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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条款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品检验,简称商检,就是指国家法定的或应用户要求的由商品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质量、包装、卫生、安全等项目进行检验、鉴定和管理工作。商品检验直接关系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到国家经济利益及生态环境、人民健康等诸多方面,各国和国际社会对商品的检验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商检机构是指接受委托进行商品检验与公正鉴定的专门机构。包括外国检验机构在我国境内投资建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

商品检验,简称商检,就是指国家法定的或应用户要求的由商品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质量、包装、卫生、安全等项目进行检验、鉴定和管理工作。

商品检验直接关系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到国家经济利益及生态环境、人民健康等诸多方面,各国和国际社会对商品的检验都做出明确的规定。经过商检,达不到合同中有关货物约定条件的,就不能实现货物的交货,达不到国家法定检验标准或违反进出口商品管理的是不准进出口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订有检验条款。检验条款主要包括: 检验权、检验时间与地点、检验机构与检验证书、检验的方法与标准以及检验不符时的索赔期限等内容。

一、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检验权与复验权决定了哪一方有权决定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作为出口方提交货物与进口方接收货物甚至索赔理赔的法律依据。

(一)出口国检验

以货物产地或者转船前出口地商检机构出具品质、数量检验证书作为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最后依据。

(二)进口国检验

以货物到达目的地或目的口岸时检验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作为卖方提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的最后依据。

(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以转运地(港)检验证书作为卖方交货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地(港)后,买方保留对货物重新检验的权利,买方复验的结果作为自己是否接受货物并进行索赔的依据。

这种做法较为合理,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习惯做法。采用这种做法时,两个检验结果往往会有出入,为避免争议,应同时规定两方的检验结果不一致时的处理办法。

表7-1 国际贸易商品检验的方式与内容

二、检验权的规定

检验权就是指买方或卖方有权对交易货物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就作为交付与接受货物的依据。在一般情况下,检验权由交易双方中的哪一方来行使应由双方商洽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即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进行检验并以此结果作为最后交货的依据。双方在交接货物时,以合同约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为准。

对于买方的检验权,各国法律及公约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英国《货物买卖法》第34条规定,除另有约定者外,当卖方向买方交货时,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应向其提供一个检验货物的合理机会,使其能够确定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买方以前未曾对该货物进行过检验,则除非等到他有一个合理的机会加以检验,不能认为他已经接受了货物。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凡属下列情况均表明买方已经接收货物:

(1)在有合理的机会对货物进行检验之后,买方向卖方表示货物符合合同规定,或表示尽管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但仍将收取或保留。

(2)买方在合理机会对货物检验之后未做出有效的拒收。

(3)买方未做出与卖方对货物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

(4)接受任何商业单位的部分货物,而构成对商业单位整体接受。买方在接受货物后,就无权拒收已接受的货物,但接受行为本身并不损害买方采取与合同不符的交付所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

《公约》规定:

(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2)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且卖方在订约时已知道理应这种改变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的目的地进行。

综上所述,除合同中另有约定外,买方有权对购买的货物进行检验。如果检验后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且属于卖方的责任的,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损害赔偿,甚至拒收货物。买方“收到”货物并不等于他已经“接受”货物。这是应该注意的。当然,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并非接受货物的先决条件,买方对收到的货物可以不进行检验。如果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进行检验,就是放弃了检验权。他也就不能再行使拒收货物的权利。

三、检验机构

1.检验机构的分类

商检机构是指接受委托进行商品检验与公正鉴定的专门机构。商检机构的选定,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在洽商订立约定时应商定并明确做出规定。在国际上从事商品检验的机构很多,有官方的、私立的,或同业公会经营的。归纳起来有以下四类:

(1)官方机构,由国家设立的检验机构,在我国是中国商品检验局。

(2)非官方机构,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等开设。如公正行等。

(3)生产制造商设立的检验机构。

(4)买方或用货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

在国际上比较著名的商检机构有: 英国的劳氏公正行、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日本海事鉴定协会和美国担保人实验所等。我国的商检机构是中国进出口检验局和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及其设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

2.中国商检机构的主要任务

(1)法定检验: 指对重要进出口商品执行强制检验,未经检验并发给证件的,不允许输入或输出。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

①列入《种类表》的商品。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出口动植物产品(进口动植物检疫由农业部检疫所办理)。

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出口食品(进口食品由国家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办理)。

④根据有关国家政府的要求或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协议的规定,由我国政府规定由商检机构统一执行检验的出口商品。

⑤装运出口粮油食品,冷冻食品等易腐食品的船舶和集装箱的装运技术条件必须进行检验。

(2)监督管理: 对所有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包括外国检验机构在我国境内投资建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办理检验鉴定业务,都必须经国家商检局批准和统一管理。

(3)公证鉴定: 指商检机构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中立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或受仲裁及司法机关的指定,对进出口商品的鉴定和鉴别。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涉及贸易、运输、保险等各方面的责任,要通过协商、仲裁或索赔等途径解决,就需要鉴定机构证明。检验鉴定,出具检验鉴定证明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

四、商品检验证书

商检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或鉴定之后,应出具检验证明文件,即“检验证书”。检验证书主要具有以下作用:

(1)作为证明交货的品质、重量、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是否能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2)作为支付货款的重要单据之一。

(3)买卖双方用以解决争议的依据。

(4)作为海关放行的凭证。

商检证书有不同的类别,在国际贸易中采用何种检验证书,应视商品的种类、特性、政策与法律的规定以及贸易习惯而定。常见的检验证书有以下几种:

(1)品质检验证书。即运用各种检测方法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等级进行检验,出具书面证明。

(2)重量检验证书。即根据不同的计重方法证明进出口商品的重量。

(3)数量检验证书。根据不同的计算方法证明进出口商品的数量。

(4)兽医检验证书。对进出口动植物产品进行兽医检验,出具检验证书。不符合检疫要求的,不准进出口。

(5)卫生检验证书。进出口食用产品,经检验后出具此证书。

(6)消毒检验证书。证明进出口产品经过消毒。

(7)产地检验证书。用以证明出口产品的产地。

(8)价值检验证书。用以证明产品的价值。

(9)残损检验证书。证明进出口商品的残损情况,估定残损贬值程度,判断残损的原因,供商品索赔使用。

在一笔交易中,需要哪种检验证书,要视商品的性质、交易习惯和双方国家的有关法律、法令规定来确定。

五、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示例

1.出口合同中商检条款的一般订法

双方同意以装运港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和数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品质、数量进行复验。复验费由买方负担。如发现品质与数量和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但须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正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天内”。

2.进口合同中商检条款的一般订法

“商品检验”: 双方同意以制造厂(或× ×公证行)出具的品质及数量或重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支付货款的单据之一。但货物的品质及数量或重量检验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货到目的港××天内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复检,如发现品质或数量或重量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时,除保险公司或船公司负责之外,买方凭中国进出口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明书,向卖方提出退货或索赔。所有退货或索赔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及损失均由卖方承担。在此情况下,如抽样是可能的话,买方可应卖方要求,将有关货物的样品寄交卖方。

需要注意的是,在商定商检条款时,应注意合同中的其他衔接。例如: 采用CIF、FOB、CFR术语成交时,商检条款不应采用到岸品质、到岸重量的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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