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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蒙运动与欧洲近代政治哲学的产生

时间:2022-12-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波澜壮阔地行进,政治哲学才从神学政治的藩篱中挣脱出来获得独立的发展。在文艺复兴运动和启蒙运动的人本主义和理性主义思潮的孕育下,欧洲近代政治哲学有一个共同的基本特征,那就是以人性而不是神性为根据,评价或论证政治权力或权威、政治和法律制度、政府或国家的合法性。在欧洲近代政治哲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自然权利”问题可以说是一个理论上的起点。

二、启蒙运动与欧洲近代政治哲学的产生

1.启蒙运动与近代政治哲学的兴起

随着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波澜壮阔地行进,政治哲学才从神学政治的藩篱中挣脱出来获得独立的发展。如果从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1513)算起到马克思政治哲学的产生,已经经历了三百多年的发展,其中产生了格劳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康德、黑格尔、贡斯当、阿克顿、托克维尔等一批至今仍在政治哲学和政治理论的学术天空中星光闪烁的思想家。

可以把欧洲近代政治哲学的兴起理解为欧洲启蒙运动的产物,也可以把启蒙运动本身理解为近代政治哲学的兴起。因为,启蒙运动所面对的两个最主要的、最直接的对象即神权王权,分别构成了对人的思想禁锢和政治束缚。尽管神权和王权之间经常在政治统辖问题上发生矛盾甚至冲突,但宗教神学毕竟构成了欧洲封建社会意识形态的主要部分。这不能不使欧洲君主国家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君主王权自然倾向于脱离教会的控制,宣称政治体系独立于教会,甚至主张王国对宗教拥有主权;另一方面又宣称国王是一位好的基督徒,是教会的忠实儿女,同时教会也承认国王源自上帝的恩赐并鼓励人们服从世俗的权力。因此,在中世纪,王权的政治体系总是被教会所包围或融合,即便是转向了专制主义的君主国家也都将教会囿于其势力范围之内。[27]因此,近代欧洲政治发展的核心问题就是神学—政治问题。而这个问题也恰恰是启蒙运动所要解决的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说,启蒙运动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解除教会施于人们的精神枷锁。笛卡儿的“普遍怀疑”和培根的“四假相”说,异曲同工,在清肃长期以来宗教神学或经院哲学给人们思想深处带来的保守、混乱和迷信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而笛卡儿倡导的理性精神与培根创立的经验主义方法也开创了欧洲启蒙运动的先河。后来康德在概括启蒙运动的实质和特征时,精辟地指出:“启蒙运动就是人类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不成熟状态就是不经别人的引导,就对运用自己的理智毫无能力……Sapere aude!要有勇气公开的运用你的理智!这就是启蒙运动的口号。”[28]正是启蒙运动所建树的这种理性精神,推进了人们对政治问题的思考,在怀疑、批判神学政治的同时探索新的政治理念和政治原则。正如法国当代政治哲学家皮埃尔·莫内所说:“新的政治原则——人与公民的权利,良知的自由,人民主权——在前两个世纪与基督教,特别是天主教教会之间进行的艰苦卓绝的抗争中不断得到锤炼和提升。”[29]这种理论上的努力既是启蒙运动的主题,也是近代政治哲学的基本任务。

在文艺复兴运动和启蒙运动的人本主义和理性主义思潮的孕育下,欧洲近代政治哲学有一个共同的基本特征,那就是以人性而不是神性为根据,评价或论证政治权力或权威、政治和法律制度、政府或国家的合法性。这就有关人的自然本性、自然权利、自然状态、自然法等一系列重要问题的讨论。对于这些问题,近代那些思想进步的政治哲学家们的观点各不相同,但他们普遍确信,就人的生存和发展而言,任何个人必然拥有某些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政府、法律或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就在于维护个人的这些基本权利。

随着思想运动的发展,近代欧洲也经历着剧烈的政治革命和社会变革,其中发生在17世纪中叶的英国资产阶级“光荣革命”和爆发于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深刻地影响着世界历史,堪称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中颇具象征意义的“历史符号”。特别是在法国大革命后,围绕对法国大革命过程和结果的分析评价,欧洲政治哲学明确地出现了自由主义和国家主义(理性主义)两条路线的分野。

