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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公社化运动始于1958年8月中央政治局北戴河会议,通过《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8月到10月,全国74万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为2.6万个人民公社。要求全国各地尽快地将小社并大社,转为人民公社。该决议下达后,全国迅速形成了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热潮。

第二节 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

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是我们党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中,为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所作的一项重大决策。完成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之后,追求一大二公的思想起了主导作用,由高级农业合作社的小社并大社引起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兴起,使全国农村迅速实现了人民公社化,经过不断纠偏调整,最终形成“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人民公社化运动始于1958年8月中央政治局北戴河会议,通过《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8月到10月,全国74万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为2.6万个人民公社。1980年,四川广汉县向阳公社在全国率先取消了人民公社。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文件,责任制迅速推广,人民公社体制随之在全国被逐步废除。

关于在我国农村建立“大社”的思想,早在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高潮中已初见萌芽。1956年我国农村完成了高级合作化,每社平均200户左右。1957年冬和1958年春,在国民经济大跃进”思想的指引下,全国农村大搞农田基本建设,一些地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在修水库、造林、抗旱中搞起了大协作。1958年3月,中国共产党的成都会议制定了《关于小型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并为大社的意见》的文件。毛泽东考虑到当时以大搞兴修水利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需要,觉得需要办大社。1958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成都会议通过了《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意见指出:“为了适应农业生产和文化革命的需要,在有条件的地方,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的合作社是必要的。”会后,各地农村开始了小社并大社的工作,有的地方出现了“共产主义公社”和“集体农庄”,有的地方出现了“人民公社”。1958年7月1日《红旗》杂志第3期《全新的社会,全新的人》一文中,比较明确地提出“把一个合作社变成一个既有农业合作又有工业合作基层组织单位,实际上是农业和工业相结合的人民公社”。这是在报刊上第一次提“人民公社”的名字。1958年7月8日,《人民日报》发表《农业社办食堂促进生产发展和集体主义思想成长》的文章,总结了公共食堂的八大好处:一是吃饭时间一致了,社员出工、开会和学习都不再等待了,可以节省出许多时间用于生产;二是可以把妇女劳动力从做饭的家务劳动解放出来,增加了一批劳动力;三是解决了单身汉做饭、喂猪的困难;四是家禽家畜集体饲养了,社里的轻微劳动就多一些,稍能劳动的“五保户”都可以参加工作,这样就减少了“五保户”,减轻了社员负担;五是有计划地用粮,就可以消灭吃过头粮的现象,也没有人闹粮食问题了;六是便于发展集体副业;七是过去夫妇、妯娌、姑嫂、婆媳之间,往往因做饭、吃饭问题闹意见,现在这种现象没有了,家庭和睦了;八是人畜分居,卫生情况大改善,社员心情舒畅。把这些问题归结起来,就是增加了劳动力,减少了粮食问题的矛盾,团结了群众,提高了社员集体主义觉悟。

1958年8月6日,毛泽东视察河南新乡七里营人民公社时,说人民公社名字好。8月上旬,毛泽东到河北、河南、山东等地视察,与当地的负责人谈到“小社”并“大社”的问题。毛泽东说:“看来‘人民公社’是一个好名字,包括工农兵学商,管理生产,管理生活,管理政权。‘人民公社’前面可以加上地名,或者加上群众喜欢的名字。”他还总结“人民公社”的特点,“一曰大,二曰公”。在山东时,当地负责人请示“大社”叫什么名称时,毛泽东说:“还是叫人民公社好,它的好处是,可以把工、农、商、学、兵合在一起,便于领导。”而后,毛泽东的谈话在《人民日报》发表,“人民公社好”的口号立即传遍全国。各地掀起了办人民公社的热潮。8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举行扩大会议,肯定了人民公社是“一大二公”,是过渡到共产主义的一种最好的组织形式,并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要求全国各地尽快地将小社并大社,转为人民公社。主要内容是:(1)确定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工农兵学商相结合。(2)强调小社并大社的方法,首先由原来的各小社联合选出大社的管理委员会,把人民公社的架子搭起来。(3)在并社过程中,要以“共产主义精神”去对待各个小社的公共财产和债务方面的差别。(4)指出人民公社目前是集体所有制,以后可以变为全民所有制,并为向共产主义过渡作准备。该决议下达后,全国迅速形成了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热潮。9月10日,《人民日报》发表《先把人民公社的架子搭起来》的社论。此后,只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全国农村基本上实现公社化。到10月底,有74万个农业合作社改组成2.6万多个农村人民公社,参加人民公社的农户有约1.2亿个,占总农户的99%以上,全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开始准备提前进入共产主义,在人民公社办公共食堂,吃饭不要钱。部分地方甚至声称要消灭家庭,实现军事化,男人女人分开集体居住,拆毁农民的房屋,以便集中居住。所有社员的私有财产充公,因而也有部分农民赶在公社化前杀猪,砍树。

