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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

时间:2022-01-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羁縻州制度,是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因地制宜的一种统治制度,也是类似于少数民族的一种自治制度。北宋前期,由于受到北方辽朝的威胁,朝廷对南方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一直采取维持现状的政策。进入南宋以后,高宗君臣既吸取了以往的教训,又为国力所限,因而重新恢复了北宋前期对少数民族地区维持现状、保持安宁的总方针。

一、继续推行羁縻州制度

所谓羁縻州制度,是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因地制宜的一种统治制度,也是类似于少数民族的一种自治制度。两汉以降,中原王朝和某些割据政权通过不断“拓边”,将主要由少数民族聚居的蛮荒之地纳入到了自己的统治范围。但是,由于各少数民族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水平尚处于比较原始的阶段,其风俗习惯和语言也与内地人民有着很大差异,加之他们远离统治中心,山溪高深,交通不便,因而中央政府很难对他们进行直接的统治,所以只得在这些地区推行羁縻州制度。

唐代自太宗朝到武则天统治时期,大举“开拓”边疆,领土迅速扩大,于是便在边远地区设置各种具有羁縻性质的地方政权,其中有羁縻都护府、羁縻都督府、羁縻州和羁縻县四级,由中央任命各族首领为都护、都督、刺史、县令,这些官职多为世袭,赋税、版籍也不上户部,但每年都要派人到中央进行朝贡。由于中央政府对这些羁縻州的实际面积和人口不是很知情,又存在着“并建荒为州县而务观美”[27]的虚荣心,所建羁縻府州曾达到八百五十六个之多。[28]

范成大《桂海虞衡志》言及宋代羁縻州的居民时,谓:“南方曰蛮,今郡县之外,羁縻州洞,虽故皆蛮,地犹近省者,民供税役,故不以蛮命之。过羁縻,则谓之化外,真蛮矣。”[29]从中可以知道,在南宋人看来,生活于羁縻州的“蛮人”还可细分成两类,一类是地近省地、承担税役者,已不将他们作为“蛮人”看待,也就是所谓“熟户”。另外一类是生活在距省地较远而又不供税役者,才被称为“蛮人”,也就是所谓“生户”。南宋人赵升的话,与范成大有所不同,他说:“荆、广、川峡溪峒诸蛮,受本朝官封而时有进贡者,本朝悉制为羁縻州,盖如汉、唐置都护之类也。”[30]他在这里提出了成为羁縻州的两个标准:一是官封,一是进贡。但事实证明,赵升之言仅是指正规意义上的羁縻州而言,实际上南宋对羁縻州的统治,并无统一的要求,而是随地而宜,随时而宜。

宋承唐制,在边远地区继续推行羁縻州制度,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对这一制度稍有变革,一是取消了羁縻都护府和都督府的设置,保留了羁縻州、羁縻县和羁縻峒三级,而将原来统属于都护府和都督府的羁縻州,或系于监司或由相关州郡代领。二是羁縻州逐渐趋于虚名化,许多原先的羁縻州,既不实行官封,也不必进行朝贡。此外,对有些羁縻州,在唐代开始并省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并省。而另一方面,在北宋中后期,通过几次武力“拓边”或“喻降”,又增加了一些新的羁縻州。

南宋对于原有的羁縻州,除并省某些名不副实的羁縻州以外,采取承认现实的方针,即便无官封,又不向朝廷进贡,仍承袭唐、北宋以来的称呼,默认其为羁縻州。如黎州(四川汉源)、雅州(四川雅安)所领之州皆为其类。嘉定三年(1210),知静江府章戡奏称:“邕、钦之外,羁縻七十有二。”[31]他所言的这些羁縻州,史书基本上无载,大多也为空名而已。

进入南宋,部分羁縻州的官封虽有所恢复,但对朝贡仍然不作要求,即使偶有峒溪首领请求朝贡,也只是将贡品在当地折价收取,而不必前往行在朝见。如绍兴二十八年(1158)七月,武冈军管下溪峒首领杨进经等乞进贡朝见,高宗下诏:“令本军婉顺说谕路远,不须赴阙。所贡物当官依实估价折还,不得少有亏损。仍于物价上更与优支五分,其钱令本路转运司于上供钱内疾速应付。贡物附纲起发。”[32]

