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知识产权的准公共产品属性

知识产权的准公共产品属性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知识产权”作为正式的法律用语最早出现在民法通则中。狭义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三个部分,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又称为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体财产权。知识产品要想取得知识产权,除著作权以外,要逐一申请并获得批准。地域性是指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取得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或该地区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除签有国际公约或者双边互惠协定外,一般不发生域外效力。

一、知识产权保护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作为正式的法律用语最早出现在民法通则中。我国民法理论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称为“智力成果权”。在台湾地区称为“智慧财产权”;日本曾称为“无体财产权”,现在称为“知的所有权”(日本语)。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由于我国于1980年6月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因此,理论上普遍认为,我国认可该组织确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同时,我国也于2001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这也表明,我国也认可WTO规则对知识产权范围的界定。

狭义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三个部分,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又称为工业产权。本章内容只讲专利权和商标权。

2.知识产权的特征

(1)无形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体财产权。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同一知识产品可以同时为许多人使用,彼此互不排斥,而且对知识产品的使用不发生有形的损耗,知识产品不可能有因实物形态的消费而导致其本身消灭的情形。

(2)法定性

知识产品要获得知识产权,首先要由法律作出直接的规定,否则即使是知识产品,也不能受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知识产品要想取得知识产权,除著作权以外,要逐一申请并获得批准。

(3)专有性

①知识产权人对其权利客体——知识产品享有独占权、垄断权,对于同一项知识产品,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不允许有两个以上相同的知识产权并存。

②知识产权人对其知识产品的这种专有权受法律的严格保护,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均不得侵犯这种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或者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受保护的知识产权。

(4)时间性

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时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一定的期限——保护期或有效期——知识产权只有在有效期内才受法律的保护,期限届满,该知识产权即丧失了专有性,从此进入“公有领域”,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无偿使用,而不产生侵权问题。

(5)地域性

地域性是指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取得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或该地区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除签有国际公约或者双边互惠协定外,一般不发生域外效力。

(二)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是指调整在创造、利用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没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制定统一的法律,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总的指导原则下,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制定了不同的单项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共同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