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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力生德的教育导向体系

时间:2022-12-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家出于其管理的教育需要、政治的道德需要,逐步形成“以力生德”的思想道德教育导向体系,并非可以简单地“以法为教”一语以概之,其内涵是相当丰富的。法家思想道德教育中强调,“三代不同礼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法家大力张扬思想创造精神。因此,无论是治国行政,还是思想道德教育,法家都有一个清晰的理念,即富民在先,以利相激,要务实。

第三节 以力生德的教育导向体系

法家出于其管理的教育需要、政治的道德需要,逐步形成“以力生德”的思想道德教育导向体系,并非可以简单地“以法为教”一语以概之,其内涵是相当丰富的。

一、人“皆挟自为之心”的对象认定

法家“以力生德”的教育思想是以其人“皆挟自为之心”论为认识基点的。

法家对自己的教育对象的基本认定是,“人莫不自为也”(《慎子·内篇》),即一切人都以个人利益为依归,这也是说,人都是利己的,都不免于欲利之心。其实这种“自为心”也即人的利益诉求,是人的生存与发展的需要,是人的本能,是思想道德教育的基础性条件。法家思想道德教育的全部理论都建立在人都有“自为心”这一论断的基础上。

法家把人之性与情区别开来,即把人的本质与现实区别开来,认为“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百姓之情也”(《商君书·算地》)。人之性是指自然本性,具有先天性,而人之情则是社会本性,是后天形成的。韩非子也说:“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韩非子·奸劫弑臣》)可见人都求佚索乐,都就利去害,谁也不例外。人性本恶,是法家对人的本质的认定;人情有好恶,是法家对人的思想现实的认定。法家认为人际关系实质上都是利益关系,这个认定是直率的,是深刻的。

法家不像儒家那样对自己的教育对象始终抱有乐观的心态,而是以一派冷峻的眼光认定“人性悍”,看到的是人的自私,人与人之间的冷酷。在法家看来,人皆有“算计”他人之心。在官场,君臣之间是一片算计之心,君臣各有所求,“上下一日百战”(《韩非子·扬权》)。“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君臣之际,非父子之亲也,计数之所出也。”(《韩非子·难一》)父子之间也不例外,也是利害关系,《韩非子·六反》讲到,身为父母,生了男孩则很高兴,相互庆贺,生了女孩,则讨厌,要害死她,为什么同样是自己的子女,爱恶差距如此之大呢?因为从长远利益计,男孩有能养老之便,可见父母对子女也怀计算之心,何况是没有父子之情呢?所以商鞅断言,“民生则计利,死则虑名”(《商君书·算地》),人的一生追求的无非是“名”“利”两个字。韩非子在其《备内》篇中讲到:王良爱马,越王勾践爱人,实质上非爱马,也非爱人,“为战与驰也”;医生吮人之伤,含人之血,非出于骨肉之亲,“利之所加也”。他说,造轿子的人都希望人之富贵,做棺材的人都希望人之夭死,不是造轿子的人有德而做棺材的人都是贼,而是因为“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也,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商鞅认为,问题还在于人越来越变坏了,而不是变好了。“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以伪。”(《商君书·开塞》)正是这种现象把法家对人性问题的认识推向极端。他们不相信人间还有仁爱两个字存在。人都有算计之心的理论可以说是西方“他人即地狱”思想的中国版。

在法家看来,人性还有一个缺陷,即喜欢自由,反对约束。韩非子认为,“苦法”与“恶治”是人的本性,民众都喜欢自由,都反对法制的约束(《韩非子·心度》)。以为“楚不用吴起而削乱,秦行商君法而富强,二子之言也已当矣,然枝解吴起而车裂商君者何也?大臣苦法而细民恶治也”(《韩非子·和氏》)。吴起与商君的悲惨结局说明,无论臣、民都反对法律与秩序对自己的约束。

法家思想道德教育学说之高明之处在于,尽管以几乎刻薄的语言去描述人的思想本质与道德现状,但一认为人的“自为心”是人的原动力,是应该受到尊重的,首先满足自身的需要的心理是无可非议的,也是可以利用的,只有尊重其“自为心”才能化而“使之为我”(《慎子·因循》)。二认为不应该离开人的利害关系去认识人的善恶等思想道德问题。“夫耕之用力也劳,而民为之者,曰:可得以富也。战之为事也危,而民为之者,曰:可得而贵也。”(《韩非子·五蠹》)人的思想道德决定于利益追求。三不认为人之好恶是人不可教育的原因,而是认为这正是可以教育的基础。商鞅认为,“人性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商子书·错法》)。韩非子也认为,“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韩非子·八经》)。人都有其拒绝、摒弃,也有其期望、追求,这种思想与情感的存在使思想道德教育不仅成为必要,也成为可能,要利用人的自为心理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活动。

二、推动思想变革的力点定位

先秦法家的思想道德教育竭力倡导思想变革,强调应时而变,“法与时转”、“治与世宜”(《韩非子·心度》),实现从重“古”向重“今”、重“德”向重“力”的两大转换,大力鼓励思想创造,推进思想革命,其教育力点非常明确。