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随着供给制的实行和浮夸风的盛行,许多地方混淆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界限,混淆了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界限,刮起了“一平二调三收款”的“共产风”。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出现了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倾向,严重侵犯了农民的经济利益,挫伤了集体和农民的积极性,破坏了农村生产力,使农业经济的发展遭到了重大损失。1958年11月中共中央工作会议(第一次郑州会议)后,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开始逐步纠正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错误。1959年2月中共中央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研究解决人民公社管理体制问题和纠正“一平二调”的“共产风”问题,对公社、管理区(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职权范围作了具体划分。1960年11月,中共中央发出紧急指示信,明确提出,人民公社应该建立“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确定以生产(大)队为基础,同时还规定生产队下属的生产小队有小部分所有制,以调动生产队干部的积极性。1961年,毛泽东主持制定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在现阶段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克服农村工作中的“左”倾错误,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1962年9月,中共中央八届十中全会通过进一步修改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调整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规定:“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小队),‘生产小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分配。”认为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能够比较彻底地克服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生产队的自主权能够得到很好的保障;更适合当时农民的觉悟程度;更有利于改善集体经济和经营管理。调整基本核算单位,是农村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要求对调整中遇到的经济问题和组织问题,需周密地调查,反复同群众商量,然后再进行处理。

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我国一直在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制。基本特征是:在组织机构方面“政社合一”;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由集体统一管理和经营,社员在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安排下劳动;在劳动报酬方面,主要实行按劳动工分分配的办法。“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实施了长达22年。

一、“一大二公”

“一大二公”是中共中央在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的指导下,于1958年在大跃进运动进行到高潮时开展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两个特点的简称。具体是指第一人民公社规模大,便于进行大规模综合生产建设;第二人民公社公有化程度高,人民公社比农村生产合作社更具社会主义化、集体化。

1958年8月在北戴河举行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定》,决定在全国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毛泽东在会议上发表了对人民公社的个人看法,为人民公社化定下了基本思路:“人民公社的特点:一曰大,二曰公。我看,叫大公社。大,人多(几千户,一万户,几万户),地多,综合经营,工农商学兵,农林牧副渔;大,人多势众,办不到的事情就可以办到;大,好管,好纳入计划。公,就是比合作社更要社会主义,把资本主义残余(比如自留地、自养牲口)逐步搞掉。房屋、鸡鸭、房前房后的小树,目前还是自己的,将来也要公有。人民公社兴办公共食堂、托儿所、缝纫组,全体劳动妇女都可以得到解放。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那里将会逐渐没有政权。”毛泽东这段讲话,后来被浓缩到《人民日报》社论《高举人民公社的红旗前进》一文里,该文发表于1958年9月3日。很快,各地大张旗鼓地推行人民公社化运动,在极短的一个月时间,高级农业社又重新改组为“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全国有99%的农民加入公社,原来一二百户的合作社合并成四五千户以至一二万户的人民公社。

一大二公是人民公社的指导方针,而在人民公社化运动的过程中,为了实现这一方针,各地普遍采用的是一平二调的具体措施。所谓一平二调,就是“平均主义和无偿调拨物资”的简称。人民公社化运动,否认公社之间、公社内部的合作社之间、社员之间存在着既有的经济差别,贫富拉平,大搞平均主义,不仅把原合作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农具等生产资料随意无偿调拨和分配,同时把农民的房屋、农具、家禽牲畜等都收归集体所有,否认农民的私有财产权;同时,对农民的个人生活物资,比如粮食等,实行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否定了按劳分配原则。鉴于基层农民对一平二调的激烈反对态度,毛泽东在1960年11月28日作出了《永远不许一平二调》的批示:“无论何时,队的产业永远归队所有或使用,永远不许一平二调。公共积累一定不能多,公共工程也一定不能过多。不是死规定几年改变农村面貌,而是依情况一步一步地改变农村面貌。”

