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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令用语的内涵

时间:2022-01-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实,自唐及今,有关这一主题的研究已有极为宏富的积累。不过,由于史料所限,现当代的研究相对集中于唐代刑律,且部分成果仍未超越明清律学以及乾嘉札记的考证水准。本章选取《天圣令》所见“财没不追”和“僧道法”两个术语,结合唐代律、格乃至日本《养老令》等诸种法源,试图析出其在唐代法律语境中的内涵所指。

“法言法语”是法学成为专科之学的“部落语言”,[1]兼具普通语词的开放性与专业术语的封闭性。所谓“开放性”,是指语词的含义会因时代、社会等外部环境的变迁而被不断地调整、更新。如“官户”作为法律术语,在宋代指称品官之家,而在唐代和金朝则指官府奴婢。[2]所谓“封闭性”,是指语词作为法律术语,具备其日常表意之外的特殊内涵,而这一内涵仅适用于专业语境之中。如“以”、“准”二字作为“律母”,前者“即同真犯”,“非真犯,而情与真犯同,一如真犯之罪罪之,故曰以”;而后者则指“用此准彼”,“所犯情与事不同,而迹实相涉,算为前项所犯,惟合其罪,而不概如其实,故曰准”,[3]这就比它们的通常表意更为复杂。正因如此,对于法律术语内涵之探究,必须回归彼时的时代语境,并综考各种法源,在法律体系的框架内,体贴语词所蕴含的法理逻辑。

唐代作为“中华法系”的成熟、定型时代,其法律术语既是彼时规范世界所共享的语意表达载体,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文明从先秦发展至彼时、自萌芽至成熟的结晶,并为东亚其他国家所继受、为宋元明清所继承。因此,解明唐代法律术语之内涵,是探讨东亚传统法律文明的重要手段。其实,自唐及今,有关这一主题的研究已有极为宏富的积累。在中文世界,上至《唐律疏议》这一官方法律解释,中至唐、宋、明、清各代的律学著作,下至现代学术体系建立以来的各种研究,包括辞书编纂、史料译注、专题论文等;即便是异域他邦,远至日本古代明法家对于继承唐制之日本律令的注解,近至英、日、韩等数多语种的唐律译本,其成果可谓汗牛充栋。不过,由于史料所限,现当代的研究相对集中于唐代刑律,且部分成果仍未超越明清律学以及乾嘉札记的考证水准。

本章选取《天圣令》所见“财没不追”和“僧道法”两个术语,结合唐代律、格乃至日本《养老令》等诸种法源,试图析出其在唐代法律语境中的内涵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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