法家高扬“师今不师古”的思想革命旗帜,坚持“废先王之教”,推行思想维新,摒弃一切旧的思想道德说教,用崭新的社会变革思想取代陈腐的道德观念,积极迎战“法古无过,循礼无邪”的保守思潮。法家思想道德教育中强调,“三代不同礼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古。汤武之王也不循古而兴,夏商之灭也不易礼而亡。然则反古者未可必非,循礼者未足多是。”(《商君书·更法》)“苟可以强国,不法其古;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史记·商君列传》)一切以能否强国利民为衡量是非标准。韩非子在其《五蠹》篇中力倡因时顺变,“不期修故,不法常可”,坚决反对以先王之理教当世之民,呼唤人们从“法古”、“师古”的思想束缚中解放出来。

法家大力张扬思想创造精神。《商君书·更法》中说:“论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和俗”谈不上“至德”,“谋众”成不了“大功”,这是生活的逻辑,思想敢于超越“俗”“众”才有社会价值。“古今不一度”,没有思想变革,不是从生活出发,而是从经验出发,是难以促进社会发展的。法家坚持以思想维新推动社会变革。

三、以利激民的教育方略

法家思想道德教育理论富有人学意蕴。法家不是精神万能论者,而是清醒地意识到人的思想状态决定于人的利益关系状态,人的言论行为反映的不都是思想好坏问题,而是利益关系问题。物质条件是思想意识的基础,要正视人们的物质利益追求,关注人的生存状态,尊重人的生存需要。管子认为,“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人的思想意识与道德情感是以其物质生活状态为基础的。因此,无论是治国行政,还是思想道德教育,法家都有一个清晰的理念,即富民在先,以利相激,要务实。“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是以善为国者,必先富民,然后治之”。(《管子·治国》)“为国不能来天下之财,致天下之民,则国不可成。”(《管子·轻重甲》)韩非子注意到,“饥岁之春,幼弟不饷;穰岁之秋,疏客必食;非疏骨肉爱过客也,多少之食异也”(《韩非子·五蠹》)。这是说,如果自身存在生存危机,那么即使亲人也难以顾及,如果自己生活宽裕,那么即使过客也会给予关心。人的思想道德决定于人的生存状态。

法家认为,民予则喜、夺则怨,易为利所动,“与天下同利”,才能得天下民心。所以思想道德教育要“设利以致之”(《管子·版法解》)。管子强调“得人之道,莫如利之”,思想道德教育要“厚其生”,“输之以财”,“遗之以利”,“匡其急”,“赈其穷”(《管子·五辅》)。管子的以利来民思想是很明确的,深深意识到利益召唤是凝聚人心的最有效方法,他说,“民利之则来,害之则去”,“民之从利也,如水之走下,于四方无择也”,“故欲来民者,先起其利,虽不召而民自至”(《管子·形势解》)。思想道德教育要从“成民之事”、“定民之居”开始。

四、以法一民的教育主题

法家思想道德教育主旨是以法一民,强调言轨于法,以法律统一全社会的思想意识,认为“和民一众,不知法不可;变法易教,不知化不可”(《管子·七法》)。只有用法律思想才能统一人们的意志。思想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任务是通过教育凸现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使民安其法”(《管子·任法》),保证社会对法律的信任与恪守,拒绝道德对法律的取代或消解。法家有一系列强化法制教育的举措:

一是以法制教育统摄社会思想。法起源于“定分止争”、“兴功惧暴”的社会需要,法制意识的宣传教育具有很高的政治意义与治国价值。法家认为,法为立国之本,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天下之仪也”(管子),“国之权衡也”(商鞅)。新兴的地主阶级要建立自己的政权,必须上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下有清晰的法律意识来支撑,才能保证权力的有效运行,确立权力的社会尊严,维护新权力下的政治秩序,因此要推行强制性的法制教育。法家清醒地意识到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不一其宪令则奸多”(《韩非子·定法》)。权力之威需要法教之势来维护,政策法令意识的广泛而深入的教育是巩固新兴地主阶级的权力的第一需要。而且法制意识对人的思想道德状况来说具有统摄性,正是人对权力与法制的态度,决定人在平日生活中的思想与道德状态。

二是以法制教育营造社会公平。法家针对“刑不上大夫”的陈腐理念,竭力通过法制教育以张扬法的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品格,以营造社会性的“刑无等级”的、公平、有序的法制秩序,以满足人们人人平等的社会期望。法家还强调“信”是法的基本道德品性,法制宣传教育对为官者也是一种制约,可以避免“心治”的主观随意性。

三是以法制教育形成道德规范。法可“一民之轨”,具有思想道德规范作用。管子在其《明法解》篇中说:“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在其《七法》篇中又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在社会生活中、人际关系中,具有“程式”、“尺寸”、“规矩”的作用,因此“一民之规莫如法”(《韩非子·有度》)。以法为教有利于强化思想道德的规范性与法制化,对人们的言行是非具有规定性的作用,可使人有章可循,从而虚气平心,回归理性。