南宋一方面继续并省羁縻州,如成都府路的雅州(四川雅安),唐代领羁縻州五十七个,南宋已并省成四十四个。茂州(四川茂县),唐代领羁縻州三十九个,南宋已并省成十个。再以广南西路为例,在绍兴年间,将原有羁縻州龚州,并省成为浔州(广西桂平)平南县;平州,并省成为融州(广西融安)怀远县;白州,并省成为郁林州(广西玉林)博白县;观州,并省成为宜州(广西宜山)高峰寨,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甚至“有废二州而仅成一县”者。其他如潼川府路(梓州路)、夔州路、荆湖北路、荆湖南路,也都有并省的情况出现。

羁縻州并省的原因,一是朝廷的主动行为。许多羁縻州的土地和人口实在太少,“无乃强名”[33]而已。二是一些羁縻州的首领自愿“内属”。

另一方面,南宋吸取北宋神宗、徽宗两朝“拓边”失败的教训,停止依靠武力“拓边”,采取“谕降诸蛮”之法,以扩大版图,建立新的羁縻州。如在绍兴二十四年(1154),广西经略安抚使吕愿中“谕降诸蛮三十一种,得州二十七、县一百三十五、砦四十、峒一百七十九及一镇、三十二团,皆为羁縻州县”。[34]

在某些地区,南宋时虽无羁縻州的名称,却存在着一个个具有羁縻性质的溪峒和羁縻性质的州,峒官和州将也由少数民族的首领担任[35],这种情况以湘西和海南两地为最普遍。

二、治理少数民族的政策

北宋前期,由于受到北方辽朝的威胁,朝廷对南方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一直采取维持现状的政策。景德三年(1006)六月,光禄卿邵晔上邕州(广西南宁)至交趾水陆路及控制宜州(今属广西)山川等图,其用意无非是想鼓动朝廷“拓边”,但真宗以为:“祖宗辟土广大,唯当慎守,不必贪无用地,苦劳兵力。”[36]表示了否定的态度。仁、英两朝仍继续执行这一政策。但是,到神宗熙宁年间(1168—1177)和徽宗朝前期,曾两度开展“拓边”活动,结果引起少数民族人民的强烈反抗,劳师糜费,得不偿失。进入南宋以后,高宗君臣既吸取了以往的教训,又为国力所限,因而重新恢复了北宋前期对少数民族地区维持现状、保持安宁的总方针。

在这一总方针的指导下,南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或只保留羁縻州的虚名,或采取完全由首领自治的方针,“树其酋长,使自镇抚”[37],“民不服役,田不输赋,其地似若可弃”。尽管如此,朝廷对这些地区的治理还是比较重视,原因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溪峒与省地,往往呈现犬牙交叉的状态,从而形成复杂的民族关系,如果处理不善,容易发生纠纷,甚至酿成严重事端。二是南宋偏安中国南方,那里少数民族众多,处理好与少数民族的关系,对保障边境安宁、防止外敌入侵意义十分重大。就以荆湖南路的“蛮地”而言,南宋官员就以为,这些地区“为重湖、两广保障,实南服之要区也”。[38]

南宋对少数民族治理的政策,经过历年经验的总结,集中反映在孝宗乾道四年(1168)二月的诏书中,诏书谓:“湖南北、四川、两广州军应有溪峒处,务先恩信绥怀,毋弛防闲,毋袭科扰,毋贪功而启衅,委各路帅臣监司常加觉察。”[39]意谓对待少数民族,应该做到一要三不要:一要者,就是要给少数民族以“恩信”,与之友好相处。三不要者,一不要放松对他们的防范,以防止“蛮乱”的发生;二不要征收赋税,以减轻他们的负担;三不要贪功挑衅,以免引起少数民族人民的反抗。

