感情在文艺作品中的地位。文艺作品本来是以情动人的,强调感情是有充分理由的。但若把感情强调成为艺术的本质特征,甚至由此而否定艺术形象是文艺的本质特征,那就值得商榷了。首先应该明确,我们在文艺理论中所说的形象是指艺术形象,而不是自然科学的挂图、标本、模型或什么 “报名照”之类的东西。众所周知,文艺创作实践的成果就是主客观因素 “统一体”的艺术形象。如前所说,文艺创作要通过 “作家的头脑”,离不开作家的主观因素,主观因素中就包含着强烈的感情。艺术形象是由作家根据生活渗透了自己的思想感情而创作出来的。形象就包含着感情。因此,说艺术形象是文艺的本质特征就已包括感情在内了。二者水乳交融,浑然一体,这是不言而喻的事,没有感情的 “形象”不成其为艺术形象;只有感情而无形象的作品,那倒未必是艺术作品。科学的、哲学的论文也可以是充满着感情的。梁任公不是称他自己在 《时务报》上写的社论、时评一类文章 “笔锋常带感情”吗?我们显然不能把 “带感情”的社论、时评算做文艺作品。对韩愈的杂文也要作具体分析,用艺术形象来反映生活的可以说它是文艺,而仅仅是 “带感情”来说道理的则不能算做文艺。总之,艺术形象中就包含了感情,用不着把感情特别独立出来作为文艺的本质特征。

三、马克思主义的反映论是研究文艺的根本方法论

如前所说,文艺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它的本质是社会生活在作家头脑 (包括思想、感情、审美意识等)中反映的产物,它的本质应是其社会本质与审美本质的统一。文艺本质的内在结构是包含着多种层次的,但反映生活应是其最根本的性质。毛泽东同志说: “不同质的矛盾,只有用不同质的方法才能解决。”[6]明确了文艺的本质,则我们对于研究文艺的方法论问题也就可以得到相应的明确。

研究文艺问题当然和研究其他任何问题一样,我们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而文艺是社会意识形态,文艺与生活的关系问题是文艺创作和文艺理论的最根本问题,因此,马克思主义的反映论是研究文艺问题的一把最关键的钥匙。比如说,文艺是反映与创造的统一,是再现与表现的统一,是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统一。这些 “统一”归根到底都必须建立在反映论的基础之上,必须明确文艺的唯一源泉是社会生活。否则,文艺真要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了。当然,这样说绝不意味着所有一切文艺问题只靠一个反映论就能完全解决了。美学、文艺学中的很多问题也要靠运用有关的其他科学的原理才能圆满地解决。由于社会生活日趋复杂,自然科学高度发展,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互相影响、互相吸收也是必然的趋势。哲学、美学、文艺学与相关的自然科学互相渗透也是日益明显的事实。在国外,目前盛行的自然科学 “三大论”(控制论、信息论、系统论)对美学、文艺学的影响就很大。比如,根据系统结构分析的科学方法就建立了所谓 “结构主义文艺理论”。

其实,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于汲取自然科学的成果一贯是十分重视的,并且已为我们作出了榜样。以文艺理论来说,马克思在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就反复强调研究心理学的重要意义,他对于 “感觉”、“美感”、“想象”等问题的论述就涉及心理学问题。恩格斯关于劳动对人的手和脑的作用的论述,特别是十分突出地提到了拉斐尔、托尔瓦德孙和巴加尼尼的 “手”的问题,就直接涉及生理机能的遗传问题,这也就关乎生理学、遗传学了。问题是在于研究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文艺,我相信最根本的出发点以及最基本的方法论只能是反映论,而其他有关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只能在解决一些具体细致的问题时作为辅助的方法。

当前,对于 “三大论”,我想,例如控制论之于目的性问题,信息论之于反映问题,系统论之于从多方面观察分析事物的问题,对文艺理论都是可以借鉴和吸取的。但是,文艺学毕竟是社会科学,毕竟要以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原理、美学原理为基础,在方法论上,必须用马克思主义这个最根本的方法去指导其他一切方法,决不能把文艺研究搞成 “纯心理学”、“纯生理学”或者纯结构主义的所谓 “探索”。当前有的同志说什么文艺的 “外部规律”研究得太多了,文艺学成了 “文艺社会学”了;又说什么文艺更多的是属于直观、心理方面的问题;也有同志认为反映论已不能完全解决文艺问题了;等等。这些说法,我认为归根到底还是对文艺的本质问题,也即文艺观的问题不够明确吧。以上的看法只不过是自己学习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的一些粗浅的体会,不一定正确,希望能得到同志们的批评指正。

1982年10月15日初稿

1982年12月5日修改

发表于 《文艺理论研究》1983年第1期;同年 《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文艺理论》第5期全文转载;获云南大学1984年优秀科研成果论文三等奖

[1] 见 《文艺理论研究》1982年第3期。本文中引用的该文原句均见此。

[2] 《毛泽东选集》,第817页。

[3] 参见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4页;第42卷,第97页。

[4] 《鲁迅全集》第5卷,第240页。

[5] 转引自 《谁在抽象地思维》,载 《学习译丛》1952年第2期。

[6] 《毛泽东选集》,第2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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