2.英国近代政治哲学的兴起:财产权利与个人主义

在欧洲近代政治哲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自然权利”问题可以说是一个理论上的起点。当代美国政治哲学家列奥·施特劳斯在《自然权利与历史》一书中称:“某一种政治生活如其不了解自然权利的观念,它就必定意识不到政治科学的可能性,实际上也意识不到科学本身的可能性;而若某一种政治生活意识到科学的可能性,它也就必然对自然权利问题有所了解。”[30]对于欧洲启蒙学者来说,自然权利也就是最符合人的自然本性的权利,它不是来自什么人或什么力量的恩赐、给予,而是与生俱来的并且是不可改变的;它也不是因国家或政府、道德与法而产生的,毋宁说国家、政府、道德与法都是因人的自然权利而产生。因此,欧洲启蒙思想家,特别是英法政治哲学家大都从有关“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的设定出发,展开自己的政治论题。

在英国,最早系统阐发“自然权利”理论的是17世纪英国哲学家霍布斯。略在他之前,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已对“自然法”和“自然权利”问题作了系统的研究,明确地把“自然法”理解为对私人财产权利的保护,而自然权利则是个人按照自然法的要求正当地占有特殊物的权利。不过,格劳秀斯比较强调自然权利的道德性质,认为“自然权利是正当理性命令,它根据行为是否和合理的自然相谐和,而断定其为道德上的卑鄙或道德上的必要”。[31]与格劳秀斯不同,霍布斯基本上取消了自然权利的道德性质,而强调人的本性无非是趋利避害,无休止地追求个人利益,而自然权利则是人们依其本性实现自己占有一切的那种权利,无所谓善恶是非,道德和法乃至政府、国家都是为了避免导致毁灭的战争状态而人为地建造出来的。霍布斯的哲学被看成是近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奠基人之一,主要是因为他对人性的理解明确地阐明了严格意义上的或绝对意义上的个人主义立场,即确认人是追求私利的个体,而人的道德心不过是出于自我保全的目的。他还认为,人的权利易于受到侵犯,必须得到公共权力的保护,并由此推论政治或国家的产生及其合法性,这些观点也恰恰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最基本的思路。只不过,他主张为了建立一个能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犯的共同权力,最好每个人都通过契约的方式把自己的权利和力量托付给一个人,即君主或主权者,由这个人代表他们的人格。为此,霍布斯不遗余力地论证了君权的唯一性、不可侵犯性和优越性,形成了他特有的绝对君主专制理论。这似乎也说明,绝对的个人主义未必能够避免绝对的专制主义。

洛克无可争议地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先驱者,在他的政治哲学理论中,自由主义政治的基本原则已经得到了相当完整的表述。在洛克看来,所谓自然权利,就是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权利。他认为,早在原始的“自然状态”中,财产权就已经从共有物中产生了。导致财产权产生的原因,就是人的劳动,因为每个人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是属于他自己的一种所有权,“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也就是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32]这实际上就是把财产权看成是先于社会制度、独立于政治法律的东西。而自然法,也就是理性,就是要求: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根据自然法每个人都享有相应的两个权利:其一,旨在制止相类罪行而惩罚犯罪行为的权利;其二,受到损害的一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但是,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是平等的、独立的,因此由个人行使惩罚罪犯的权利,就会由于缺乏公道和正义、没有公共的尺度和公正的裁决而变得非常不可靠,反而会使自己遭受不利,无法保护人们的自由和财产。避免这一后果的唯一办法就是,每个人都放弃自己的自然自由,同他人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把惩罚罪犯的权利交给这个共同体,也就是“政治社会”或国家。洛克明确指出: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起源,也就是国家或政治社会的起源。因此他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就是“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33]与霍布斯根本不同的是,洛克坚决反对绝对君主制,反对君主一人独揽政治权力。他认为,专制君主也不过是人,如果一个统御众人的人可以任意处置他的一切臣民,任何人不享有过问或控制的自由,不论他怎样做,臣民都必须加以服从,那么这样一种政府还不如“自然状态”,因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不必服从另一个人的不法的意志。为此,他明确提出了分权制的思想,认为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最高权力,属于议会,行政权和对外权属于国王。此外,他还强调,立法权对于人民的生命财产也不可能是专断的,因为人们从来没有同意放弃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在英国近代政治哲学的发展中,经验论哲学家大卫·休谟的政治哲学思想显得非常独特。他从彻底的经验论立场出发,不同意那种认为理性自身可以创造出道德和法的观点。在他看来,理性至多只能告诉人们用什么手段可以达到预期目的,而目的本身则出于人的本能和情感。因此,理性的运用都包含着非理性的、无法加以证明的因素。道德和法主要不是来自理性,而是来自习俗。习俗之有根有据,也不是体现理性的必然性,而是因为它们历史久远,早已为人们所习惯。正义、自由之类的价值问题归根到底也与习俗有关,人们无法证明其必然性,相反的情况总是可能的。休谟也不同意霍布斯和洛克的“契约论”说,认为在现实中并没有一个政府曾经征求过公民的同意,公民也很少对现存统治秩序发生疑问。在实际生活中,公民的服从在很大程度上是来源于习惯。休谟指责契约论混淆了政治义务和信守协议的义务。前者是为了建立良好秩序,维护和平与安全,后者则是私人之间建立的信任。两种不同的义务有着两种不同的约束力。政治义务无需征得公民的同意,而信守协议的义务则必须出自个人的愿意。尽管有上述不同,休谟的结论与洛克还是相同的,即认为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实施公正,保护私人财产权和维护契约,惩治不正义的行为。休谟也总结出三条最根本的自然法原则,即“稳定财物占有的法则,根据同意转移所有物的法则,履行许诺的法则”,不过他认为这三条法则也不是来自理性,而是来自经验。它们之所以是正当的,只是由于它们使财产权成为稳定的制度,因而能够满足创造财产的需要。

