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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与流动

时间:2022-01-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阶层、社会组织,不同组织与阶层之间的结构关系,社会组织与社会阶层之间的流动性,这些构成了社会分层的核心内容。认识中国传统社会的社会分层,必须认识到特定时期的社会阶层、社会组织以及组织之间的关系和社会流动。虽然诸侯是天子的封臣,但由于天子对大国诸侯并没有实际的控制能力。这也就意味着天子与大国诸侯处于统一社会阶层,也就是最高的统治阶层。

人类社会离不开分工,有分工进而形成社会分化,社会分化进而生成不同的阶层和组织。社会阶层、社会组织,不同组织与阶层之间的结构关系,社会组织与社会阶层之间的流动性,这些构成了社会分层的核心内容。认识中国传统社会的社会分层,必须认识到特定时期的社会阶层、社会组织以及组织之间的关系和社会流动。中国传统社会历经三个不同时期,本节分别就这三个时期论述其社会阶层、组织和社会流动的基本状况。

▶一、封建时期

自周至秦大一统,中国历史历经了封建制及其逐步崩溃的过程。在封建社会之下,整个社会大致包括以下几个阶层:

一是天子和分封诸侯。天子和分封诸侯是整个封建时期,处于社会权力顶端的最高阶层。虽然诸侯是天子的封臣,但由于天子对大国诸侯并没有实际的控制能力。而诸侯在其领地内的控制能力,远远超过天子对诸侯的控制。这也就意味着天子与大国诸侯处于统一社会阶层,也就是最高的统治阶层。这一阶层左右了当时整个中华疆土内的重大事件,而且处于权力链的顶端。

二是各大诸侯国的权臣士大夫。这一阶层虽然在名义上未能跻身诸侯之列,但实际上对于诸侯国内部的事务具有极大的控制权。这一阶层的士大夫最终往往成为整个诸侯国公认的权臣,有的甚至在后来直接代替了原来的诸侯。三家分晋、田氏代齐,就是这类士大夫典型。当然这类士大夫在诸侯国内部的地位也是通过分封和后代继承而实现的,一旦诸侯王个人能力有限,这类士大夫就很容易成为权臣,并利用机会扩大自身的领地,成为诸侯国内部的一大政治势力。

三是中下层士大夫,这类士大夫在政治上没有多大的作为,他们只能作为普通的封主享受统治阶级的好处。他们的影响力所及仅仅包括自身的领地,而且无法逃脱权臣士大夫的控制,因此只是作为一个鲜有作为的基础阶层而存在。由于代际分封造成的中下层士大夫越来越多,很多所谓士大夫最后已经没有多少领地。他们所能享有的领地已经与庶民没有太大的区别,但却拥有较好的知识和教养,而且不受繁复礼制的约束,拥有更多的才智和创造力。这些有文化、能力和流动条件的末流士大夫,最渴望的机会就是成为诸侯或者权臣的谋士,进而彰显自身的价值。

从天子到一般的士大夫都有自己的封地,封地上还有租用其土地和山川的庶民,还有一些附属于士大夫的家庭奴隶。士大夫本身并不从事生产,他们的生计主要依赖附属庶民所提供的劳作和实物。庶民为其直接的士大夫领主提供劳动和实物,而那些据有领地的士大夫也要为自己的封主提供劳作和实物,这就通过分封产生的经济上的相互关系。

在封建时期为数最多的就是庶民。相对来说,庶民处于社会分层的底层。他们在封主的领地内劳作,以租种封主的田地和山川为生计。他们虽然租种封主的土地,却并没有直接固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大多可以自由迁徙。当然,在封建时期,如无特殊情况,迁徙没有任何必要。这也就造就了封建社会的相对稳定性。但由于人口总是在不断增长,庶民数量逐步增加,导致人均耕地面积逐年下降,开垦新的土地或者迁徙,成了庶民生活的必备的手段。

