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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商投资立法体系有何变化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由国家商务部牵头,正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目前征求意见稿已经向社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的制定,是对中国外资法律体系的全面重构,它改掉的不仅仅是“外资三法”,还涉及全国上下数万件与外资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在安全审查制度上,草案确定了国务院将成立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承担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职责。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颁布实施的外资三法,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对我国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目前由国家商务部牵头,正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目前征求意见稿已经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的制定,是对中国外资法律体系的全面重构,它改掉的不仅仅是“外资三法”,还涉及全国上下数万件与外资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新法通过前后,将开展全面的法规清理,修改或废止与新法不一致的下位法或规范性文件。它将切实减少对外资投资的限制,放宽外资准入的标准,有利于投资环境的优化

在国际上,美欧日三大经济体力图通过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TIP(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协议)和PSA(诸边服务业协议)形成新一代高规格的全球贸易和服务规则,以取代WTO(世界贸易组织)。面对未来世界贸易规则和格局的可能改变,中国将面临严峻的“二次入世”危险。中国需要参与新一轮国际规则的制定,否则中国的对外开放将大受影响。目前,中国正积极进行中美BIT(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欧BIT谈判,在此背景下,对国内投资体制重新立法,是在全球贸易投资规则迅速重构背景下的必要之举,也是保障国内投资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法治基础。

尽管《外国投资法》还没正式出台,但从公布的草案来看,采取了较为宽泛的投资和外国投资者定义,变现有的投资事前审批制度为“有限许可加全面报告”的外资准入管理制度,规定了投资者的报告义务,并明确了外资准入的负面清单和外资安全审查程序,大大扩大了外资立法的开放程度,体现了以开放促改革的体制改革决心和力度。草案构建统一的外国投资准入管理,不再将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活动作为主要规范对象,内外资统一适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第一,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方式,构建“有限许可加全面报告”的准入管理制度。即外国投资者在负面清单内投资,需申请外资准入许可;同时,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不管是否属于负面清单,均需履行报告义务。这意味着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禁止和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的领域将以清单方式列出,清单以外充分开放,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享有不低于中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绝大部分的外资进入将不再进行逐案审批。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的审批权限将被大大压缩。

第二,对“外国投资者”以及“外国投资”进行了系统定义。草案不再将企业组织形式作为规范对象,而是在依据注册地标准定义的同时,引入了“实际控制”的标准,即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境内企业视为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受中国投资者控制的,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视为中国投资者的投资。

第三,确立了相应的国家安全审查、信息报告、投资促进、投资保护以及投诉协调处理等制度。在安全审查制度上,草案确定了国务院将成立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承担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职责。安全审查可以附条件通过,也即安全审查的附加条件将体现在准入许可中,契合了附条件的准入许可规定。

第四,对外国投资企业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减少行政审批,强化市场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管,是政府转变职能的努力方向。

近年来,政府招商引资过程中被骗或者引发纠纷的报道屡屡见诸报端,本篇的阅读材料就选取了其中之一,这类事件背后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有不少是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缺乏对企业和项目的基本甄别,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不熟悉相关政策法规,缺乏基本的风险防范机制。政府在强力推进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尤其要拧紧法律这根弦,规范操作程序,建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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