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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

时间:2022-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是我国最根本的国家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不断完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其次,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保证。要进一步扩大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并通过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切实地把民主扩展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最终实现依法治国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

1.人民民主专政是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

无产阶级领导人民推翻剥削阶级的统治以后,必须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起自己的政治统治即无产阶级专政,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无产阶级专政,是指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无产阶级专政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类型和形式,这主要取决于各国的历史条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状况以及民族传统等多种因素。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是我国最根本的国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对我国的国家性质,亦即我国国体的明确规定。

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是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领导我国人民在革命斗争中的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我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人民民主专政在我国经过了新民主主义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两个不同的时期。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我国政权性质也就转变为实质上是社会主义的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这是因为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在国家政权的领导力量和阶级基础、国家政权的基本职能及国家政权的历史使命等方面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基本内容是一致的。

从国家政权的领导力量和阶级基础看,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以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从民主与专政的结合看,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民主、新型专政的国家政权,是绝大多数人享有民主权利而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的政权;从所担负的历史使命看,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在过渡时期担负完成社会主义改造过渡到社会主义的任务,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又承担着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因此,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作为适合中国国情的一种政权形式,人民民主专政又具有显著的中国特色。

第一,从政权组成的阶级结构和专政对象来看。近代中国革命的历史特点和阶级状况决定了我国政权实行的是具有更广泛阶级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而不仅仅是无产阶级一个阶级的专政。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内部不仅存在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联盟,而且存在工人阶级同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联盟,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后,我国的阶级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剥削阶级已被消灭,其中的绝大多数成员已被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并作为人民的一员参加国家政权。同时,知识分子从总体上已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统一战线发展成为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统一战线,人民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主体,被专政的对象只是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分子,这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突出特点。

第二,从政权的领导力量来看。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是由工人阶级通过自己的政党——共产党来领导的,但同时,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并不排斥其他民主党派的存在和他们的代表参加国家管理,而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这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又一大特色。

第三,从概念的表述上看。人民民主专政符合我国国情。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和形式,更全面、更准确地表示出人民民主和人民专政这两个互相联系的方面的辩证统一,不仅使民主的主体十分广泛,而且使这种专政的形式更加打上了民主的色彩,也更确切地表示出我国政权的民主性质。正如邓小平所说:“毛泽东同志说过,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的互相结合,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这实质上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适合于我们的国情。”[1]

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坚持和发展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并把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列为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中的一项。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不断完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首先,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现阶段的一项基本政治原则。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民主专政承担着对国内外存在的各种反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防御国外敌人的武装侵略和干涉,反对和粉碎国外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西化”、“分化”的图谋,保卫社会主义祖国安全的神圣使命。邓小平指出:“事实上,没有无产阶级专政,我们就不可能保卫从而也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2]我国建国以来的历史清楚地表明,人民民主专政在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为了保证新阶段总任务的顺利完成,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目前,从国内来看,阶级斗争虽然已经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但它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些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从国际来看,存在着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和其他敌视我国社会主义的势力,他们不断对我国进行渗透、颠覆,搞“西化”、“分化”图谋。这些年来,他们不断利用所谓人权、民主、自由、民族、宗教问题和达赖、台湾问题等向我们发难。他们还与流亡在外的所谓“民运分子”和我国境内的敌对分子相勾结,企图联手行动。我们与国内外各种敌对势力在渗透与反渗透、颠覆与反颠覆上的斗争将是长期复杂的。这是阶级斗争在我国一定范围内仍然并将长期存在的主要表现。

其次,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保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职能是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思想文化建设,发挥国家对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组织、管理职能,以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再次,在新的历史阶段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必须正确分析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在目前复杂的国内外环境下,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面临着大量的社会矛盾,其中大多数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对于人民内部矛盾要用民主的方法、教育和疏导的方法处理;对于敌我矛盾要用专政的方法依法处理。要进一步扩大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并通过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切实地把民主扩展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最终实现依法治国。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政体形式,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实践中,把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原则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障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主权的民主理念,要求公民都有机会直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以真实地体现其作为国家主人的主体地位和价值。但是,在一定的历史阶段,由于受经济、文化、地理、人口和技术等现实条件的制约,一国的公民往往不可能都直接参加公共事务管理,于是现代各国便普遍地采用间接民主制的形式,由公民通过选举,把自己的权力委托给部分人,让他们代表自己讨论和决定国家事务,监督国家管理,保障公民权利。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是人民当家作主,其理想形式当然是直接民主制,但由于社会主义是一个漫长的历史阶段,不同阶段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诸条件不同,人民当家作主采取的方式、途径也就不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表现形式也就不同。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下最适宜的民主政治形式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首先,这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的要求。在初级阶段,我国的人民民主,是劳动人民内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个体劳动者等等各大群体的共同的民主,这种民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了它的表现形式必然是代表制。

其次,受文化条件的限制,在初级阶段,我国也只能实行代表制民主。我国目前文化落后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还存在大量的文盲半文盲,不可能使每一位公民都具备亲自管理国家的能力,而只有委托具有管理能力的代表去代行管理国家的权力。因此,在现阶段,与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环境相适应的民主政治形式,只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代表制”民主。其具体运作机制是:人民按照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人民代表,人民代表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前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后者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进行活动,在充分协商和讨论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选举表决程序,选举或任命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决定国家及地方各级的重大事务。其他国家机关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则向人民负责。这种“代表制”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形式,是维护人民利益、实现人民权力与国家制度相统一的政治组织形式,充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根本原则。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建设,以利于人民群众参与对国家事务的管理。要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加强立法和监督工作,使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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