庶民租种士大夫领主的土地,必须向领主提供一定量的劳役和实物(后期也有可能支付货币)。但是士大夫领主与庶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是单向的,而是双向的,不仅仅是庶民的义务和士大夫的权利。这样的权利义务关系大多没有明文规定,而表现为一种习惯性约定。在这些习惯性约定中,除非庶民犯下大错或者违背了相应的规定和义务,士大夫不得随意将庶民驱逐出领地。除非出现战争或者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庶民上缴的劳役和实物量都是固定的。即便发生特殊情况,也必须根据相应的传统习惯的规定缴纳。士大夫不能随意禁止庶民对其领地内山川、渔泽的利用,尽管不少士大夫希望这样来增加收入。士大夫应该根据天气和收成来征收劳役和实物(或者货币)的数量,也有义务在庶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生活困境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救济。一旦士大夫违背了这些传统习惯,就有可能招致庶民的反抗。反抗的方式,可能是村头巷尾的非议,也可能是庙社祭祀时的公开责难,庶民们也有可能拒交劳役和实物,最激烈的反抗有可能会对领主及其家人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甚至死亡。这些权利义务关系,虽然不对称,但却必须是双向的。这样的权利义务关系,从长远看,符合士大夫和庶民双方的利益,也最能维系这种封建关系的长期稳定。

周代封建社会也存在一定数量的奴隶。但奴隶很难算是一个社会阶层,因为他们与牛马一样,不具备自主行动能力,只能算是士大夫奴隶主的私人财产。奴隶与主人之间并不存在所谓的权利义务关系,奴隶主对奴隶具有绝对的处置权。奴隶的来源有很多,战争被俘是主要来源。自身犯罪或者受家人犯罪所累,也有可能被贬身为奴。生计所逼,卖身为奴或者被父母卖身为奴也很常见。当然,奴隶主也可以在市场上交换奴隶。奴隶所生的后代,大多也同其父母一样,直接变成了奴隶主的财产。天子和诸侯也会将奴隶恩赐给诸侯或者下属士大夫,这也是奴隶的来源之一。奴隶不具备独立的社会人格,在律法和习惯上不被视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力量,而且他们大多也不具备独立的行动能力和行动意愿,因此很难被称为一个社会阶层。而且,整个周代,奴隶的数目并不算多。奴隶主对待奴隶,就像农民对待自己的耕牛。多数奴隶主还是会爱惜奴隶的,这与老农爱护自己的耕牛是一个道理,大多仅仅把他们当作工具和财产加以爱惜。有些奴隶跟着主人久了,大概日久生情,关系自然不错。有才华的奴隶也可能深得主人赏识,翻身变成士大夫,“羊皮大夫”百里奚就是典型。

封建时期,整个社会的分层非常绵密,从天子、诸侯到下层士大夫,层层递推。严格而全面的纵向层级关系,限制了横向联系的社会组织的产生。社会组织只能出现在社会底层的庶民中间。在周代封建时期,社会组织的具体名目和实际功能很难考证。由于经济行为和生产行为大多限制在士大夫的领地之内,而在领地之内的经济行为主要受士大夫的影响。因此庶民之间的经济类社会组织很难存在。但随着封建后期商业的发展和大都市的出现,商人之间的社会组织逐渐产生,手工业、商业之间的行会雏形已经生成。在庶民社会,与生活相关的一些非正式组织逐渐产生。

在人类的原初时代,对祖先、鬼神的崇拜、祭祀总免不了。中国的先人们对祖先和鬼神,特别崇拜,将祖先、鬼神视为世间万物、春华秋实的来源,特别加以祭拜。祭拜活动是最重要的活动,大家自然必须参加,自然而然就形成一种公共活动。祭祀名目多了之后,人们在祭祀的时候就不仅是只事鬼神,也随便干点人事。在公共祭祀场合干的人事越来越多,就会对祭祀进行分类,从而产生不同类型的祭拜行为,主要的区别,不仅在于祭拜的鬼神不同,还在于人们在这里干的事情也不同。这类祭拜活动,被名之以各类庙社。这些庙社活动中的非正式组合,从而形成非正式组织。有些庙社逐步演变成全体民众的娱乐节目,搞点活动,诗文戏曲,歌颂一下伟大的诸侯和天子,大概都是有的。有些庙社主要为男女青年集体幽会而设,谈情说爱、诗歌唱和。有些庙社,则是庶民们聚在一起对士大夫领主进行褒贬,乡愿有舆论引导,耄耋有牢骚要发,普通庶民对士大夫们的所作所为,都可以置喙。这些习惯性集会及其相关功能,就是封建时期的非正式组织。

