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单据的含义和作用
保险单据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它反映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是保险人的承保证明。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它又是保险索赔和理赔的主要依据。
(二)保险单据种类
1.保险单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是完整独立的保险文件。
保单背面印有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一般表明承保的基本险别条款之内容),还列有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条款。俗称大保单。
2.保险凭证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出的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是表示保险司已经接受保险的一种证明文件,这是一种比较简化的保险单据。它包括了保险单的基本内容,但不附有保险条款全文。这种保险凭证与保险单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联合凭证
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又称承保证明(Risk Note)。是我国保险公司特别使用的,比保险凭证更简化的保险单据;是最简单的保险单据;这种单证只有我国采用,并且仅限于我国港澳地区的少数客户。
保险公司仅将承保险别、保险金额及保险编号加注在我国进出口公司开具的出口货物发票上,并正式签章即作为已经保险的证据。
4.保险声明
保险声明(Insurance Declaration)是指预约保险单项下的货物一经确定装船,要求被保险人立即以保险声明书的形式,将该批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船名、起讫港口、航次、开航日期等通知保险人,银行可将保险声明书当作一项单据予以接受。
5.预约保险单
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是进口贸易中,被保险人(一般为进口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总合同。订立这种合同即可以简化保险手续,又可使货物一经装运即可取得保障。
6.批单
保险单出立后,如需变更其内容,可由保险公司另出的凭证注明更改或补充的内容,称为批单。批单必须粘在保险单上并加盖骑缝章,作为保险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7.暂保单
暂保单(Cover Note)是由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即投保人的代理人出具的非正式保单。除非信用证特别要求,银行不接受暂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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