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一)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承运人采用某种运输方式将货物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从一国运至另一国,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1.承运人
专门经营水上、铁路、公路、航空等货物运输业务的交通运输单位,其主要合同义务是运输货物。
2.托运人和收货人
合称为“货方”,通常是指从事进出口商品业务的为履行国际贸易合同而办理货物运输的进出口商,其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运费。FOB中,托运人通常是货物的买方,CIF和CFR中,托运人通常是货物的卖方。
3.运输代理人
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代办货物运输业务的机构(如货运代理人)。
(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除具有国际性、双务有偿性等特征外,还有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点:
第一,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
第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受相应的国际立法或国内法强制性规范的调整。
第三,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往往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托运人与承运人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收货人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
(三)国际货物运输的种类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联合运输(多式联运)。
(四)国际货物运输单证
常用运输单证有运单和提单。
1.运单
承运人签发,证明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运单具有合同证明和货物收据的作用,不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是不可转让的债权凭证。
2.提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所持有的单证,同时又是国际贸易中象征性交货和银行结汇的关键贸易单证,被认为是国际贸易术语、信用证共同构成现代国际贸易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可流通性、可转让性。
(五)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1.承运人的基本权利
(1)运费等费用的请求权。
(2)货物留置权。
(3)免责权。
(4)责任限制权(实质上是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部分免除)。
2.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1)将货物按照其承诺的路线和方式及时、安全地运抵目的地,并对承运责任期间内货物发生的灭失或毁损负赔偿责任,但依规定可以免除责任的除外。
(2)按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或运单,并在指定目的地向单据指定的收货人交付货物。
(3)执行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合理的交付货物、变更合同的要求和指标。
(4)在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后,负有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的义务。
(六)托运人和收货人基本权利
第一,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按照运输单据的记载和要求将相应的货物安全、完好地运抵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并有权获得有关运输情况的信息。
第二,货物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运后,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签发与货物状况一致的提单、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
第三,托运人和收货人有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但是,无论是发货人还是收货人,都应支付因其变更合同而增加的费用。
(七)托运人和承运人基本义务
第一,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
第二,按合同约定提供托运货物,并将货物情况作正确陈述。
第三,及时办妥货物运输手续,或将履行各手续所需的文件添附于运输单据上。
第四,收货人应在目的地付清费用并及时领取货物。
因托运人和收货人为履行上述义务和履行义务有瑕疵,给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或收货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和收货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分为班轮运输(定期运输、提单运输)和租船运输。
班轮运输特点:四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固定、费率相对固定,不规定装卸时间,不支付滞期费和速遣费,不承担负责货物装船和卸船的风险和费用。
租船运输:不定期运输,分为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光船租赁。
(九)保险的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合法的利害关系。此原则可避免保险合同变为赌博合同。
2.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义务。
3.近因原则
近因指对保险财产造成损失的最直接原因,如果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被保险人无权索赔。
4.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人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在发生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只赔偿实际损失。保险金额是最高赔偿限额。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5.代位求偿原则
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造成的,在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约定的赔偿金后,即取得被保险人向其转让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代位求偿要受到两项限制:(1)保险人取得的权利不能优于被保险人;(2)保险人只能在已赔付被保险人的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被保险人不得放弃对第三人的权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