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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断深入的进行改革

时间:2022-01-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力发展城市的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乃是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发展我国城市经济的重要道路之一。政府应有计划的进行调控。该限价的限价,该加税的加税,该免税的免税,该立法的立法。工资问题是生产再分配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能不断的进行改革调整,就会严重影响职工的积极性。

几年来,城市经济改革取得很大成绩,但要大力加强和发展城市经济,必须继续不断的深入进行改革。

一、大胆下放经营管理所有权。我国是个大国,中央不可能事无巨细什么都管。要党政分开,要“大权独揽”,“小权分散”。中央应把着力点放在宏观控制城市经济发展方面,或管一些特大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工程项目,其他的一般企业应该下放到各省市自治区管;省市自治区的有些企业可以下放到地市县。下放后,地方上也不能干预过多,应政企分开,应放手使企业有相对的绝对经营自主权。企业没有经营自主权等于没有下放。这样,一可充分调动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二可充实地方实力,又有利于大力发展集体经济股份制和个体经济,因为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往往个体经济比集体经济效益高,集体经济又比国营经济效益高。个体、集体、国营都应走市场经济之路。大力发展城市的集体(股份公司)经济和个体经济,乃是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发展我国城市经济的重要道路之一。也是我国经济体制需要改革和完善的重点。

二、不断地合理地进行物价调整。稳定物价是我们国家的一贯政策,因为物价不稳不仅严重影响人民的安定团结,而且会破坏我国商品经济秩序,甚至造成不可收拾的局面。但是物价又不能停在一个水平上,这样不仅不利于生产和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不能满足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需求变化,因此,各类商品的价格需不断地进行有升有降的调整。物价的升降主要依靠市场经济规律来调整,但又不能人为的破坏和阻碍价值规律的实现。政府应有计划的进行调控。调控不能像过去一样单纯用行政命令,应着重以经济杠杆来调控。该限价的限价,该加税的加税,该免税的免税,该立法的立法。作为政府来说,一定要宏观调控,调控可包括三个层次,一是稳定价格,即牵涉到国计民生的,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商品,如粮、油、棉、人民必需的基础商品,基本上做到稳定。即是需要调价,国家可以给予补贴,由国家采取补贴的办法弥补涨价的差额,不使生产者过于吃亏,而影响他们的积极性。二是,浮动价格。即对不大牵涉到民生根本问题而又与国计民生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国家可规定国家浮动价格,明码限价,给以弹性。三是任意价格,即对大部分商品,可以放开自由升级价格,大胆地依靠市场规律调节。这样,在价格问题上做到既稳定又放开,把稳定与放开有机地结合起来,就会较好地保证和繁荣城市经济的壮大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相对安定及社会稳定。

三、提倡企业兼并购买。企业改革以来,不少厂子活力充沛,生产日上,但也有些厂子一蹶不振,濒于倒闭。对这样的厂子,专门搞一般和强制性的配合,或宣布破产是很不够的,可以采取多种手段“吞并”或者叫“兼并”和购买的办法,即由办得好的厂子可以跨行业去“兼并”“吞并和购买它”,即归属或改造于某一厂、某一公司,“兼并”“吞并”的形式可多种多样,如购买、接受、依附、入股、关联,平行和垂直兼并等。这样的好处是:1.生产可以合理流动,激发竞争;2.社会效益好的厂子可以盘活呆滞资金;3.亏损企业的社会生产问题可以得到合理解决,减轻压力,促进安定团结。

四、把工资改革作为城市经济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工资应基本随着生产的发展而发展,生产的增长而增长。工资问题是生产再分配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能不断的进行改革调整,就会严重影响职工的积极性。现在实行的职务工资制改革了过去旧工资制度的一些弊端,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问题在于工资与效益挂钩不够,当然,在注意工资与效益公平的同时,也要注意地区与地区、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整个社会效益和再分配,否则,差别过大也会出现乱子。那就不是真正按劳分配,甚至出现“投机”贪赃枉法分配和不劳而获的苗头,总之,应该对工资制度进行不断改革,使其更加完善和合理。我个人认为:中国有其特殊情况,不能照搬外国。中国的工资制度应该走按劳分配,基本工资加奖励的道路,凡应得工资的人其基本工资应该大体相当或有相当的差别,然后贡献大的多奖,贡献小的小奖(贡献包括各方面如资金、技术、管理等),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者的物质产品数量,质量为依据来衡量贡献和奖励。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者以实际任务数质量和流动劳动来衡量贡献和奖励。总之,要有差别,但不能差别过大。如果这样不仅能提高个人的积极性,而且能够提高全体职工的积极性,也可体现社会再分配和相对的社会公平,更可避免一部分社会矛盾,使社会稳定团结,经济繁荣。

注 原载于1988年10月《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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