从社会流动的角度来说,封建社会是一个层级非常紧密的社会。庶民之外,士大夫本来就出身于整个社会的某一层级上,因此,分封制与社会流动是不相容的。分封是改变士大夫地位的主要渠道,获得分封的条件主要是身份和资格。特殊情况下,军功和其他的政治功劳也会成为个人在社会分层上不断向上流动的阶梯。由于战争的目标导向性,庶民可以在军队中依靠自己的勇气和智慧获得军功,逐渐获得更好的封赏,从而实现向上流动。除此之外,绝大多数士大夫是随着代际分封,领地越来越小,实力和地位逐渐下降,从而变成向下流动。在春秋战国时期,封建制逐渐解体,诸侯互相征伐,战争和政治策略的功利主义导向愈发强烈,庶民和低级士大夫依靠个人才能和政治军事功劳获得封赏的情况越来越多,向上与向下流动越来越频繁,越来越剧烈。而分封制,究其本质而言,是与社会流动不相容的。频繁和剧烈的社会流动,是分封制逐渐崩溃的表现,也是分封制逐渐崩溃的原因。

▶二、集权与豪强共存时期

秦统一六国之后,车同轨、书同文,统一度量衡,这些措施本质并非所谓利国利民,也不是为了便利后世所说的中华文化,本质就是降低整个国家的人与人交往的成本,从而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加强中央对地方和整个疆域的控制。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秦始皇采用了一种不太明智而且劳民伤财的做法,那就是到处巡幸。皇帝巡幸,本质就是为了宣示中央集权权威,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能力。然而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能力,并不会因为秦始皇的这些做法而彻底改变。由于生产技术水平有限,人们的交往沟通技术也不高,交易成本过高,中央集权对地方势力的控制一直处于相对较弱的水平。逃逸于中央集权控制之外的地方势力,便逐渐形成了内部集权的地方势力。集权的中央天然想要加强对地方的控制,而中央控制地方的能力有限,这便形成了中央集权与地方豪强之间的权力竞争。而中央与地方豪强之间的权力竞争,导致整个国家很难长期处于平稳状态。分封、削藩、权臣、豪强、地方割据、军阀混战,这些现象,构成了从秦汉到隋唐中国政治社会历史的核心框架。在这种社会分层体系中,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层。

抛开民族战争与民族融合的特殊因素不谈,从社会分层的角度来说,整个集权与豪强共存时期的社会包括以下社会阶层:

处在第一阶层的是最高统治者,皇帝。名义上来说,皇帝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也是整个中央集权官僚集团的最高领导者。当皇帝拥有雄才大略,能够有效控制整个官僚体系的时候,他也有可能借此加强对地方势力的控制。一个雄才大略、精力旺盛的皇帝总能掌握朝廷和整个国家的主动权,甚至可以成功实现削藩和限制豪强的目标。然而有这样雄才大略的皇帝,例如汉武和光武之类,毕竟是少数。一旦皇帝平庸,愚见太多,中央集权的控制能力就会急剧下降,豪强就会随之兴起。正是这种不稳定的社会政治结构,对这一时期的最高统治者皇帝及其家族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在这一历史时期,最高统治者的个人能力对政治的稳定发挥着巨大的影响。一旦个人能力下降,皇权就变得不稳定,皇帝个人及其家族都有可能受到伤害,豪强在中央弄权,甚至控制谋害皇帝,也有可能出现大规模的社会叛乱。