四是以法制教育激励万民尽力。法的誉毁赏罚都在意于劝善,其作用不仅是震慑性的,更是鼓动性的,对臣民具有激励性意义,可使人尽其力,去怯为勇,法制教育是对正义力量的支持与鼓励。《韩非子·五蠹》中说:“誉辅其赏,毁随其罚,则贤、不肖俱尽其力矣。”同时法制教育是排除各种思想干扰的有力武器。通过法制教育以培养人们的法制意识,促使人们以法去私,勇往直前。

因此巩固政权的首要工作是“明法”,通过宣传教育把法制意识普及全社会,“布之于百姓”,让上下都知法守法,这有双向教育作用,“吏不能敢以非理法遇民,民不敢犯法”(《商君书·定分》),则上下安然

五、以功量德的评价标准

置功利于道德之上,是法家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原则,功利也是法家的道德人格的重要标准,能耕能战之民才是理想之民。“功”无论在《商君书》还是《韩非子》中都是重复率很高的概念。法家在其思想道德教育中推行功利主义政治观,着意于宣扬实力崇拜意识,在全社会提倡尚力、务实的良好风尚。

在法家看来,功用是道德的基本尺度,“道有积而德有功,德者,道之功”(《韩非子·解老》)。要以“劳”、以“功”、以“能”为赏罚评价的基本标准。商鞅说:“授官予爵,不以其劳,则忠臣不进;行赏赋禄,不称其功,则战士不用。”(《商君书·修权》)韩非子也说:“官贤者量其能,赋禄者称其功。”(《韩非子·八奸》)韩非子在其《问辩》篇中明确指出,人的言行应以“功用”为标准。

法家提倡言、事、功的统一,“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韩非子·主道》),提倡内强外功,以力致功,功即德,有实力才谈得上道德,道德是产生于实力基础上的,不受无功之赏才是道德。所以法家所宣传的教育多是要求人们以力致功,凭自己的实力去建功立业,这就是道德。法家几乎鄙夷儒家推崇的那些儒雅的“文学之士”,也不赞赏那种只懂“恍惚之言、恬淡之学”却自命清高的道家推崇的人士,法家蔑视不耕不战、徒耍口舌的无功之徒,“博习辩智如孔、墨,孔、墨不耕耨,则国何得焉?修孝寡欲如曾、史,曾、史不战攻,则国何利焉”(《韩非子·八说》)。不耕不战,无功之人,于国何用,于民何利,有何德可言!

六、“能法”“耿介”的理想人格追求

法家有自己的清晰的人格目标,即“智术之士”,有智有谋、明于事理的人;“能法之士”,立场坚定、敢于斗争的人;“耿介之士”,光明磊落、耿直忠贞的人,所追求的是政治型人格、强者型的人格,竭力避免儒家宣扬的道德人格的缺陷,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进取精神与政治锐气。

法家思想道德教育的人格理想是心明志坚,进取有为,勇于作强者追求。韩非子说,“智术之士,必远见而明察,不明察不能烛私;能法之士,必强毅而劲直,不劲直不能矫奸”(《韩非子·孤愤》),这是针对“重人”而言的。韩非子鄙视那些“无令而擅为,亏法以利私,耗国以便家”的“重人”,需要“智术之士明察、听用,且烛重人之私情”,“能法之士劲直、听用,且矫重人之奸行”(《韩非子·孤愤》)。法家所推崇的是“能法”、“耿介”,是不以清高自许,不结党营私,不哗众取宠,有胆魄、有识见、能创业致功的人。

法家大力张扬能站在时代高度的“全大体者”,《韩非子·大体》中说:“古之全大体者:望天地,观江海,因山谷,日月所照,云布风动;不以智累心,不以私累己;寄治乱于法术,托是非于赏罚,属轻重于权衡;不闻天理,不伤情性;不吹毛而求小疵,不洗垢而察难知;不引绳之外,不推绳之内;不急法之外,不缓法之内;守成理,因自然;祸福生乎道法,而不出乎爱恶;荣辱之责在乎己而不在乎人。”“古之牧天下者,不使匠石极巧以败太山之体,不使贲育尽威以伤万民之性,因道全法。”从这里可以知道,法家思想道德教育志在使人心胸开阔、气宇昂然,善于从整体上把握世界;不伤情性,不逆物理,从自然中理解人生;无私无邪,秉公处事,不以机巧累心,即“因道全法”,“因天命,持大体”,以“名成于前,功垂于后”,顺应外部,提升自我,保持对外部世界的主动。

韩非子在《六反》篇中强烈批评社会人格评价中的舆论反常现象,对六种“耕战有益之民”则“世毁之”,而对六种“奸伪无益之民”则“世誉之”,世俗舆论毁誉颠倒。法家有志于通过人格理想的广泛宣传以端正社会人格评价的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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