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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恶行

时间:2022-02-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犯罪是恶行罪犯的主观恶性是由犯罪确证的,因为犯罪是恶行。然而其中不少人严重的恶行在今天看来也应是犯罪行为。犯罪不仅是恶行,而且一般来说,是最恶之恶行。因此,任何社会对犯罪的惩罚是最为严厉的。同行政制裁、民事制裁等其他强制方法相比,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方法,只能适用于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人。从刑罚的严厉性可见犯罪所包含的恶性高于一般的恶行。
犯罪是恶行_人格改造论(增补本)

(二)犯罪是恶行

罪犯的主观恶性是由犯罪确证的,因为犯罪是恶行。什么是恶?在《辞源》的解释里有罪过、凶暴、凶险、劣、坏人、病痛等含义。在有的字典上,包含三层含义:在生理和心理上恶心、憎恶的反应和感受;危害生命的事态(饥荒、不幸、祸害等);危害生命事态的一般性质。《现代汉语词典》对恶的第一条解释是“很坏的行为;犯罪的事情(跟‘善’相对)”。在哲学上,英国哲学家洛克认为:“善、恶是什么——事物所以有善恶之分,只是由于我们有苦、乐之感。所谓善就是能引起(或增加)快乐或减少痛苦的东西;要不然它也得使我们得到其他的善,或消灭其他的恶。在反面说来,所谓恶就是能产生(或增加)痛苦或能减少快乐的东西;要不然,就是它剥夺了我们的快乐,或给我们带来痛苦。”(29)康德则指出:“一个实践理性的唯一对象,乃是善和恶的两种对象。前者指一种理性原则而必然欲求的对象,后者乃是指依据理性原则而必然憎恶的对象。”(30)在洛克看来,善和恶是以我们的感受为分界线,善创造快乐,恶制造痛苦。这里的“我们”应指人类总体或社会群体,而不是个体(31)。而康德则是以是否符合理性原则作为善恶的分界线。善与恶从根本上说,属于伦理学研究的对象,它们是人类伦理思想史上历史最为悠久的道德范畴。在中国古代“百家争鸣”时代,人性之善恶成为诸子百家争鸣的一个焦点。在古代希腊时代,哲学家们也对伦理道德上的善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中国古代的孟子是以人对“欲”是否能控制作为区分善恶的分界线,人与动物一样,都有本能的欲望和冲动。所不同者,动物不知道什么是“可欲”,什么是“不可欲”,而人能够认识和把握“欲”是否“可欲”,所以孟子对善的定义为“可欲之为善”,那么,不可欲而欲之则为恶了。古代希腊的苏格拉底则以知识作为善恶的分界线,认为美德即知识,作恶是由于无知。现代伦理学对善与恶的界定是:“一般来说,善就是在人和人的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对他人、对社会的有价值的行为,恶就是对他人、对社会有害的、产生负价值的行为。”(32)

何为善恶、何为罪

在自然状态下,无所谓人人共同承认的善或恶,因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皆各自寻求自己的利益,只依照自己的意思,纯以自己的利益为前提,去判断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并且除了服从自己以外,并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服从任何别人。因此在自然状态下,是没有“罪”的观念的,反之,只有在社会状态下,善与恶皆为公共的契约所决定,每个人皆受法律的约束,必须服从政府。所以,“罪”不是别的,只是国家的法律所要惩罚的“不服从”而已。

——斯宾诺莎(1632—1677,荷兰哲学家、伦理学家)

在历史上,哲学、宗教、伦理学、社会学、法学等人类文化都对恶进行了研究和界定。根据上面所列举的例子,我们知道恶是一种行为。我们可以根据前人的研究把恶看作是违背人类理性的行为,是与动物一样放纵欲望的行为,是无知的行为,是令人感到厌恶与憎恨的行为,是对社会、对他人有害的、产生负价值的行为,是剥夺人类快乐、带给人类痛苦的行为,等等。上述种种对恶的界定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总之,恶归根结底是恶行。从伦理学上讲,所谓恶行就是不道德的行为。东晋道学家葛洪把恶归结为种种恶行:“憎善好杀,口是心非,背向异辞,反戾直正,虐害其下,欺罔其上,叛其所事,受恩不感,弄法受贿,纵曲枉直,废公为私,刑加无辜,破人之家,收人之宝,害人之身,取人之位,侵克贤者,诛谬降伏,弹射飞鸟,春夏燎猎,蔽人之善,危人自安,夺人所爱,离人骨肉,决放水火,以术害人,迫胁尪弱,强取强求,淫佚倾邪,凌孤暴寡,好说人私,持人短长,假借不还,求欲无已,败人苗稼,损人器物,轻秤水斗,以伪杂真……凡有一事,辄是一恶。”(33)尽管葛洪已经罗列了许多恶行,然而却远远没有穷尽人类社会存在的各种恶行。或许,恶行是难以穷尽的。

在种种恶行中,犯罪为其中最恶的行为。葛洪所列举的种种恶行,实为不道德的行为。然而其中不少人严重的恶行在今天看来也应是犯罪行为。例如“憎善好杀”是为杀人罪,“弄法受贿”是为贪污受贿罪,“刑加无辜”为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等。

犯罪不仅是恶行,而且一般来说,是最恶之恶行。因此,任何社会对犯罪的惩罚是最为严厉的。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对犯罪的规定(34),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第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第二,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从刑法上对犯罪基本特征的界定我们知道:一方面犯罪是恶行,与一切恶行一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另一方面,犯罪与通常的恶行所不同者是具有刑事违法性,一般来说,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高于其他恶行,所以应受刑罚处罚。同行政制裁、民事制裁等其他强制方法相比,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方法,只能适用于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人。从刑罚的严厉性可见犯罪所包含的恶性高于一般的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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