第二阶层就是中央权臣或者地方豪强。经过秦始皇的直接打击和汉高祖的借故摧毁,封建时期的遗留诸侯及其家族势力遭到了致命的打击,这为整个西汉前期社会的承平奠定了基础。西汉的同姓分封,虽然也按照分封建制的传统,但其实际意义已经完全不同。西汉的同姓诸侯,无论在名义还是在实际上,都与封建时期无法相比,而更像是地方豪强。汉武帝以后,强人政治衰落,家族势力大兴,豪强逐渐兴起。

豪强的兴起,原因是多方面的,豪强的权力及其影响力,也隐藏在这些原因之中。从经济方面来说,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新增人口已经不再可能从国家分田。此时,人地关系发生变化,土地相对稀缺,因而成为重要的资源。集中占有土地,能够带来极大的效益。这只是豪强侵占土地的动机。更重要的是,位高权重的大臣,他们的土地能够享受到税收的优惠。豪强的家私从属,也同样能够在劳役等方面受到照顾。这就意味着普通百姓主动申请成为豪强的家私从属,能够在土地赋税和劳役等方面享受到更大的优惠。而国家对豪强的控制能力弱,无法限制豪强的土地和家私从属的规模增长。从政治方面来说,一是由于中央集权的官僚体系能力不够,无法完全延伸到民间,无法对整个基层社会进行良好的管理。这就造成了基层社会的权威缺失,秩序混乱、律法不畅。而豪强恰恰通过其强大的地方权力,能够在其土地范围提供足够的权威和社会秩序,能够为民众提供足够的安全保护。这样一来,对民众来说,成为豪强的部曲能得到的好处是非常可观的。二是整个中央集权的官僚体系未能找到良好的选官方法。在选官标准上缺乏共识,缺乏明确的制度化,导致官位世袭严重。无论是察举制,还是九品中正制,这些制度的核心都是个人推荐,而缺乏明确的量化考核标准。个人推荐的选官制度,无论其初衷有多好,最终都只是成为马太效应的催化剂。强者越强,弱者越弱。有权有势的家族会越来越有权,当官人数越来越多。选官制度造成的家族世袭,为豪强的生存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空间。

第三阶层是一般的地主。小地主虽然拥有一定量的土地,但在豪强政治的大环境下,小地主的生存空间不断被挤压。当然,从秦汉到隋唐整个历史时期,在不同的阶段,豪强势力的强弱不同。豪强势力的强弱,实际上影响到一般地主的生存空间。豪强势力越大,一般地主的生存空间越小,他们的境遇也就越低,反之亦然。一般地主很难入朝做官,即便入朝做官,升迁也会面临巨大的困境。一般地主在税收和劳役等方面几乎没什么优惠,土地占有量一般不大。他们的政治社会地位,同普通百姓并没有多大的区别。由于他们有一定的土地,却没有自我保护能力,往往会成为豪强吞并的目标。当然,很多小地主为了自身的利益,为了寻求安定,谋个一官半职,往往以门生等各种途径委身于豪强。如果皇帝雄才大略,准备限制豪强,那就要借助一般地主,也就是寒门氏族的力量。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地主如有才智,就容易成为重要的中央官员。而一旦成为重要的中央官员,成为另一个豪强便是他们的奋斗目标。