3.法国近代政治哲学:自由、平等、人民主权和公意

18世纪法国政治哲学的兴起是与当时法国社会的政治境况密切相关的。18世纪末大革命爆发之前,法国的君主专制制度已经发展到相当极端的程度。从路易十四到路易十六,专制暴政不断升级,使整个国家笼罩在恐怖气氛之中。国王与贵族死死把住国家政权,竭力保持专制制度和等级制度,而以资产阶级为代表的第三等级,除了尽纳税义务外,没有任何政治权利。法国社会的这种政治境况,使得反抗专制主义成为法国革命的主调,也使追求自由和平等成为法国政治哲学的主要议题。

启蒙思想家伏尔泰也是以自然权利和自然法作为自己的政治理论基石,但他更多地是赋予自然权利和自然法以自由平等的内涵。他明确提出,自由是人的最重要的自然权利,也是自然法的基点,自然法就是理性法,就是那种使我们知道正义的本能,依照自然法“人人自由、人人平等”。他所讲的自由,就是服从法律,就是没有专横行为,就是废除农奴制,就是言论、出版、信仰、选举、议会、财产和劳动自由。平等也是这样,“平等是最自然的东西”。他主张的平等,主要是废除封建特权,确认一切人都有同等的公民权利,即人们在法律面前的平等。不过,伏尔泰对平等的理解是充满矛盾的,一方面他认为根据天赋权利和韧性相同,人人平等,但是根据人性和社会需求,人人又不可能也不应该平等,所以他说:“平等即是一件最自然不过的事情,同时也是最荒诞不经的事。”[34]他与英国政治哲学家一样,认为私有财产是一个理性社会所必需的,也是人类尊严所必不可少的,因此平等观也不包括私有财产的平等。完全意义上的社会平等,只是一个美丽的口号,绝无实现的可能。

孟德斯鸠政治哲学的特点在于把政治自由与分权制衡的理论结合起来。他不想抽象地谈论自由,而是把自由限定在政治自由的范围内。他认为,政治自由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这里的“应该”和“不应该”,要以法律为准绳,即“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35]。有了这样的自由,安全就有了保证。而这样的自由只存在于宽和国家里的不滥用国家权力的时候。孟德斯鸠相信,只有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如英国,才能使公民享有这种自由。在这样的国家中,立法权“应由人民集体享有”,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机关来行使;行政权“应该掌握在国王手中”,司法权应优选自人民阶层的人员按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三种权力不能合并或兼含,否则就会导致权力的滥用,侵害公民的自由。

