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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积金可以做利润分配吗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利润分配是指企业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对企业一定时期的净利润进行分配的过程。因此,利润分配活动应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国家对企业利润分配的内容、比例和程序都做了原则性规定,企业应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合理确定税后利润的分配项目、分配的程序和分配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制度与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有着密切的联系。企业应按已经确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向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

第二节 利润分配的原则和程序

企业一定时期实现的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后的数额即为净利润。利润分配是指企业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对企业一定时期的净利润进行分配的过程。利润分配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理财活动,它直接关系到各方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企业未来的发展机遇。因此,利润分配活动应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原则

国家对企业利润分配的内容、比例和程序都做了原则性规定,企业应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合理确定税后利润的分配项目、分配的程序和分配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二)资本保全原则

合理的利润分配关系必须建立在资本保全的原则基础之上,为此,企业应正确确认一定时期的盈利,确保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是投资者资本增殖的部分,而不是投资者资本金的返回。

(三)同股同利原则

企业应彻底理顺产权关系,依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按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同股同利,以切实保障每个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合理积累、适当分配原则

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的过程中,应兼顾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处理好积累和分配的比例关系,一方面要考虑为满足扩大再生产的需要积累必要的资金;另一方面还应满足投资者的要求,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以维持企业良好的形象和信誉。

(五)兼顾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和职工等各方利益

企业在利润分配中,既要注意有关各方面的共同经济利益,又要注意各方面的局部利益,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以充分调动有关各方面的积极性,为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未来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利润分配的一般程序

利润分配制度与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有着密切的联系。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主要经历了统收统支分配制度、企业基金制度、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制度、利改税制度、承包经营责任制、利税分流制度等阶段。每一步改革,利润分配的调整变化都很大,而且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不同经营方式的企业在利润分配方面差别也很大,没有统一的规范。1993年,国家颁布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对企业利润的分配,做了新的原则性的规定。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企业税后净利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财务通则》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延续五年未弥补的亏损,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是按照有关法规制度的要求强制性提取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全资本,防止企业滥分税后利润。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弥补亏损后余额的10%提取,当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是企业的一项内部积累,这部分资金提取出来后将继续留在企业内部,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金,以满足扩大再生产的需要。但企业用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后,法定盈余公积金的余额不得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三)提取公益金

公益金是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用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资金。按有关法规的规定,法定公益金应按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扣除弥补亏损之后余额的5%~10%的比例提取,其提取比例由企业章程或董事会决议确定。公益金不能用于弥补亏损和增加注册资本,也不能用于职工个人福利和一般消耗性的支出,只能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该类支出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属企业。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完成上述分配过程之后的余额,再加上以前年度结存的未分配利润,即为可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企业应按照所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各方投资者分配利润。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向投资者分配利润还需要按以下步骤进行:

1.支付优先股股息。企业应按事先确定的股息率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如果公司的优先股股东为可参与优先股,那么在向股东支付固定股息后,还应该按约定的条款允许优先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与剩余利润的分配。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由企业根据章程的有关规定或董事会决议所确定的比例自愿提取。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可以起到控制向普通股股东分配股利及调节各年股利分配波动的作用。任意盈余公积金的用途和法定盈余公积金一样,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企业资本金。

3.支付普通股股利。企业应按已经确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向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按我国有关制度的规定,企业当年无盈利时,原则上不能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股份有限公司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用盈余公积金按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以维护企业的信誉,避免股票价格的大幅度波动。但在分配股利后,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下面举例说明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的程序:

[例8-1]某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有关资料如下:

(1)2003年度实现利润总额3800万元,所得税税率按33%计缴;

(2)公司前两年累计亏损800万元;

(3)经董事会决定,公益金的提取比例为5%,任意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5%;

(4)支付1000万股普通股股利,每股0.5元。

根据上述资料,该公司利润分配的程序如下:

(1)弥补亏损、计缴所得税后的净利润为:(3800-800)×(1-33%)= 2010(万元)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010 ×10%=201(万元)

(3)提取公益金:2010 ×5%=100.5(万元)

(4)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2010 ×15%=301.5(万元)

(5)可用于支付股利的利润:2010-201-100.5-301.5=1407(万元)

(6)实际支付普通股股利:1000 ×0.5=500(万元)

(7)年末未分配利润:1407-500=90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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