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首先,取消以往用武力“拓边”所取得的某些州军,以缓和与少数民族的矛盾,并减少国家财政支出。

据史书记载,徽宗崇宁二年(1103)“辰溪瑶叛,杀溆浦令,蔡京重为赏募,杀一首领者赐之绢三百,官以班行,且不令质究本末……以剿绝群瑶为期,遂平辰、沅州瑶贼。”[40]事后,北宋在那里设置了徽、靖两州。稍后,北宋又派军队深入广南西路,设置平、从、允、孚、庭、观、溪、驯、叙、乐、隆、兑等十二个州,其官吏、军兵请给费用,悉由内地州郡供给,致使他郡不堪重负。政和间(1111—1117),朝廷罢去了其他十个州,认为平、观两州为西南重镇,独不废。

按观州初为宜州(今属广西)富仁监,大观间(1107—1110)广南西路安抚使王祖道借口南丹州蛮溪峒首领莫公佞有罪,加以擒杀,乃改南丹州为观州。于是其弟莫公晟联合各溪峒之人,连年围攻观州。宋廷无法,只得将南丹州归还莫公晟,改与之相邻的高峰砦为观州。时观州设知州一人、兵职官二人、曹官一人、砦保官七人,吏额五十人、禁厢军等各类士兵又千余人。每年支出钱近一万三千贯、米八千八百余石。“州无税租戸籍,皆仰给邻郡。飞挽渉险阻,或遇蛮寇设伏,阴发毒矢,中人辄死”。即使运入观州,“縻费亦不可胜计”。平州情况与观州类似,而“縻费甚于观州”[41]。绍兴三年,宰相朱胜非奏:“崇、观、宣和间所开新边,比来往往弃而不守,帅臣、监司屡言观州为控扼之地,不宜弃。”对此,高宗回答道:“前日用事之臣,贪功生事,公为欺罔,其实劳民费财,使远俗不安也。”[42]表明了废弃的态度。次年,经过广南西路有关官员讨论,正式废除观、平等州,并恢复南丹州为羁縻州,任命莫公晟为知南丹州,兼管内溪洞都廵检使、提举贼盗公事。稍后,改知州为刺史,由莫氏世袭,“月支盐料及守臣供给钱百五十千”[43]。从此以后,南宋政府与南丹州蛮的关系获得了改善,朝廷也因此减少了大笔财政支出。

其次,推行“以蛮治蛮”的政策。

自唐代至北宋,在“拓边”之后,有时会采取依靠少数民族首领以治理该地区的措施,如北宋神宗朝时,茂州所领九个羁縻州,就采取“蛮自推一人为州将,治其众”[44]的做法。绍兴十七年(1147)六月,兵部奏称:“武翼大夫、忠州刺史、西南蕃都大巡检使落抵自援名目以来,把拓边界,别无误事,欲依政和八年已降指挥:蕃官夷界巡检如实历五年任满,能弹压边界,别无生事,与转一官,量给盐采。”[45]诏依所奏。绍兴三十年,宋廷又应落抵奏请,由其子判孺承袭其职。这是典型的“以蛮治蛮”的一例。但这一做法起初并未得到推广。嘉泰三年(1203),湖南安抚使赵亮励言:

湖南九郡,皆与溪峒相接,其地阔远,南接二广,北连湖右,其人狼子野心,不能长保其无事。或因饥馑,或因仇怨,或因劫掠,或至杀伤。州县稍失提防,则不安巢穴,越界生事。为今日计,莫若先事选择土豪为瑶人所信服者为总首,以任弹压之责,潜以驭之。凡细微争斗,止令总首弹压开谕劝解,自无浸淫之患。盖总首者语言嗜好皆与之同,朝夕相接,婚姻相通,习知其利害,审察其情伪,而其力足以惠利之。每遇饥岁,则籴粟以赈其困乏,瑶人莫不感悦而听从其言。若先借补名目,使得藉此以荣其身,而见重于乡曲,彼必自爱惜而尽忠于公家。如此则瑶民之众可坐以制之。然亦须五年弹压,委有劳效,然后正补以所借之官。所捐者虚名,所得者实利。安边之策,莫急于此。