卢梭力图通过对人类社会历史的追溯来说明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以及社会与国家的起源。他也把人类的最初状态称之为“自然状态”,只不过他认为,这个状态不是像霍布斯所说的那样是一个战争状态,而是一个孤独、无知、自在、自由、平等、善良的状态。只是由于生产的发展、财富的增长和贫富的分化导致了私有制的产生,才使人类社会从自然平等进展到社会不平等阶段,即市民社会阶段。卢梭的这个观点的确与英格兰政治哲学家很不相同。他不认为财产私有权和财富上的不平等是天生的、自然的与生俱来的,而是把它们理解为历史发展的一个令人不快的结果。卢梭进而认为,由于存在着贫富对立和社会不平等,人类社会陷入了战争状态。为了摆脱这种状态,人们就需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着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36]这种结合方式,就是人民同自己订立契约,成立国家,把自身的一切权利转让给整个集体。但与霍布斯的契约论不同,人民把自己的权利交给社会全体,不是为了制造出一个拥有无限权力的君主来统治自己,而是用自然的自由换取社会的自由,用自然的平等换取社会平等即道德和法律上的平等。为了保证通过契约形成的公共权力不会转变为奴役人民的专制权力,卢梭明确地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思想。这使得他的政治哲学成为欧洲最激进、最革命的学说。卢梭从他的契约论观点出发,指出:“惟有工艺才能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主权就是公意的运用,它属于人民。人民作为整体是主权者,是至高无上的权威。人民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加以限制。成立这样的人民主权的国家,目的是用社会契约的平等消灭社会不平等,用社会自由取代自然的自由。在平等和自由这个问题上,卢梭与其他政治哲学家也有所区别。他认为,社会自由就是服从制定的法律,也就是服从公意。公民只有服从公共意志和道德意志,才是自由的。而所谓平等,它是自由的前提,没有平等,自由就不复存在。所以,尽管卢梭也认为社会平等并不意味着财富上的平等,但他强调,任凭贫富分化,就会将政治权利和自由化为乌有。为此他主张限制贫富分化。如果平等丝毫不意味着富有程度和权力大小应该绝对相等,那么这种不平等的程度不应过大,应当尽量缩小贫富差别。在私有财产权利方面,卢梭虽然认为私有财产不是从来就有的,但他也并不认为,在实现了社会平等的文明社会中,应当消灭私有财产。相反,他强调私有制是社会生活的基础,财产权是公民权中最神圣的。使自由受到侵害的不是私有财产,而是贫富分化。

4.法国大革命后欧洲政治哲学的分化

1789年夏季,法国终于爆发了旨在推翻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人民共和制度的大革命。这场革命的最初阶段的确使欧洲各国关注政治进步和社会革命的思想家受到强烈的震撼,并为此欢欣鼓舞,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对法国大革命表示赞赏和祝贺。然而,在接下来的几年中,法国政治舞台上出现了愈演愈烈的混乱局面,各个政治派别、势力之间相互角逐,最后导致极端民主派最终取得优势。该派于1793年制定了宪法,这部宪法确立了纯粹的群众政权,是以卢梭思想为基础的,因而是资本主义各国制定宪法以来最民主的一部。之后不久,国民公会于10月10日宣布革命政府成立,极端民主派的领袖人物罗伯斯庇尔通过掌握舆论和警察部门而掌握了统治权,构成了所谓的雅各宾专政,并利用这个强力政权排斥异己、打击自己的敌人,并把宣判死刑作为政府实行统治的唯一手段,从而使法国再次陷入极端的独裁、恐怖之中。然而雅各宾的独裁专政不久又在一次政变中结束。

法国大革命的这种戏剧性的变化,引起了欧洲各国政治哲学家的反思,并出于不同的政治目标而对法国大革命进行了分析和评价,由此导致了欧洲政治哲学的明显分化。法国政治哲学家邦雅曼·贡斯当通过对法国大革命的总结而积极地推行自由主义政治原则。他强调个人自由是真正的自由,政治自由是个人自由的保障,因而不能因政治自由而牺牲个人自由。在他之后,英国政治家阿克顿则进一步,把自由理解为每个人在做他认为是他自己的分内事时都将受到保护,而不受权力、多数派、习俗和舆论的影响。国家只有在直接与之相关的领域能够合法地分配职责和划清善与恶的界限。他们的努力终于使自由主义成为与黑格尔国家主义完全不同的政治哲学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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