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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正常的社会现象吗

时间:2022-12-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迪尔凯姆由此说明,犯罪不应当被看做是一种社会疾病,只要犯罪行为没有超出每一类型社会所规定的界限,而是在这个界限之内,它就是正常的。不过,应当指出的是,迪尔凯姆肯定犯罪对社会的积极功能,是站在价值中立的立场上,并不是说他赞成犯罪行为本身。一方面,迪尔凯姆从保守主义的立场出发,赞成社会的稳定与团结,对出现的病态现象,即各种社会问题,持一种温和的改良主义态度,希望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正如生物学中的“健康”与“病态”没有什么普遍适用的标准,迪尔凯姆认为,在社会学研究中,由于社会事实的繁杂性和不确定性,社会现象的区分也不能简单地应用“善”、“恶”之类抽象的伦理标准。例如,犯罪——这个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并不一定就是病态现象。恰恰相反,犯罪见于所有类型的所有社会,不存在没有犯罪行为的社会。尽管看起来很荒谬,但是犯罪是一种人们虽不愿意但又不可避免的现象;犯罪是社会健康的一个因素,是健康的社会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

如果说犯罪是一种病态,那么它理应随着社会由低级类型向高级类型发展,而逐渐减少直至完全消失。具体体现在犯罪率(即每年的犯罪人数占居民人数的比例)呈下降趋势上。然而,许多事实都表明,情况正与此相反。自19世纪开始以来,统计资料的完备,为我们提供了观察犯罪行为的动向的手段。由统计数据可以看出,犯罪行为到处都有增无减。在法国,犯罪率增加了将近300%。迪尔凯姆由此说明,犯罪不应当被看做是一种社会疾病,只要犯罪行为没有超出每一类型社会所规定的界限,而是在这个界限之内,它就是正常的。

迪尔凯姆从两个方面论证了犯罪作为正常现象的理由。

首先,犯罪之所以是正常现象,是因为社会绝对不可能没有犯罪。

迪尔凯姆认为,一种行为触犯了某种强烈的、十分鲜明的集体情感,就构成了犯罪。为了在一定的社会里使被视为犯罪的行为不再发生,就必须使被损害的感情得到恢复。然而即使这种条件存在了,犯罪也不会因此而被消灭,它只是改变了形式,因为犯罪原因本身在使犯罪行为的源泉干枯的同时,马上又开辟了新的源泉。

他举例说,“假如有一个由圣人们组成的社会,一个模范的完美的修道院,在那里可能没有纯粹的犯罪。但是,在常人看来很轻微的错误,在那里可能引起常人认为是一般违法行为才会引起的丑闻。因此,如果这样的社会被赋予审判权和惩罚权,它会认为这种行为是犯罪,并按照犯罪行为予以惩处。廉洁的人以一般人对待真正的犯罪行为才有的严肃态度对待自己在道德方面的细小缺陷,也是同样的道理。过去侵犯人身的行为比今天发生频仍,是因为过去不像今天这样尊重个人的尊严。今天侵犯人身的行为较少发生,是因为今天比过去更尊重个人的尊严了。许多侵害这种感情的行为起初没有在刑法中规定,而现在却列入了刑法典”。在这个例子中,迪尔凯姆要说明的是,犯罪界定标准的相对性问题。当集体感情受到侵犯,并且这种受害感变得十分强烈,就会使社会变得更加敏感,原本只是轻微的侵害也会变成人们强烈谴责的对象,甚至其中有些就会由原来的只是一般的道德性错误变成犯罪。所以,犯罪的标准可以变化,但是犯罪不可能消失。