为数最多的阶层仍然是普通民众,普通的民众可以获得国家授田,但是要向国家缴纳租税、提供劳役。在此之外,普通民众可能会受到来自豪强的压力,这些压力可能是豪强直接施加,也可能由豪强的部曲施加。面对来自豪强的压力,民众很难指望国家的庇护,否则就不会有豪强政治了。普通民众的土地数量不多,大多可能不足以维持全部生计。租种地主或豪强的土地成为他们大多数人的必然选择,而在豪强政治时代,这种选择往往是进去容易出来难。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豪强政治时代缺乏稳定的秩序,让民众不得不主动成为豪强的部曲,从而获得可靠的安全保障。部曲与奴隶不同,他们为数众多,而且力量巨大。在豪强政治时代,豪强之间的政治竞争,需要部曲的忠诚。豪强与部曲之间的关系虽然可以世袭传承,但由于这种关系生成是不稳定竞争的结果,因而在豪强与部曲之间未能形成普遍的关系规则。豪强当然是强势的,而部曲身份自然不是想要就要,想不要就不要的。部曲的身份和行动自由,自然要受到豪强的限制。部曲需要向豪强提供兵员和生活战备物质,但也能获得豪强的安全庇护、政治保护(例如犯罪可能减刑)和物质保障(在特殊困难时期)。至于这种限制会达到何种程度,这取决于特定的社会政治条件。在最严重的情况下,生杀予夺也是完全有可能的。但在正常情况下,豪强对于自己的部曲就像对待自己的奶牛一样也会爱惜,特别是考虑到这些部曲还有外逃的可能。豪强之间的政治竞争,有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争夺部曲,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部曲的条件自然会好一些。当然,一旦出现这种情况,部曲就可能要准备随时为豪强宗主牺牲了。

豪强政治时期最重要的社会组织,实际上就是豪强氏族。这样的氏族十分强大,有时候其力量大到足以左右国家大事走向。光武以后,豪强对政治的影响越来越大,中央政权对豪强的依赖越来越严重。在豪强政治时代,纵向的社会流动十分艰难。豪强政治形成了一个强大的氏族集团,几乎把持了中央政权。寒门或者一般的民众向上流动的空间很小,往往只能依赖军功。当然,豪强政治的不稳定结构,容易产生大量的冲突,而这些冲突的最终解决方案就是武力,武力和军功因此成为向上层社会流动的主要渠道。而这一点,其实在任何一个不稳定的时代都如此。当然,由于整个社会结构不稳定,而通过武力的征服者本身并不能突破豪强政治结构的限制。没文化出身的皇帝,有时候还被豪强看不起,皇帝也拿豪强没办法。总体上来说,豪强政治时代本身并不是一个稳定的政治结构,容易被军事竞争打破。但是这种结构一旦确立,却又非常死板,缺乏社会流动。如果一个社会没有社会流动,这个结构本身就会被社会流动所推翻。

▶三、中央集权时期

唐宋(特别是宋代)开始,中国开始进入中央集权时期。到了宋代,随着交通技术的进步,水稻等高产作物的推广,中国的经济重心基本南移。两宋时期,整个国家的疆域面积较小,加上西北强敌环伺,在整个政权内部形成了强大的凝聚力。而宋代的科举制普遍化、重文轻武等战略。一方面大大提高了中央集权官僚体系的行政能力,极大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另一方面,让豪强氏族失去了生存延续的空间。宋代开始,一个相对扁平化的社会结构到来。

宋代以后,中国的政权在内部非常稳定。对中国政权最大的威胁大多不是源于政权内部,而是源自政权外部边疆民族的压力。自宋开始的四个中原王朝,两个都是边疆民族政权。宋明两代都是亡于边疆民族之手,而非来自政权内部的威胁。这足以说明,宋代以后高度的中央集权,实现了对地方的全面严密控制。抛开边疆民族政权的压力影响来说,整个国家政权内部,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中央集权和皇帝个人专权。

中央对地方的严密控制,彻底消除了对中央和皇帝个人权威的限制。皇权的至高无上从此基本确定,即便是昏君当政,也很少出现真正的权臣,汉族政权从未出现过皇帝个人被权臣公然谋害的事件。所谓权臣,其权力缺乏强大的个人资源,而完全源自假借皇权,对皇权不构成任何直接威胁。权盛一时者,如明代的掌权阉人,只要皇权一声令下,完全无所逃遁。缺乏割据基础,中央权臣根本不构成对皇权的威胁。