宁宗令湖南路诸使对此建议“相度条具”。有关官员讨论后奏称:“赵亮励所言,谓以蛮瑶治蛮瑶,其策莫良,宜诏本路监司遵守。”[46]于是宁宗再次下诏,批准了这一政策。任命少数民族首领为州刺史或知州、权州,其职位经朝廷同意,可以世袭,且可自辟吏属。这一做法,后来在荆湖南路逐渐获得推广。

第三,根据形势变化,不断改进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方法。

南宋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既是因地而异,也是因时而异。对大多数羁縻州,或采取听其自然,或采取“以蛮治蛮”的政策,但对曾经发生过大规模“蛮乱”的地区,则极大地加强了对那里的统治力量。特别是对广南西路的壮族,在侬智高发动的反宋战争失败后,汉族官员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瑶族官员的职责,直接参与了对他们的治理,并组建由提举官亲自率领的军队以行镇抚。原来的洞丁,只起到“备招集驱使”的作用。政府将省地出租给壮族百姓,让他们“岁输税米于官”,以供养兵之费。做到“以民官治理之,兵官镇压之,以诸洞财力养官军,以民丁备招集驱使,上下相维,有臂指之势”。不过,此法大约到南宋乾道年间(1164—1173),因“诸洞不供租赋,故无粮以养提举之兵”[47]而遭到了破坏。乾道八年(1172),范成大经略广西时,在邕、桂、融等州“悉罢官军,专用边民,籍其可用者七千余人,分为五十团,立之长、副,阶级相制”。接着,又在熟瑶处推行此法,“亦视省民相团结”,并置“博易场”与之贸易,使那里的社会治安获得了多重保障。数月后,诸瑶团长相率赴经略司谒谢,并呈上誓状云:

某等既充山职,今当钤束男侄。男行持棒,女行把麻,任从出入,不得生事者。上有太阳,下有地宿。其翻背者,生儿成驴,生女成猪,举家灭绝。不得翻面说好,背面说恶。不得偷寒送暖。上山同路,下水同船,男儿带刀同一边,一点一齐,同杀盗贼。不用此款者,并依山例。

“山例者,诛杀也”。据范成大说,在他出任经略安抚使的二年间,由于运用此法进行治理,“诸瑶无一迹及省地”。此法上报朝廷后,“诏许遵守行之”。[48]

第四,对少数民族人民的反抗斗争,“止令抚遏,不容捕杀”。

在多数情况下,与汉人相比,少数民族人民属于弱势群体,一旦与汉人发生冲突,过错往往首先在汉人一方。少数民族人民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只能被迫起来进行反抗斗争。正因为如此,朝廷对于少数民族人民规模不大的反抗斗争,不主张滥肆屠杀,而是尽可能地做一些疏导工作。绍兴十二年(1142)八月,靖州报告朝廷,“言盗破丰山寨,军民死者甚多”。高宗以为:“蛮夷但当绥抚,不可扰之。”并下诏湖北帅臣刘錡,“毋得生事”[49]。绍兴十五年(1145)十二月,右朝散大夫高楫知全州代还,他对高宗道:“溪峒瑶人至弱,未尝敢侵省地,缘寨官纵人深入瑶界掠取,遂致乘间劫省民,谓之‘酬赛’。仰惟祖宗之法,止令抚遏,不容捕杀,乞下湖南禁止,庶使边民安业,以广陛下好生之德。”高宗表示赞同,他对大臣道:“蛮瑶微弱,州县或非理侵扰,当谕守臣抚绥之。”[50]由此可见南宋朝廷对少数民族一贯的态度。但是,这一政策后来执行得并不好,究其原因,从客观上来说,是“蛮乱”扩大,“抚遏”已不能奏效;从主观上来说,官军为邀功请赏,常常会滥杀无辜。