由此,迪尔凯姆不仅提出了犯罪界定标准的相对性问题,而且得出犯罪存在的必然性结论。

迪尔凯姆指出,在任何社会,即使集体感情再强大,都不可能强大到完全消灭个人独创精神、社会整体趋于一致的程度。这是因为我们每个人所处的自然环境不同,所受的社会影响不同,我们每个人所继承的遗传基因也不同,所以每个人都有其自身的独特意志和独创精神。个人独创精神与集体情感的分歧就难免带有犯罪的性质。“使这些分歧带有犯罪性质的,不是分歧本身的重要性,而是公众意识给予分歧的重要性。因此,如果这种公众意识很强,具有足够的绝对能使这些分歧缩小的可能性,那它就会成为一种敏锐的、十分苛刻的力量,以在他处只是用来对抗重大分裂的强度来反对任何一点小的分歧,并把这种分歧看得与重大分裂同样严重,即视分歧具有犯罪性质。这样,犯罪就成为必然的。它同整个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联系在一起,由此也就成为有益的,因为与犯罪有密切联系的这种基本条件本身是道德和法律的正常进化所必不可少的。”这样,迪尔凯姆得出了犯罪存在的必然性的结论。

其次,犯罪作为个人的独创精神的体现,对于社会发展和社会变革乃至道德意识的进化还具有促进作用。

迪尔凯姆指出,一切原有的体制都是改革的障碍,而原来的体制越牢固,抵制的力量就越强。他认为,法律和道德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进化。而法律和道德要想进化,作为其基础的集体感情就不能抵制这种变革。如果集体情感过于强烈,则缺乏弹性而易折。“道德意识享有的权威不应该过度,否则就无人敢评论它,它也就容易固定为一成不变的模式。要使道德意识能够向前发展,就必须使个人的独创精神能够实现。然而,要让意欲超越自己时代的理想主义者的独创精神表现出来,也得让落后于自己时代的犯罪的独创精神能够实现。这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迪尔凯姆还以苏格拉底为例,来说明犯罪对道德意识进化的功能。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控告为“不敬神”,罪名有两点:一是“腐蚀”青年,二是“藐视城邦崇拜的神和从事新奇的宗教活动”。法庭以微弱多数通过死刑判决。当时,友人劝苏格拉底逃走,但被他拒绝,理由是:判决虽然违背事实,但这是合法法庭的判决,必须服从。所以他安然死去。按照雅典的法律,苏格拉底就是一个罪犯,对他的判决也完全正确。“然而他的罪行,即他的独立的思想,不仅对全人类有益,而且对他的祖国都是有益的,因为当时雅典人的传统已经不再适应他们的生存条件,他的罪行为雅典人所必需的新的道德和新的信仰的形成做了准备。”可以说,没有犯罪,我们今天所享有的自由就不可能实现。因此,这种促进社会道德意识进化的犯罪是有益的,它为后来越来越必要的改革预先做了准备。

按照迪尔凯姆的观点,如果对犯罪作这样的换位思考,犯罪就以一种全新的面目摆在我们面前:“罪犯已不再是绝对的反社会存在,不再是社会内部的寄生物,即不可同化的异物,而是社会生活的正常成分。不应该把犯罪放在极窄的范围内观察,当犯罪率下降到明显低于一般水平时,那不但不是一件值得庆贺的事,而且可以肯定,与这种表面的进步同时出现并密切相关的是某种社会紊乱。”不过,应当指出的是,迪尔凯姆肯定犯罪对社会的积极功能,是站在价值中立的立场上,并不是说他赞成犯罪行为本身。

迪尔凯姆对社会发展与进步的观点,显现了一种矛盾:既有保守主义和改良主义的思想,也蕴涵着自由主义的成分。一方面,迪尔凯姆从保守主义的立场出发,赞成社会的稳定与团结,对出现的病态现象,即各种社会问题,持一种温和的改良主义态度,希望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另一方面,作为要求思想自由的知识分子,他对社会进步的渴望又压倒了对稳定的需求。发展与稳定看似一对矛盾,实际上又是辩证统一的。

古今中外,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是在混乱当中把经济建设搞上去的。唯有稳定才能搞好经济建设。国泰和民安是紧密相连的,没有国泰就没有民安;没有人民的安居乐业,也就没有国家的兴旺发达。所以,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是密切不可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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