在统一集中的皇权之下,官僚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确。官僚是整个官僚机构的一员,而整个官僚机构最终必须完全服从集中的皇权。官僚作为整个国家的政治权力的分享者,能够享有一定的特权。这些特权体现在衣食住行的每一个方面,包括犯罪减刑。从经济方面来说,官员大多出身于富足的地主家庭,因为通过科举考试所需要的教育经费不小,穷人恐怕很难支付,当然也不是没有例外。官员本身的收入也比较高,朝廷俸禄之外,大多数官员都会有一些灰色收入,买田置地成为地主是理所当然。退休的官员和未入仕的读书人,在乡里拥有巨大的社会声望,往往能够成为小范围内的社会权威。他们以自身的资历、声望而作为知识和正义的化身,负责协调本乡本土的民事刑事纠纷,成为著名的乡绅。乡绅在全国范围内都存在,他们的权威对乡村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

科举制度和乡学制度的普及,实际上明确了入仕的标准。科举考试已经成为入仕的主要甚至是唯一途径,这一制度对提高官僚系统的能力极为重要。它首先通过一整套统一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将所有的官员捆绑在同一辆战车身上,从而避免了价值分歧,提高了行政效率,提高了中央权威的凝聚力;其次,通过一整套统一的文字和语音表达体系,形成了明确的公文体系,大大降低了官僚体系内部,以及官僚体系与各地方之间的沟通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第三,通过科举考试而进入官僚系统,虽然不能保证这些让官僚体系囊括所有的社会精英。但官僚的总体素质是有保障的,处理问题的能力也是有保证的,这也为官僚体系的行政效率提供了保障。更重要的一点是,科举制度向全社会开放,除了极少数贱民(低级衙役、官奴、罪犯之后等)之外,绝大多数男性都可以依靠自身的智力优势入仕做官。智力优势和知识传承虽然也具有一定程度的遗传和世袭性,但相对于其他条件,其世袭程度更低。这也就意味着官僚体系的大门,向整个社会洞开。地位普通的社会精英,完全可以通过个人努力流入上层社会。从社会流动的角度来看,这样开放的社会流动正是一个政权维持自身稳定最好的办法。

官僚之外,纯粹地主本身不具有政治特权,在政治社会权利上与普通农民没有区别。但是经济上的优势,容易转化成政治上的优势。地主家庭的子孙更容易通过科举成为官员,整个家族因此而获得一定程度的政治荫庇,其政治地位当然要高于普通民众。地主也有可能通过他们的财富,创造政治社会影响力。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吃人嘴短,拿人手软,这些行为规则在任何社会层面都存在,只要不超过一定的度,就会被社会容忍。

地主拥有土地,生计依赖于地租。他们与佃农的关系,被双方视为一种互惠关系。纯粹的租佃关系,不具备强制性。双方在社会身份与政治权利上,处于平等的地位。租佃关系限于经济领域,当然也会扩及自愿的社会领域。雇农自然会给予地主更多的尊重,正常情况下,地主会在必要的时候给予雇农一定的接济和照顾。这些都是在正常条件下,正常人之间的合作反应。当然,地主和佃农之间的关系,往往根据人地关系的变化而变化,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他们的相对低位。

地主与农民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贫者无立锥之地,富者田连阡陌,这样的贫者和富者都是极少数的极端,绝大多数人都在两者之间。自耕农、以自耕为主租种少量田地的农民、以自耕为主出租少量土地的农民占据社会的绝大多数。在贫富之间,中间阶层是社会的大多数。有的家庭会在租种别人土地的同时,将自家的田地给别人租种。穷人勤奋一点,赚点钱买田买地最终成为地主,这样的励志故事经常发生。富家子弟游手好闲,最终沦落为流浪汉,这种败家典型也不断上演。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穷富之间的身份转换比较容易。田地租种只是一种经济交易关系,任何经济交易都会有合作效益分配不均的问题,这取决于双方所投入的资源的稀缺性。

除极少数卖身为奴或抄家为奴的人之外,整个中央集权时期社会结构已经扁平化。皇权之下,社会各界都处在相对平等的位置。权力和财富的分配既没有极端化,也没有固化,社会流动相对频繁,知识和智慧的优势得以彰显,这也为稳定的中央集权奠定了基础。但在强大的边疆民族军事压力之下,农业剩余很难转化成足以与之相抗争的军事力量,这是农业文明的悲剧,再发达的农业文明也无法避免这样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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