第五,在法律上,对少数民族人民采取不同于汉人的政策。

乾道元年(1165)五月,沪南沿边安抚司向朝廷报告:“沪州江安县南北两岸夷人有犯,断罪不一。自今江安县南岸一带夷人有犯十恶及杀伤人罪至死者,悉依汉法,余仍旧法施行。”后经刑部契勘,降下绍兴三十一年(1161)十月敕旨:“夔州路所部州军,自今熟夷同类自相杀伤,罪至死者,于死者上减等。”于是沪南沿边安抚司奏请:“沪州夷人与夔路夷人一同,欲依绍兴三十一年十月夔州路已得旨,于死罪上减等从流,罪不至死,并依本俗专法。余沿边溪峒有熟夷人,亦乞仿此施行。”[51]

第六,不干预少数民族的内部争斗。

南宋政府对于少数民族内部的争斗,采取不加干预,“反为和解”[52]的政策,以免使自己卷入到他们的内部争斗而不能自拔。孝宗朝前期,南丹州莫姓首领与邻州玉姓首领为仇,连年相攻打。乾道三年(1167),莫氏被玉氏战败,莫氏“告急于帅司,帅司遣官为和解”[53]。淳熙元年(1174),南丹州为永乐州所攻,“使来告急”。广西经略安抚使命将领陈泰权、天河县主簿徐弥高前往“谕和”[54]。有时候,被战败而有官封的峒溪首领,往往投奔朝廷,成为“归明人”,获得南宋政府的安排和照顾。

第七,慎重派遣前往少数民族地区任职的官员,尊重少数民族人民的风俗习惯。

高宗知道,对少数民族的治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官员稍有不称职,就会酿成事端。故对派往那里的官员,多持慎重态度。绍兴十四年(1144)三月,秦桧等大臣在商量出任武冈军守臣的人选时,高宗告之曰:“瑶人当安不可扰。烟瘴之地,遣兵讨伐,视他处尤难,不可不慎。”[55]基于同样的原因,宋廷对少数民族人民的风俗习惯,一般不加干预,以免引起他们的不满。如太宗雍熙元年(984),黔南溪峒“夷獠疾病,击铜鼓、沙罗以祀神鬼,诏释其铜禁”。又如淳化三年(992),羁縻州富州刺史向迈通杀皮师生父子七人“以祀魔鬼”。“朝廷以其远俗,令勿问”[56]。这种情况,在南宋同样遵行。

第八,与少数民族人民进行互市。

少数民族人民大多居于土地贫瘠的山区,加之生产方式比较落后,特别是日常生活中迫切需要的食盐十分缺乏,粮食也常常不济,所以生活一般比汉族百姓更加困难。南宋政府和省地百姓所需要的马匹、生金银、药材和土产等物,却多出产于少数民族地区。为此,宋廷要求在省地与少数民族人民进行贸易,以互通有无。可是某些地方官为了防止因进行贸易而发生民族纠纷,常常禁止这种互市,或者克扣商品价格。绍兴六年(1136)八月,权礼部侍郎何悫改任知沪州后,他在陛辞时对高宗言:

西南夷每岁之秋,夷人以马互市,开场博易,厚以金缯,盖羁縻之术,条法具存。本司弗虔,其弊滋甚,互市岁马,亏损常直,沮格拣退,致马不售,则或委弃,杀食而去。深恐因缘积忿,边隙浸开。乞申敕有司悉循旧规,庶几贸易悠久,夷夏各得其所。[57]

实际上,南宋在军事上也离不开少数民族的马匹,故高宗随即同意了他的奏请。当时有些南宋官员常用是否同意互市,作为安定少数民族的一种手段,据范成大谓:“瑶人常以山货、沙板、滑石之属,窃与省民博盐米。山田易干旱,若一切闭截,无所得食,且冒死突出,为害滋烈。”乾道九年(1173),广南西路经略安抚使范成大告谕当地瑶人:“毋得犯法,则通其博易之路。不然,绝之。”据说瑶人“幸得通博买,有盐米之利,皆欢然听命”。[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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