二、“政社合一”

“政社合一”是指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体制,实际上是在社会一体化基础上将国家行政权力和社会权力高度统一的基层政权形式。公社的政权性质是“政社合一”。在人民公社化以前,中国农村实行的是乡社分立的管理体制,乡是基层政权,合作社是农业经济组织。1958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号召将高级农业合作社合并转为人民公社,实行同乡基层政权相结合的“政社合一”体制,人民公社同时也是农村社会的基层单位。广大农村普遍建立了政社合一、分级管理的体制。人民公社既是生产组织,也是基层政权;既是一种经济组织,也是一种政权机构。它不但负责全社的农业生产,而且还对工农商学兵等实施统一管理。

人民公社初建阶段,一般实行全社统一核算、分级管理。下设生产大队(其范围相当于高级社),生产大队基本以地理意义上的自然村落为基础而设置,生产大队以下设生产队。普遍情况下,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也有以区建社的,则按乡设管理区,以下建制相同。分配上曾实行口粮供给制。社员的大型牲畜、农具、耕地、自留地等一切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生产资料转归集体经营。

三、“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1958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中就规定:首先由原来各小社(高级农业社)联合选出大社(公社)的管理委员会,统一规划部署工作,把原来的各小社改为生产队,原来的一套生产组织和管理制度暂时不变。1958年12月党的八届六中全会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明确规定:人民公社应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制度,并且规定一般可以分为公社管理委员会、生产队(即基本核算单位)、生产小队(即组织劳动的基本单位)三级。随后,1959年3月,党中央进一步明确规定:公社应当实行“三级管理,三级核算,并且以队的核算为基础”。196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简称《十二条》)。指示信规定: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相当原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基础,至少7年不变;加强生产队的基本所有制,坚持生产小队的小部分所有制;彻底纠正“一平二调”的错误;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小规模的家庭副业,鼓励社员养猪;有领导有计划地恢复农村集市等。但公共食堂仍然坚持。1961年5月中央工作会议上正式决定取消供给制,规定办不办食堂,“完全由社员讨论决定”,“实行自愿参加、自由结合、自己管理、自负开销和自由退出的原则”,实际上是取消了公共食堂制度。而后,中共中央提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供各地试行;同年秋,又决定将基本核算单位基本上下放到生产队。1962年2月,经过充分讨论后,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决定农村人民公社一般以生产队(即小队,相当于初级社)为基本核算单位。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正式颁布,明确规定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生产资料分别归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而以生产队所有制为基础。除公社和生产大队不同程度地拥有一些大型农业机械和水利设施、举办一些集体企业外,土地、耕畜和农具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和收益的分配。按劳动工分计酬,恢复社员自留地。

人民公社里的主要生产资料基本上归生产队所有,产品也必须基本上由生产队分配。生产小队收获的农产品和其他经营的收入,凡在包产任务以内的,都必须如实上交给生产队统一分配;超产部分也应该按照规定比例上交一部分,由生产队统一分配。生产队的全部收入(包括队一级经营的和各小队上交的收入),除了按照规定交纳国家税收和向公社交纳一定数量的公积金以外,其余的都在各个生产队内部分配,由各个生产队各计盈亏。

生产队应当按照公社的规定抽出一定比例(例如5%左右)的公积金、公益金,扣除生产费用、流动资金和其他必要的开支以后,其余的都按照包产包工包成本和超产奖励的办法分给生产小队。在保证完成国家统一的收购计划和按照规定留足自用部分之后,粮食的多余部分生产队可以多卖或自行储备,留下的自用部分由生产队统一管理;工业原料作物和副食品在完成国家统购计划和按照规定留下自用部分之后还有多余的,应当多卖,用现金在队内进行分配。土地、耕畜、农具固定在小队,归小队使用,劳动力也固定在小队,生产队、公社都不应该随意变动;在一个生产年度尚未结束之前,决不能从小队抽调劳动力,抽走土地、耕畜、农具。这种制度在当时体现了大规模集体经营的优越性,又发挥了地区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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