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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党制度

时间:2022-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党的十三大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列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加以明确,使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党的十四大把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列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这是关系巩固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关系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重大政治原则问题,绝不能有丝毫的含糊和动摇。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它是在中国长期革命与建设的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我国现有八个民主党派,它们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其中的绝大多数是在抗日战争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影响下先后建立起来的。在民主革命时期,各民主党派同中国共产党长期合作,共同奋斗,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和建立新中国做出了重要贡献。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一起参加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各民主党派的代表人物担任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权的领导职务,参加了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了国家政治生活中重大问题的协商和决定。中国共产党继续保持并发展了同各民主党派的合作关系,在实际上形成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清除了“左”的错误,恢复和发展了与各党派合作的正确方针、政策,确认各民主党派已经成为各自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共产党领导的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党的十二大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八字方针发展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党的十三大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列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加以明确,使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89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标志着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党的十四大把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列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修改宪法,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写进我国宪法,从根本大法的高度确认了这一制度。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仅从本质上区别于西方国家的“两党制”和“多党制”,而且从形式上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它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这种政党制度,坚持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一党执政,多党参政,不是各党轮流执政,也不是一党专政。各民主党派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同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多党合作的主要方式有: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参加人大、政协,参与管理国家和参政议政;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通过多种渠道实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吸收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中的优秀人才到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具有五个特点。

第一,共产党领导。共产党领导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是人民的历史选择,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中,由于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领导我们事业取得胜利的核心力量和根本保证,因此,共产党领导必须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核心。共产党与参加合作的各个政党之间不是平分秋色、轮流执政或是执政党与反对党的关系,而是友党合作的关系,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

第二,多党合作。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合作共事,是中国共产党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也是统一战线的基本要求。民主党派与共产党合作共事,主要体现为民主党派人士和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中的合作共事。

第三,政治协商。政治协商,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各方面代表人士,在共同遵守宪法的基础上,就有关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的重大问题,进行各种形式的充分讨论,集中各方面提出的正确意见,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解决问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要保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

第四,长期共存。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都必须坚持和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这既是党的坚定方针,同时也有宪法的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并明确规定各政党“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五,互相监督。一方面是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监督,另一方面是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监督。由于执政党处于执政地位,拥有更大的权力,也承担更多的责任,因此更需要监督。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必须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是关系巩固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关系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重大政治原则问题,绝不能有丝毫的含糊和动摇。我们要通过改革,发挥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三大作用,使政治协商经常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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